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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以下皆入哭,降神。

並同虞祭

主人、主婦進饌。

主人奉魚、肉,主婦盥帨,奉麪米食,主人奉羹,主婦奉飯以進,如虞祭之設。

初獻。

並同《虞祭》。惟「祝執版出於主人之左,東向跪讀」 為異詞,並同《虞祭》,但改「三虞」 為「卒哭,哀薦成事。」 下云:「來日隮祔於祖考、某官府君,尚饗。」 按:此云「祖考」 ,謂亡者之祖考也 。朱子曰:「『溫公以虞祭讀祝於主人之右,卒哭讀祝於主人之左』,蓋得禮意 。」 楊氏復曰:「高氏《禮祝》進讀祝文曰:『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叩地號天,五情靡潰。謹以清酌庶羞,哀薦成事。尚饗』。」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並同虞祭。惟祝西階上,東面告《利成》。

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

猶朝夕哭

主人兄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楊氏復曰:「按古者既虞、卒哭有受服,練、祥、禫皆有受服。蓋服所以表哀,哀漸衰則服亦漸輕」 ,然受服數更,近于文繁,今世俗無受服,自始死至大祥,其哀無變,非古也。《書》《儀》《家禮》從俗而不泥古,所以從簡。

《祔》。

《檀弓》曰:「殷既練而祔,周卒哭而祔。」 孔子善殷。注曰:「期而祔之,人情。」 然殷禮既亡,其本末不可考。今三虞卒哭,皆因《周禮》次第,則此不得獨從殷禮。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饌。

器,如卒哭,皆陳之於祠堂。堂狹,即於廳事隨便。設亡者祖考妣位于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于其東南,西向。母喪則不設祖考位。酒瓶、元酒瓶於阼階上,火爐湯瓶於西階上。具饌如卒哭而三分。母喪則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雜記》曰:「男子祔于主父則配,女子祔于主母則不配。」 注:「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 事于卑者,不敢援尊也 。高氏曰:若祔妣,則設祖妣及妣之位,更不設祖考位。若父在而祔妣,則不可遞遷,祖妣宜別立室以藏其主,待考同祔。若考妣同祔,則並設祖考及祖妣之位。胡氏沫曰:「高氏別室藏主」 之說,恐未然。先生內子之喪主,只祔在祖妣之傍,此當為據 。楊氏復曰:「父在祔妣則父為主」 ,乃是夫祔妻於祖妣,三年喪畢未遷,尚祔於祖妣,待父他日三年喪畢遞遷。祖考妣,始考妣同遷也。高氏「父在不可遞遷,祖妣之說亦是,但別室藏主」 之說則非也 。《補注》:「祔之為言附也。祔祭者告其祖父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當入此廟也。父則祔于父之祖考,母則祔于祖妣,祔父則設祖考妣二」 位,祔母則設祖妣一位而已,卑不敢援尊也。按:藍田呂氏曰:「主人未除喪,主未遷於新廟,故以其主祔藏於祖廟,有祭即而祭之。」 此說非也。主人未除喪,以主祔祭於祖廟,祭畢復奉遷,靈座猶存,朝夕哭。既除喪而後主遷于新廟。若母喪父在,既除喪,則祔藏于祖廟,有祭即而祭之,待父他日,三年喪畢,始考妣同遷者也。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主人以下哭於靈座前。

主人兄弟皆倚杖於階下,入哭盡哀止。按此謂繼祖宗子之喪。其世嫡當為後者主喪,乃用此禮。若喪主非宗子,則皆以亡者繼祖之宗主。此《祔祭禮》注云:「祔于祖廟,宜使尊者主之。」

詣祠堂,奉神主出,置于座。

祝軸簾啟櫝,奉所祔祖考之主置于座內。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座西上。若在他所,則置于階西上卓子上,然後啟櫝。若喪主非宗子而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為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祭訖除之。

還,奉新主入祠堂,置于座。

「主人以下還詣靈所哭,祝奉主櫝詣祠堂西階上卓子上,主人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敘。至門止哭,祝啟櫝出主如前儀。若喪主非宗子,則唯喪主主婦以下還迎 。」 《補注》:「奉櫝先在西階卓子上,出主則在東南西向之位上者也。」

敘立:

若宗子自為喪主,則敘立如《虞祭》之儀。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主婦分立兩階之下,喪主在宗子之右,喪主婦在宗子婦之左,長則居前,少則居後。餘亦如《虞祭》之儀。

參神:

在位者皆再拜,「參祖考、妣。」

降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