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倫公主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和碩公主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郡主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縣主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郡君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縣君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外藩蒙古王以下喪聞
上遣官致祭。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頒《大清律》於天下,喪服之制最」
為詳備,又列圖於律,至今遵行。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 ,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 ,謂父之後、妻、子之妻同。
「子為慈母」 ,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子之妻同。「子為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子之妻同。「庶子為嫡母」 ,為所生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女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嫡孫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父亡嫡孫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為高、曾祖後者同;妻為夫、妾為家長者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謂父妾有子者。嫡子、《眾子之妻》同。
「子為嫁母」 ,謂親生母,父卒改嫁者。
「子為出母」 ,謂親生母,父在而被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
父母為嫡長子之妻
父母為女在室者
父母,「為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父卒,繼母改嫁而己從之者,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為己之親兄弟。
為己之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女出嫁為父母
「《為人後》者」 為其本生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父母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為曾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齊衰三月
「為高祖父母」 「女雖適人不降。」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及孫女在室者
祖母為嫡孫眾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之已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之已嫁者」 ,謂兄弟子之妻,兄弟之女。
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既為人後,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 ,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己之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謂伯叔父母之子女。
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
「為兄弟之子」 、「為人後者」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妻為夫之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