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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者也。其餘親皆弔服。」 魏王肅云:「『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謂士卑妾,無男女則不服,以別貴賤也。大夫貴妾,雖無子猶服之,故大夫為其妾緦,則是別貴賤也 。」 劉氏垓孫曰:「司馬公《書儀》:『斬衰古制,而功緦又不古制』。」 此卻可疑。蓋古者五服皆用麻,但布有差等,皆用冠絰,但功緦之絰小耳。今人吉服不古,而凶服古亦無意思。今俗喪服之制,下用橫布作攔,惟斬衰用,不得 《補註》。緦,絲也,治其縷緦如絲也。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為絰帶,故曰緦麻服制同小功,但用極細熟布為之。

凡為殤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一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應服期者,長殤降服大功九月,中殤七月,下殤小功五月。應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滿八歲為無服之殤,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則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為殤。

凡男為人後,「女適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 為之也,亦然。

「女適人者,降服。未滿被出,則服其本服,已除則不復服也。凡婦服夫黨,當喪而出,則除之。凡妾為其私親,則如眾人 。」 司馬溫公曰:「《喪服小記》云:『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返則期,既練而返則遂之 』。」 《補註》:「按《喪服小記》註:『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 其情復隆於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返,則但終期服,返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終廢也。

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諸子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五月、三月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自是無故不出。若以喪事及不得已而出入,則乘樸馬布鞍,素轎布簾 。《補註》:本註:「樸馬布鞍謂男子,素轎布簾謂婦人。」

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其服而哭之。月朔設位, 服其服而哭之。既畢,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輕服。若 除重喪而輕服未除,則服輕服以終其餘日。

問:「從母之夫,舅之妻皆無服,何也?」 朱子曰:「先王制禮:父族四,故由父而上,為從曾祖服緦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皆有服,皆由父而推之故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時似乎雜亂無紀,仔細看,則皆有義存焉。」 又言:「《呂與叔集》中一《婦人墓誌》,凡遇功緦之喪,皆蔬食終其月。此可為法 。」 問:「喪禮衣服之類,逐時換去,如葬後換葛衫,小祥後換練布之類。今之墨縗可便於出入,而不合于《禮經》,如何?」 曰:「若能不出,則不服之亦好。但要出外治事,則只得服之 。」 問:「居喪為尊長強之以酒,當如何?」 曰:「若不得辭,則勉徇其意,亦無害,但不可至於醉,食巳復初可也。」 問:「坐客有歌唱者如之何?」 曰:「當起避 。」 楊氏復曰:「『『『心喪三年』。按《儀禮》,父在為母期』。註:『子於母雖為父屈而期,心喪猶三年』。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喪。《禮記》師心喪三年』。今《服制》令庶子為後者為其母緦,亦解官,申心喪三年。母及出嫁為父後者,雖不服,申心喪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不杖期,亦解官,申心喪三年。嫡孫祖在,為祖母齊衰杖期;雖期除,仍心喪三年。」 先生曰:「喪禮須從《儀禮》為正。如父在為母期,非是薄於母。只為尊在其父,不可復尊在母,然亦須心喪三年。這般處皆是大項事,不是小節目,後來都失了。而今國家法,為所生父母皆心喪三年。」 此意甚好。又按:先生此書,雖自《儀禮》中出,其於國家之法未嘗遺也。前章所論為所生父母心喪,概可見矣。五服年月之制既已備載,則「式假」 一條恐亦當補入。今《喪葬假寧格》非在職遭喪,期三十日,大功二十日,小功十五日,緦麻七日,降而絕服三日。無服之殤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緦麻一日。葬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緦麻一日。除服期三日。大功二日;小功緦麻一日。在職遭喪,期七日;大功五日;小功緦麻三日。降而絕服之殤一日。本宗及同居無服之親之喪一日。改葬期以下親期一日。私忌,在職非在職祖父母、父母並一日。」 逮事高曾同。

朝夕哭奠上食。

《朝奠》:

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各就位,尊長坐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