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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病故,三年任滿者,給與全葬。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俱給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不請諡。有加級者,仍照前例請諡。

布政使、副將病故,各照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不請諡。

《拖沙喇哈番》三等侍衛「護衛以上、文官知縣以上、武官守備以上陣亡者、各照加贈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凡與諡一品官員、工部立碑。碑文內閣撰擬。其遣官致祭者、《祭文》俱由內閣撰給

凡滿漢文武官員、年老有病、以原品致仕、及候補終養者、病故卹典、與現任官同。尚書侍郎等官、以原官原品解任、及隨旗上

朝官員病故卹典、與現任同。如無「原官」 字樣、止以

原品上

朝者不准卹。尚書、都御史,侍郎、學士、副都御史,通

政使、大理寺卿、總督、巡撫、布政使、提督、總兵官、副將,以甄別京察年老有病、原品致仕病故者、俱不准卹。

凡承襲官員、加至阿思哈尼哈番者、給與半葬、遣官致祭一次。《未加世職》、承襲阿思哈尼哈番、本身所得《阿達哈哈番》《承襲阿達哈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級、給與一次致祭銀兩、令本家自行致祭。《承襲公》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未及歲滿、上

朝者不准卹

凡滿、漢官員,各照品級給與一次致祭銀兩:公四十兩,侯三十五兩,伯三十兩,一品官二十五兩,二品官二十兩,三品官十六兩,四品官十二兩,五品官十兩。知縣以上俱照贈官品級給與銀兩。京官由禮部給發,外官由地方官給發。凡遣官讀文致祭,京官遣禮部官,外官遣布政司官。

凡各官父母卹典。順治初定。漢官三品以上、父母妻、曾受

誥命者、遣官讀文致祭造葬。十八年停止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議准嗣後滿漢內外文武本

身職任、應得卹典之官員父母、曾受

誥命者、應照其子例

賜祭一次。其造葬、仍行停止

卹典部總論

《春秋》四傳。

隱公元年

《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左傳》:「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且 子氏未薨,故名。」

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賵,助喪之物。

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預凶事,非禮也。

尸,未葬之通稱。賵賻「含襚」,總名為「贈」,但及未葬,皆無所譏也。襚以衣尸,含以實口,大斂之後,無所用之。既殯之後,猶致之者,示存恩好,不以充用也。

《公羊傳》:「賵者何,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

此道周制也。以馬者,謂士不備四也。《禮·既夕》曰「公賵元纁,束帛兩馬」是也。乘馬者,謂大夫以上備四也。禮,大夫以上至天子皆乘四馬,所以通四方也。束帛謂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因取足以共事。

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

賵猶覆也,賻猶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禮。襚猶遺也,遺是助死之禮。知生者賵賻,知死者贈襚。

《穀梁傳》:「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 禮,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 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賵者何也?乘馬曰賵,衣衾曰襚, 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胡傳》:「冢宰稱宰。咺者,名也。王朝公卿書官,大夫書字, 上士中士書名,下士書人。咺位六卿之長而名之,何 也?仲子惠公之妾爾。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是 加冠於履,人道之大經拂矣。天王,紀法之宗也;六卿, 紀法之守也。議紀法而修諸朝廷之上,則與聞其謀; 頒紀法而行諸邦國之間,則專掌其事,而承命以賵」 諸侯之妾,是壞法亂紀,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 分,故特貶而書名,以見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母成 風,亦莊公妾也。其卒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其葬也, 王使召伯來會葬。」下賵諸侯之妾而名其宰,榮、召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