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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八十六卷目錄

 社稷祀典部彙考三

  宋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一則 仁宗慶曆二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一則 神宗治平一則 元豐三則 哲宗元祐一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政和二則 高宗紹興四則 孝宗淳熙二則

  金海陵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三則 泰和一則 宣宗貞

  祐一則 興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六則 成宗元貞一則 仁宗延祐一則 英宗至治二則 文宗天曆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六則 至正八則

禮儀典第一百八十六卷

社稷祀典部彙考三

宋制,「社稷之祀,京師以春秋二仲及臘日,州縣則春 秋二祭。」

按《宋史禮志》:「社稷自京師至州縣皆有其祀,歲以春 秋二仲月及臘日祭太社太稷。州縣則春秋二祭,刺 史、縣令初獻,上佐縣丞亞獻,州博士、縣簿尉終獻。如 有故,以次官攝。若長吏職官或少,即許通攝,或別差 官代之。牲用少牢,禮行三獻,致齋三日。其禮器數:正、 配坐尊各二,籩豆各八,簠、簋各二,俎三。從祀,籩豆各」 二,簠簋俎各一。太社壇廣五丈,高五尺,五色土為之。 稷壇在西,如其制。社以石為主,形如鍾,長五尺,方二 尺,剡其上,培其半,四面宮垣,飾以方色面各一屋三 門,每門二十四戟,四隅連飾罘罳,如廟之制,中植以 槐。其壇三分宮之一,在南,無屋。大祀:「春秋二仲及 臘日祭太社、太稷。州縣祭社稷如小祀。」

太宗淳化三年十二月將郊常奏告外又告太社太稷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禮志云云。

真宗咸平二年八月戊午社宴近臣於中書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四年八月戊辰,社,宴宰相於中書。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四年詔有司申明社稷祀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景德四年,戶 部員外郎判太常禮院言,「天下祭社稷釋奠,長吏多 不親行事,及闕三獻之禮,甚非為民祈福、尊師設教 之意。望令禮官申明舊典。」詔付有司。

仁宗慶曆三年定祀社稷圭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慶曆三年,定報社 稷兩圭有邸,祈不用玉。」

慶曆 年定社稷牲牢籩豆之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慶曆祭社稷用羊 豕各二。正配位籩豆十二。山罍簠簋俎二。祈報象尊 一。

至和元年四月甲午朔日有食之用牲於社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正月丙申朔日有食之用牲於社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治平四年以來歲正旦日食命王珪祭社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治平四年十二月, 「詔以來歲正旦日食,命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祭社。」

元豐三年以詳定所言定社稷祀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元豐三年,詳定所 言:社稷祝版牲幣饌物請並瘞於坎,更不設燔燎。又 《周禮大宗伯》『以血祭社稷。社為陰祀,血者幽陰之物, 是以類求神之意。郊天先薦血,次薦腥,次薦爛,次薦 熟。社稷五祀,先薦爛,次薦熟,至於群小祀,薦熟而已。 今社稷不用血祭,又不薦爛,皆違經禮。請以埋血為 始』」,先薦爛,次薦熟。古者祭社,君南向於北墉下,所以 答陰也。今社稷壝內,不設北墉,而有司攝事,乃設東 向之位,非是。請設北墉以備親祀南向答陰之位,有 司攝事,則立北墉下,少西。《王制》曰:「天子社稷皆太牢, 諸侯社稷皆少牢。」今一用少牢,殊不應禮。夫為一郡 邑報功者當用少牢,為天下報功者當「用太牢。所有 春秋祈報太社、太稷,請於羊豕外加角握二牛。」又言: 「社稷之祭,有瘞玉而無禮玉。《開元禮》,奠太社、太稷,並 以兩圭有邸。請下有司造兩圭有邸二,以為禮神之 器。」仍詔於壇側建齋廳三楹,以備望祭。先是,州縣社 主不以石,禮部以謂:「社稷不屋,而壇當受霜露風雨, 以達天地之氣,故用石主,取其堅久。又《禮》,諸侯之壇, 半天子之制。請令州縣社主用石,尺寸、廣長亦半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