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9 (1700-1725).djv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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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為號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於箱中,以置其後。炷香斟酒,執版出於主人之右,跪讀之。祝文同前,但云:「孤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諡府君,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 畢懷之興復位,主人再拜,哭盡哀止。母喪稱哀子後倣此。凡有封諡皆稱之,後皆倣此。問:夫在妻之神主宜書,何人奉祀?朱子曰:「旁註施于所尊」 以下,則不必書也 。高氏曰:「觀木主之制,旁題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有不可廢也。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諸子不得而抗焉。故《禮》,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則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其祝辭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若宗子居』」 于他國,庶子無廟,則望墓為壇以祭,其祝辭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若宗子死,則稱名不稱孝,蓋古人重宗子如此。自宗子之法壞,而人不知所自來,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未絕而有不相識者,是豈教人尊祖敦族之道哉 ?《補註》未題主時,藏主于箱中,置魂帛之後。既題主,則藏魂帛於箱中,置主之後。又按《本注》謂旁注施於所尊,蓋祖父則寫,妻子則不必書也。

祝奉神主升車。

「魂帛箱在其後 。」 《補注》「即靈車也。」

執事者徹靈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出墓門,尊長乘車馬,去墓百步許,卑幼亦乘車馬,但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以至成墳。」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司馬溫公曰:「『按《令式》,墳碑石獸,大小多寡,雖各有品數,然葬者當為無窮之規。後世見此等物,安知其中不多藏金玉邪?是皆無益于亡者,而反有害。故《令式》又有貴得同賤,賤不得同貴』之文,然則不若不用之為愈也 。」 今按孔子防墓之封,其崇四尺,故取以為法。用司馬公說,別立小碑,但石須闊尺以上,其厚居三之二,圭首而刻其面,如誌之蓋。乃略述其世系、名字、行實,而刻于其左,轉及後右而周焉。婦人則俟夫葬,乃立面如夫亡誌蓋之刻云 。司馬溫公曰:「古人有大勳德,勒名鍾鼎,藏之宗廟,其葬則有豐碑以下棺耳。」 秦漢以來,始命文士褒贊功德,刻之于石,亦謂之碑。降及南朝,復有銘誌,埋之墓中。使其人果大賢邪,則名聞昭顯,眾所稱頌,流播千古,不可掩蔽,豈待碑銘始為人知?若其不賢也,雖以巧言麗辭,強加采飾,功侔呂望,德比仲尼,徒取譏笑,其誰肯信?碑猶立于墓道,人得見之,誌乃藏于壙中,自非開發,莫之睹也。隋文帝子秦王俊薨,府僚請立碑,帝曰:「欲求名,一卷書史足矣,何用碑為?徒」 與人作鎮石耳。此實語也。今既不能勉依其誌文,但可直敘鄉里世家、官秩始終而已。季札墓前有石,世稱孔子所篆,云「嗚呼!有吳延陵季子之墓。」 豈在多言,然後人知其賢也。今但刻姓名于墓前,人自知之耳 。《補注》:「《荀子》曰:『葬埋,敬葬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其銘詞系世,敬傳其名也』。」

反哭,主人以下奉靈車在塗,徐行哭。

「其反如儀」 ,為親在彼,哀至則哭。

至家哭。

望門即哭

祝奉神主入,置于靈座。

執事者先設靈座于故處,祝奉神主入就位,櫝之,并出魂帛箱置主後。

主人以下哭于廳事。

「『主人以下及門哭入,升自西階,哭于廳事;婦人先入,哭于堂 』。朱子曰:『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須知得這意思,則所謂『踐其位,行其禮』等事,行之自安,方見得繼志述事之事 。」 楊氏復曰:「按先生此言,蓋古者『反哭于廟,反諸其所作』,謂親所行禮之處;『反諸其所養』,謂親所饋食之處,皆指反」 哭於廟而言也。先生《家禮》:「反哭於廳事,婦人先入哭於堂。」 又與古異者。後世廟制不立,祠堂狹隘,所謂廳事者,乃祭祀之地,主婦饋食,亦在此堂也。

遂詣靈座前哭。

盡哀止

有弔者拜之如初。

謂賓客之親密者。既歸,待反哭而復弔。《檀弓》曰:「反哭之弔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

《補注》:「嚴陵方氏曰:『人之始死也,則哀其死,既葬』。」

也,則哀其亡,亡則哀為甚矣,故反哭之時,有弔禮焉。問喪,曰:「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矣。」 故哭泣擗踊,盡哀而止矣。《大宗伯》以喪禮哀死亡,蓋死亡之別如此。

期九月之喪者,飲酒食肉,不與宴樂。小功以下、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