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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郎司馬朴死,詔贈兵部尚書,賜其家銀絹。」

紹興二十四年,張俊薨,恩賜優厚。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四年秋七月癸丑,張俊 薨。戊寅,幸張俊第,臨奠。 按《禮志》:紹興二十四年,太 師、清河郡王張俊葬,上曰:「張俊極宣力,與他將不同, 恩數務從優厚。」仍賜十梁額、花冠、貂蟬籠巾,朝服一 襲,水銀二百兩,龍腦一百五十兩。

紹興二十六年,詔定命官因公致死者贈卹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紹興二十六年詔: 今後命官實因幹辦公事,邂逅非理致死者,並遵依 舊法。所有李光申請於紹興條內添注日限指揮,更 不施行。舊法非理致死者謂焚、溺、墜壓之類,通判以 上賜銀五百兩,餘三百兩,職司已上取旨。初,紹興二 年五月,吏部侍郎李光申明立定折跌骨五十餘日, 三十日內身亡之人,並支前項銀數。至是,戶部侍郎 宋貺言:「自立定日限,後來多是因他病身故之人子 孫規圖賞給,計會所屬,旋作差出名目,陳乞保奏,誠 為欺罔。」故有是命。

紹興二十九年春二月甲寅,「取具貶死臣僚姓名,議 加恩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祐元年十二月乙卯劉伯正薨贈五秩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章宗泰和七年詔復鄭王趙王舊封以按陳為鄭王後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衛紹王本紀》:章宗誅鄭 王永蹈、趙王允中,久頗悔之。泰和七年,下詔追復舊 封,仍賜諡。而永蹈無後,乃以衛王子按陳為鄭王後, 賜衛王。詔曰:「朕念鄭王,自棄天常,以干國憲,槁瘞曠 野,忽諸不祀。歷歲既久,深用愴然。親親之情,有懷難 置。已詔追復舊爵,改葬如儀。稽考古禮,以卿之子按 陳」為鄭王後,謹其祭祀,卿其悉之。

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夏五月雲南行省臣脫帖木兒言蠲逋賦及卹死事十餘事命中書省議其可者行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己卯詔遠仕瘴地身故不得歸葬妻子流落者有司資給遣還仍著為令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順帝至元二年詔卹邊遠官死而不能歸葬者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二年「秋八月甲戌,詔雲南、廣 海八番及甘肅、四川邊遠,官死而不能歸葬者,有司 給糧食舟車,護送還鄉。去鄉遠者加鈔二十錠,無親 屬者,官為瘞之。」

至正七年春三月壬申命有司定弔賻諸王公主駙馬禮儀之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文武大臣卹典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優給則例。凡陣亡、失 陷傷故渰沒者,全支。邊遠守禦出征并出海運糧,疾 故者減半。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二品,米五十 石,麻布五十疋。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五 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一,公侯亡故,不分病 故、陣亡,止給麻布一百疋。禮部奏輟朝三日,仍具手 本行移在京衙門知會。一將引本官家人赴內府給 與布疋。一咨工部造辦冥器棺槨及揆人匠甎石造 墳安葬。一劄付欽天監選擇墳地。一具手本赴光祿 寺備辦祭物。遣官行禮。一禮部奏議封諡。一自初喪 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聞喪入斂首七,至終七。下葬百日,新冬、周年,二周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揮亡故。禮部奏「輟朝二日、移咨工部 造辦棺槨等項、仍備辦祭物。」自初喪至除服、節次遣 官致祭。

聞喪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如合優給者、照前則例、并咨部照例追贈

一指揮使至指揮僉事亡故、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 葬、亦節次遣官致祭

「安靈下葬、周年除服」 、照例優給追贈

一、衛所鎮撫千戶百戶亡故,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 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靈下葬、照例優給追贈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喪,三品、四品父母 喪,曾授封贈及致仕者,各照品級造墳安葬。在外止 祭祀,未封贈者無一。在外都指揮使至指揮僉事止, 是禮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則照例祭祀造 墳,千百戶別無祭葬例。一,公、侯在外病故,聞喪,止輟 朝一日。靈櫬到京,仍輟朝三日。下葬,輟朝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