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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大享當用九月八日,在寧宗梓宮未發之前,下禮 官及臺諫兩省詳議。吏部尚書羅點等言:「本朝每三 歲一行郊祀,皇祐以來始講明堂之禮,至今遵行。稽 之《禮經》,有越紼行事之文,既殯而祭之說,則雖未葬 以前可以行事。且紹熙五年九月,在孝宗以日易月 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慶元六年九月,亦在光宗以 日易月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今來九月八日前祀 十日,皇帝散齋別殿,百官各受誓戒,係在閏八月二 十七日,即當在以日易月未釋服之內。乞下太史局 於九月內擇次辛日行禮,則在釋服之」後。正以前史 相同。乃用九月二十八日辛卯前二日朝獻景靈宮, 前一日享太廟,遣官攝事,皇帝親行大享,禮成不賀。 理宗即位,行三年之喪。初行明堂朝享,以大臣攝 事即吉,後始行親享之禮。

理宗紹定三年九月辛丑祀明堂大赦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紹定六年九月辛亥,祀明堂,大赦。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端平三年九月辛未祀明堂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三年,詔以今年九月有事於明 堂。直寶謨閣、知婺州陳庸熙奏,當舉皇祐典禮,以太 祖、太宗、寧考並配於明堂。詔令禮部、太常寺討論以 聞。」

嘉熙三年九月辛巳祀明堂大赦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二年九月辛卯祀明堂大赦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三年,韓祥等請明堂以三后並侑,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淳祐三年,將作少 監、權樞密都承旨韓祥言:「竊以明堂之禮,累聖不廢。 嚴父配侑之典,南渡以來,事頗不同。高廟中興,徽宗 北狩,當時合祭天地於明堂,以太祖、太宗配,非廢嚴 父之祀,以父在故也。及紹興末,乃以徽廟配。孝宗在 位二十八年,娛奉堯父,故無祀父之典。南郊、明堂,惟 以太祖、太宗配,沿襲至今,遂使陛下追孝寧考之心 有所未盡。」時朝散大夫康喜亦援倪思所著《合宮嚴 父》為言。上曰:「三后並侑之說最當是。」後明堂以太祖、 太宗、寧宗並侑。

淳祐五年九月辛亥,祀明堂,奉太祖、太宗、寧宗並侑, 大赦。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八年九月辛酉,祀明堂。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淳祐八年,大享於明堂。監察御史陳 垓言:祀者國之大事,三歲明禋將享,多非本物,皆自 見科市戶。今仰臣監督,各備正色,毋以他物充代,仍 令奉常一體精虔,庶幾神祇祖考昭格。」從之。

淳祐十一年九月辛未,祀明堂。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二年九月辛亥祀明堂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五年,奉高宗升侑明堂。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五年九月辛酉,祀明堂。」 按 《禮志》,寶祐五年九月辛酉,復奉高宗升侑,於是明堂 之禮,一祖三宗並配。

按:《續文獻通考》:「寶祐五年三月詔曰:『高宗皇帝克紹 大業,寵綏萬民。厄十世以中興,恢旋乾轉坤之烈;御 六飛而南渡,有櫛風沐雨之勞,定社稷以奠鼇極之 安,明統系以詒燕謀之永。豈有光復我家之盛,未隆 升陪世室之尊。永言孝思,稽古多闕。所以採博士議 郎之是,酌人情禮制之宜,倣有夏之祀少康,法元和』」 之尊;光武合一祖三宗而並侑。有德有功,則參天貳 地之宏規。丕承丕顯,用秩元祀,昭宣重光。陟配而多 歷年,以陳常于時夏;會通而行典禮,將大享於季秋。

景定元年九月辛巳祀明堂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四年九月辛卯,祀明堂。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二年詔明堂高宗參侑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咸淳二年,將舉郊 祀時,復議以高宗參配。吏部侍郎兼中書門下省檢 正洪燾等議:「禮者所以別等差,視儀則,遠而尊者配 於郊,近而親者配於明堂,明有等也。臣等謂宜如紹 興故事,奉太宗配。將來明堂,遵用先皇帝彝典,以高 宗參侑,庶於報本之禮、奉先之孝,為兩盡其至。」詔恭 依。

咸淳五年,大享明堂,奉理宗與祖宗並配。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五年九月辛酉,祀明堂,大赦。 丙寅,明堂禮成,加上皇太后尊號寶冊。」 按《禮志》,度 宗咸淳五年明堂大享,又去寧宗,奉理宗,與祖宗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