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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 祭一壇。其未經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 為例。」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覃恩,乞以本身應得 詰命移封者,自後量給祭一壇。其授二品封者,量給 半葬。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經賜葬者,妻故在後,俱許 祔葬。唯授封夫人者,例給開壙工價,其餘不給。若妻 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餘俟夫故之日 祔葬。凡管府及總兵都督僉事,止與祭四壇,照品造 葬。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 督同知者,與祭二壇,減半造葬。凡留守正副親軍衛 分都指揮使等官,贈都督同知者,於本級上加祭一 壇,減半造葬。

皇清

崇德 年

《大清會典》:崇德間,定超品公一等、二等、三等。公卒聞。

喪初祭、大祭、遣官致祭三次。精奇尼哈番副都統卒,遣官致祭二次。參領佐領卒,遣官致祭一次。如公以下佐領以上,或陣亡、或病故、著有功勞者,遣官臨喪視祭葬優卹。出自

上裁。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大臣病故者,旗下官由該都」

統咨送吏部。漢官具呈,吏部查明,轉行禮部給與祭葬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定:民、公、侯、伯精奇尼哈番有職。」

任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鎮守將軍卒。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致祭一次。內院撰文、遣官讀文奠酒行禮、如

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番卒、止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雖係承襲、而在任勤勞三年已滿者、仍給祭文、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二品三品官卒、給與祭品。如在任三年已滿

者、內院撰文、遣官讀文、奠酒行禮。效有戰功者、吏部分別移送禮部具題、請

旨「立碑。」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定佐領員外郎、主事等官卒。」

在任三年已滿者,給與祭品,內院撰文,遣官讀文、奠酒行禮。未滿三年者,不給祭文。致仕官員同。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定部院堂官加銜至一品二。」

「品者卒,致祭一次工部立碑。」 「三品三年考滿者卒,致祭一次工部立碑。未經考滿者,致祭一次,不立碑。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步軍總尉卒,在任三年已滿者,致祭一次工部立碑。未滿三年者,致祭一次,不立碑。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致祭一次工部立碑。參領、前鋒參領等官卒,在任三年已滿者,致祭一次」 ,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滿者,致祭一次不立碑。未經考滿者,不給「祭文。」 如文武官員陣亡者,不論品級,具題候

旨恩卹。其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副都

「統、前鋒統領、侍郎、學士、步軍總尉,勤勞年久,以原品休致病故者,致祭立碑,俱照現任官行。」 《阿達哈哈番》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卒,致祭一次,不給祭文。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番,有職任者,照職任賜卹。無職任者,止給祭品。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本身所得民、公、侯、伯精」

「奇尼哈番及都統有職任內大臣、鎮守將軍卒,給與全葬。大學士、尚書、左、右都御史卒,加宮保及加級者,照一品官例給與全葬;無加銜及加級者,照二品官例給與全葬。侍郎、學士、副都御史、三品卿卒,有兼銜及加級至一品、二品者,不論已未考滿,照二品官例給與全葬。無兼銜及加級,已經考滿者,照三品官例給與全葬。未考滿者,給與半葬。四品卿、少卿、兼少卿銜等官卒,照四品官例,止給祭品。」 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步軍總尉卒,三年任滿者,不論已、未加級,給與全葬。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以上俱各祭一次,內閣撰給《祭文》。如各官內有戰功及勤勞以原品致仕病故者,俱與現任官同。其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番、阿思哈尼哈番、有職任者、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