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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者立哭。侍者設盥櫛之具于靈床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設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 。劉氏璋曰:「凡奠用脯醢者,蓋古人家常有之,如無,別具饌數器亦可。夫朝夕奠者,謂陰陽交接之時,思其親也。朝奠將至然後徹夕奠,夕奠將至然後徹朝奠,各用罩子,若暑月恐臭敗」 ,則設饌如食頃去之。止留茶酒果屬,仍罩之 。《補註》本註:「奉魂帛出,就靈座,入靈床捧出也。」

食時,上食。

如朝奠儀

夕奠:

如朝奠儀畢,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靈座,哭盡哀。《補註》「本註『靈座』當作『靈床』也。」

哭無時。

朝夕之間,哀至則哭於喪次。

朔日,則「於朝奠設饌。」

「饌用魚肉麪米食羹飯各一器,禮如朝奠之儀。」 問:「『『母喪,朔祭,子為主』。朱子曰:『凡喪,父在,父為主』。則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也』。又曰:『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註云:『各為妻子之喪,為主也』。則是凡妻之喪,夫自為主也。」 今以子為喪主,似未安 。高氏曰:「若遇朔望節序,則具盛饌,其品物比朝夕奠差眾。」 《禮疏》曰:「上則月望不盛」 奠,惟朔奠而已 。楊氏復曰:「按:初喪立喪主,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今乃謂父在父為主,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二說不同,何也?蓋長子主喪以奉饋奠,以子為母喪,恩重服重故也。朔奠則父為主者,朔殷奠以尊者為主也。《喪服小記》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虞、卒哭皆是殷祭」 ,故其夫主之,亦謂父在,父為主也。朔祭,父為主,義與《虞》卒哭同。

有新物則薦之。

以上食儀 。劉氏璋曰:「孝子之心,事死如事生,斯須不忘其親也。如遇五穀百果,一應新熟之物,必以薦之,如上奠儀。凡靈座之間,除金銀酒器之外,盡用素器,不用金銀錢飾,以主人有哀素之心故也。」

弔奠賻。

凡弔皆素服。

幞頭衫帶皆以白生絹為之 。問:「今弔人用橫烏,此禮如何?」 朱子曰:「此是元冠以弔,正與孔子所謂『羔裘元冠不以弔』者相反。」

奠用香茶酒果、

有狀,或用食物,即別為文。

賻用錢帛。

有狀,惟親五分厚者有之 。司馬溫公曰:「東漢徐穉,每為諸公所辟,雖不就,有死喪負笈赴弔。嘗於家豫炙雞一隻,以一兩綿絮漬酒中,暴乾以裹雞,徑到所赴冢隧外,以水漬絮,使有酒氣。汁米飲,白茅為藉,以雞置前。醊酒畢,留謁則去,不見喪主。」 然則奠貴哀誠,酒食不必豐腆者也。

具刺通名。

賓主皆有官,則具門狀,否則名紙題其陰面,先使人通之,與禮物俱入。

入哭奠訖,乃弔而退。

既通名,喪家炷火燃燭布席,皆哭以俟。護喪出迎賓,賓入至廳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懼,敢請入酹,并伸慰禮。」 護喪引賓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興,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凶變,某親某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 主人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并賜臨慰,不勝哀感。」 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先止,賓慰主人曰:「修短有數,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 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護喪者送至廳事,茶湯而退,主人以下止哭 。司馬溫公曰:「凡弔人者,必易去華盛之服,有哀戚之容。若賓與亡者為執友,則入酹;婦人非親戚與其子為執友,嘗升堂拜母者,則不入酹。凡弔及送喪者,問其所乏,分導營辦;貧者為之執綍、負土之類,毋擾及其飲食財貨可也 。」 高氏曰:「既謂之奠,而乃燒香酹酒,則非奠矣。世俗承習久矣,非禮也。」 又曰:「《喪禮》,賓不答拜,凡非弔喪」 ,無不答拜者。胡先生《書儀》曰:「若弔人是平交,則落一膝,展手策之,以表半答。若孝子尊,弔人卑,則側身避位,俟孝子伏次,卑者即跪。還須詳緩去就,無令跪伏,與孝子齊 。」 楊氏復曰:「按程子、張子與朱先生後來之說,奠謂安置也。奠酒則安置於神座前,既獻則徹去奠而有酹者。初酌酒,則傾少酒於茅,代神祭也。」 今人直以「奠」 為酹,而盡傾之於地,非也。高氏之說亦然,與此條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