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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祖永樂 年更定文武大臣卹典

按「《明會典》,永樂以後續定:凡公、侯承襲病故者,祭二 壇;若管府事有功績,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備南京 者,俱祭十六壇;凡駙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壇;凡伯 爵承襲病故者,祭二壇;其年幼襲爵不及而故者,祭 一壇;若管事有功績,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壇。 凡公、侯、駙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齋糧麻布,取自上 裁。」其葬禮照依定制。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 項俱無。凡公、侯、伯母與妻,俱祭二壇,有葬係皇親者, 加祭壇數,取自上裁。凡兩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 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 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 者,俱止賜祭一壇。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無。 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 一日,祭九壇。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壇,妻祭一壇。 凡尚書、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壇。其加有東 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祭四壇,父母、妻祭俱 一壇。凡兩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壇。致仕者亦然。 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凡兩京三品以 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級。其四品、五品官得特恩 賜葬者,亦以本等品級為定。惟衍聖公葬祭照一品 行禮。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 六壇。齋糧麻布,取自上裁。其先有功後閒住病故者, 祭二壇,母、妻祭俱一壇。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禮俱照 品級。若署都督僉事,祭一壇。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 一壇。凡在京親軍衛分帶俸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 在御馬監把總或出充遊擊參將等官,有功無過者, 祭一壇。凡錦衣衛等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或帶俸都 指揮職銜者,俱祭一壇。其係於皇親者,祭葬取自上 裁。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員,不拘品級,其以死勤事者, 卹典取自上裁。凡女直都督等官,永樂間差官齎香 鈔諭祭。近例因其奏請,給與表裡祭文,令帶回自祭。 凡達官都督等官,永樂、宣德間來京病故者,隨時遣 官諭祭,或給棺賜葬。舊例禮部年終《類奏》,分遣官祭 之,今不行。若在邊沒於戰陣者,不在此例。凡外國使 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或欲歸葬者,聽從 其便。」

世宗嘉靖四十四年議定儀賓卹典

按《明會典》:「凡儀賓卹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係親郡 王府者,照例賜祭,不給葬價;係將軍以下者,葬祭俱 革。」

穆宗隆慶三年更定品官卹典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更定。凡四品、五品文官,以侍從 春宮軍功等項應沾卹典者,禮部臨時具由,取自上 裁。其他一切雜途,盡行停止。遇有前項陳請,仍先移 文翰林院、兵部覈實。如軍功必躬履行陣,侍從必日 侍講讀,春宮必親奉出閣開陳,有勞方與具由題請。 若止曾受官,未經實效勤勞者,不准其特恩。所加祭 葬,大約於本等品級內量加一等。如無祭者給與祭 一壇,無葬者給與半葬,應半葬者給與全葬。如講讀 官則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擬祭葬,三品 祭得及其妻。軍功則四品本身得擬祭葬,三品未滿 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覬。或有講 讀年入,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懋「著者,卹典自宜 加厚,禮部臨時議擬,奏請定奪。」凡二品官本等祭二 壇,若加陞一品致仕者,祭五壇。加東宮三少致仕者, 祭三壇。原加東宮三少而續奉旨革去者,止與本等 祭二壇。妻未封夫人者,不准與祭。其加陞日淺、政績 未著者,臨時覈實,奏請量減。若被劾冠帶閒住者,祭 葬俱無。凡四品官已經考滿者,其父母例不重封。雖 止授五品封,亦與祭一壇,未考滿者不准。凡四品以 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贈者,先後病故,祭得因後, 并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無封贈者,不許越例 陳乞。其品官妻非係封贈夫人者,原無祭典,不准並 祭。凡被劾聽調官,有心本無疵,事因詿誤,雖遭指摘, 不累其人品者,應得祭葬,仍准全給。或功有可錄,過 有可原者,功過當相較量,其祭葬應全給者半給,應 半給者,有祭無葬。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照閒住 例,不准給。凡公、侯、伯本爵應得祭二壇。若在內掌府 事坐營,在外總兵征討,積有勳勞而加太子太保以 上者,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掌府事坐營總兵, 歷有勳勞者,祭七壇。掌府事坐營,積有年勞者,祭五 壇。雖掌府事坐營,而政績未著者,祭四壇。管事而被 劾勘明閒住者,止與本爵,祭二壇。被劾而未經勘實 者,祭一壇。勘實而罪重者,并本爵應得祭葬,一概盡 削。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與祭三壇。錦 衣衛都指揮使身後贈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壇、俱照 例造葬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兩京大臣卹典

按《明·會典》,「凡奏請卹典,萬曆元年題准:兩京大臣病 故,應得卹典,如見任公差於外者,許各差撫按官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