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9 (1700-1725).djvu/93

此页尚未校对

「近上更為方鑿,加橫扃。扃兩頭出柱外者,更加小扃杠,兩頭施橫杠,橫杠上施短杠,短杠上或更加小杠。仍多作新麻大索,以備扎縛。」 此皆切要實用,不可闕者。但如此制,而以衣覆棺,亦足以少華。道路或更欲加飾,則以竹為之格,以綵結之,上如撮焦亭,施帷幔,四角垂流蘇而已。然亦不可太高,恐多罣礙,不須太華,徒為觀美。若道路遠,決不可為此虛飾。但多用油單裹柩,以防雨濕而已。《集覽》:「四角垂流蘇。」 按《考索倦遊錄》:「盤線繪繡之毬,五綵錯為之,同心而下垂者,曰流蘇。」 《摰虞》曰:「流蘇,緝鳥尾而垂之,若流然。以其蕊下垂,故曰蘇。今俗謂絛頭蕊為蘇。」 《吳都賦注》:「流蘇者,五色羽飾,帷四角而垂之也 。」 朱子曰:「某舊為先人飾棺,考制度作帷幌,延平先生以為不切,而今禮文覺煩多,使人難行。後聖有作,必是裁減了,方始行得耳 。」 《補注》丘氏曰:「按《治棺》下注云:『棺制僅取容身,勿為高大』。由是推之,大約不過二尺餘而已。若如卷首圖,於兩杠間施以短杠,四人於中並行,局促迫窄,實難轉動。況本注亦無明說。今」 擬施橫杠出兩長杠之外,又於方床四隅各加一鐵鐶,而兩長杠之上亦如之。繫繩於下鐶而用貫之於上,隨其低昂而操縱之,如此則適平矣。

《翣》。

以木為筐,如扇而方,兩角高廣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柄長五尺。黼翣畫黼,黻翣畫黻,畫翣畫雲氣,其緣皆為雲氣,皆畫以紫。准格 《補注》:「按《喪大記》注:『翣形似扇,木為之。在路則障車,入槨則障柩』。」

作「主。」

《程子》曰:「作主用栗,趺方四寸,厚寸二分,鑿之洞底,以受主身。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領而判之,四方居前,八分居後,頷下陷中,長六寸,廣一寸,深四分,合之植於趺下,齊竅其旁以通中圓徑四分,居三寸六分之下,下距趺面七寸二分,以粉塗其前面 。」 司馬溫公曰:府君夫人共為一櫝 。按古者虞主用桑,將練而後易之以栗。今於此便作栗主,以從簡便。或無栗,止用木之堅者,櫝用黑漆,且容一主,夫婦俱入祠堂,乃如司馬氏之制。程子曰:「庶母亦當為主,但不可入廟。子當祀於私室。主之制度則一,蓋有法象,不可益損,益損則不成矣 。」 朱子曰:「伊川制,士庶不用主,只用牌子。」 看來牌子當如古制,只不消二片相合,及竅其旁以通中。且如今人未仕只用牌子,到任後不中換了。若是士人,只用主,亦無大利害。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初非朝廷立法,固無官品之限,萬一繼世無官,亦難遽易,但繼此不當作耳。牌子亦無定制。竊意亦須似主之大小高下,但不為判合陷中可也。凡此皆是後賢義起之制,今復以意斟酌,於古禮未有考也。今詳伊川《主式書》屬稱本註,「屬謂高曾祖考。稱,謂官或號行,如處士、秀才幾郎幾公之類。」 如此則庶士可通用。周尺當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與《書儀》誤註「五寸五分弱。」 溫公圖以謂「三司布帛尺」 ,即省尺。程沙隨尺即布帛尺。今以周尺校之,布帛尺正是七寸五分弱,然非有聲律高下之差,亦不必屑屑然也,得一書為據足矣。

遷柩朝祖奠。賻陳器祖奠。

《補註》:「丘氏曰:『《祠堂》本章下,正云:『為四龕,每龕置一卓子,其上置櫝,龕外各垂小簾,無有韜藉之說。其說蓋出溫公《書儀》。朱子既出,不取不用可也。今不復為圖,而止圖櫝式,從簡省也。有力者如式為之,亦無不可』』。」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

設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遷柩,敢告。」 俛伏,興。主人以下哭盡哀,再拜。蓋古有啟殯之奠,今既不塗殯,則其禮無所施,又不可全無節文,故為此禮也 。楊氏復曰:「古禮自啟殯至卒哭,更有兩變服之節。啟殯斬衰,男子括髮,婦人髽。蓋《小斂》括髮髽。今啟殯亦見尸柩,故變同小斂之節也。此是一節。今」 既不塗殯,則亦不啟,雖不變服可也。古禮啟殯之後,斬衰,男子免,至虞卒哭皆免,此又是一節。《開元禮》,主人及諸子皆去冠絰,以斜布巾帕頭,亦放古意。《家禮》今皆不用,何也?司馬溫公曰:「自啟殯至于卒哭,日數甚多。若使五服之親皆不冠而袒免,恐其驚俗,故但各服其服而已。」 《補注》引所以引「柩車」 在軸。輴曰紼。此遷柩即古啟殯。

奉柩朝於祖。

將遷柩,役者入,婦人退避。主人及眾主人輯杖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詣祠堂前,執事者奉奠,及椅卓次之,銘旌次之。役者舉柩次之,主人以下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