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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棺以窆,今當以此為法。其穿地宜狹而深,狹則不崩損,深則盜難近也 。」 問:「合葬夫妻之位,朱子曰:『某初葬亡室時,只存東畔一位,亦不曾考《禮》,是如何』?」 陳安卿云:「地道以右為尊,恐男當居右。」 曰:「祭時以西為上,則葬時亦當如此,方是。」

作灰隔。

「穿壙既畢,先布炭末於壙底,築實厚二三寸,然後布石灰、細沙、黃土拌勻者於其上,灰三分,二者各一可也。」 「築實厚二三尺,則用薄板為灰隔,如槨之狀,內以瀝青塗之,厚三寸許。中取容棺牆,高於棺四寸許,置於灰上。乃以四旁旋下四物,亦以薄板隔之。炭末居外,三物居內,如底之厚。築之既實,則旋抽其板近上」 ,復下炭灰等而築之,及牆之平而止。蓋既不用槨,則無以容瀝青,故為此制。又炭禦木根,辟水蟻,石灰得沙而實,得土而黏,歲久結而為金石螻蟻,盜賊皆不得進也 。問:槨外可用灰雜沙土否?朱子曰:「只純用炭末,置之槨外槨內,實以和沙石灰。」 或曰:「可純用灰否?」 曰:「純灰恐不實,須雜以篩過細沙。」 久之,灰沙相雜入,其堅如石。槨外四圍上下一切,實以炭末,約厚七八寸許。既辟濕氣,免水患,又截樹根,不入樹根,遇炭皆生轉去,以此見炭末之妙。蓋炭是死物,無情,故樹根不入也。《抱朴子》曰:「炭入地,千年不變。」 問:「范家用黃泥拌石灰實槨外,如何?」 曰:「不可。黃泥久之,亦能引樹根。」 又問:「古人用瀝青,恐地氣蒸熱,瀝青鎔化,槨有偏陷,卻不便。」 曰:「不曾親見用瀝青利害。但書傳間多言用者,不知如何 ?」 楊氏復曰:「先生答廖子晦曰:『所問葬法,後來講究木槨瀝青,似亦無益。但於穴底先鋪炭屑,築厚之一寸許,其上即鋪沙灰,四旁即用炭屑,側厚一寸許,下與先所鋪者相接。築之既平,然後安石槨于其』」 上,四旁又下三物如前。槨底及棺四旁,上面復用沙灰實之。俟滿加蓋,復布沙灰而加炭屑于其上,然後以土築之,盈坎而止。蓋沙灰以隔螻蟻,愈厚愈佳。

刻誌石:

用石二片,其一為蓋,刻云:「某官某公之墓。」 無官則書其字曰:「某君某甫。」 其一為底,刻云:「某官某公,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考諱某某官,母氏某封,某年月日生,敘歷官遷次,某年月日終,某年月日葬于某鄉某里某處,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某官,女適某官某人。」 婦人夫在,則蓋云「某官姓名、某封某氏之墓。」 無封則云「妻」 ;夫無官則書夫之姓名,夫亡則云某官某公,某封某氏;夫無官則云「某君某甫,妻某氏。」 至底敘年若干,適某氏,因夫子致封號,無則否。葬之日,以二石字面相向,而以鐵束束之,置之壙前,近地面三四尺間。蓋慮異時陵谷變遷,或誤為人所動,而此石先見,則人有知其姓名者,庶能為掩之也。

造明器。

刻木為車馬、僕從、侍女,各執奉養之物,象平生而小。《准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陞朝官十五事 。《補註》:《檀弓》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 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簨簴,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下帳。

謂「床帳、裀席、椅卓之類,亦象平生」 而已。

《苞》:

竹掩一,以盛遣奠餘脯 。劉氏璋曰:「《既夕禮》:『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注云:『用便易者,謂茅長難用,截取三尺一道編之 』。」 《補注》:按《儀禮》注:「苞,草也。古稱苞苴是也。《曲禮注》:『苞者,苞裹魚肉之屬。苴者,以草藉器而貯物也』。」

筲。

竹器五,以盛五穀 。司馬溫公曰:「今以小甕貯五穀,各五升可也 。」劉氏璋曰:「《既夕禮》:『筲三容,與簋同,盛黍、稷、麥,其實皆瀹』。注云:『皆湛之以湯,神之所饗,不用食道,所以為敬 』。」《補注》:「按《儀禮注》:『筲』」𥳓通飯器容,與簋同。《論語》:筲,竹器,容斗二升。

甖:

磁器三,以盛酒醯醢 。司馬溫公曰:「自明器以下,俟實土及半,乃於其旁穿便房以貯之 。」 按:此雖古人不忍死其親之意,然實非有用之物。且脯肉腐敗,生蟲聚蟻,尢為非便,雖不用可也。

《大轝》。

古者柳車制度甚詳,今不能然,但從俗為之,取其牢固平穩而已。其法用兩長杠,杠上加伏兔,附杠處為圓鑿,別作小方床以載柩。足高二寸,旁立兩柱,柱外施圓柄,令入鑿中,長出其外。柄鑿之間,須極圓活,以膏塗之,使其上下之際,柩常適平兩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