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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之曰:「《戴禮》所云,雖如《盛德記》云『九室三十六戶,七』」 十二牖,似呂不韋作春秋時說者,非古也。其制之不 同如此。古《周禮》《孝經》說蓋以茅,《晏子春秋》曰:「明堂之 制,下之溫濕不能及也,上之寒暑不能入也。木工不 鏤,示民知節也。」《呂氏春秋》曰:「周明堂茅茨蒿柱,土階 三等,以見節儉也。」胡廣曰:「古之清廟以茅蓋。今之明 堂,茅蓋之,乃加瓦其上,不忘古也。」封《軌議》曰:「上圓下 方,以則天地通水,圜宮以節觀者。茅蓋白盛為之質, 赤綴白綴為之戶牖,大小栱綴,大梠飛檐上,以清陽 玉葉覆之。後竟不行。其制度之豐儉如此。陰陽九九 之變且圓,蓋方載六九之道也。八闥以象八卦,九室 以象九州,十二宮以應十二辰,三十六戶、七十二牖, 以四戶八窗乘九室之數也。戶皆外脫而不閉,示天 下不藏也。通天屋高八十一尺,黃鍾九九之實也。二 十八柱,列於四方,七宿之象也。堂高三尺,以應三統, 四鄉五色,各象其行,外博二十四丈,以應節氣也。」《封 軌議》曰:「鄭元曰:五室者,象五行也。九階者法九土,四 戶者達四時,八窗者通八風,上圓下方,以則天地。《白 虎通》」又以為「上圓法天,下方法地,八窗象八風,四闥 法四時,九室法九州,十二坐法十二月,三十六戶法 三十六雨,七十二牖法七十二風。」其取象之不同如 此。五帝之位正四方,而明堂祭於四維,不以其方。天 子之朝向明,而明堂則四時異宮,不必南面。其所向 之不同如此。或配以遠祖。漢初配以高帝晉初配以宣帝尋復還以文帝配 宋朝升以列聖同侑,其配享不同如此;或一犢,或具 太牢,其牲醴之不同如此。且明堂之制,於以朝群后 而致其義,養三老而致其仁,頒《月令》以奉天時,聽政 考言以修人紀,適時也,又孰曰不可者乎?既曰可矣, 則「重屋」總章,不必詢其名之詭;「土階茅茨」,不必從其 制之陋。至若八闥以象八卦,九室而象九州,上圓而 「法乎《乾》,下方以體乎《坤》」,「十二宮以應歲之辰」,「七十二 牖以應氣之候」者,無為詭異不經也。要之,廣大周旋, 禮文潔淨,足以致享上帝。其最不可取者,蔡邕之《章 句》,而最可取者,袁準之《正論》而已。

《歷代明堂大饗總論》

按:前代祀上帝於明堂者,《周禮》也;祀五帝於明堂者, 《漢禮》也。合《周禮》而並用之。既並祀五帝,又祀上帝者, 唐、宋禮也。其不取六天之說,並罷群神從祀,僅見宋 之神宗一人。惜當時諸臣不大為建白,而《孝經》「嚴父」 之義,遂終於不明矣。

明堂祀典部藝文一

《明堂銘》
漢·李尤

布政之室,上圓下方。體則天地,在國正陽。窗闥四設, 流水洋洋。順節行化,各居其房。「春恤幼孤,夏進賢良, 秋厲武人,冬謹關梁。」

《明堂議》
魏·徵

議曰:「明堂之作,其所由來遠矣。爰自軒唐,逮乎秦、漢, 有損有益,或同或異,記述參差,莫能詳究。今稽諸古 訓,參以舊圖,其上圓下方,複廟重屋,百慮一致,異軫 齊歸。暨當塗膺籙,未遑斯禮,典午聿興,無所取則。裴 頠以諸儒持論,異端鋒起,是非舛互,靡所適從,遂乃 以人廢言,止為一殿。宋、齊即仍其舊,梁、陳遵而不改。」 雖嚴配有所,祭饗不匱,求之典則,道實未弘。何者?夏 禹哲王,致美於祭服;周公大孝,備物於宗祀。聖人設 教,夫豈徒哉!然則身處卑宮,神居重屋,斯豈苟求壯 麗,崇飾華侈,固亦致孝尊親之道,因高事天之義,求 其遠趣,非無深旨。蓋以神道虛元,無聲無臭,視之不 見,聽之不聞,既杳冥而莫測,故廣袤「之度罔知。」夫孝 因心生,禮緣情立。心不可極,故備物以表其誠;情無 以盡,故飾宮以廣其敬。宣尼美歎,意在茲乎?自五帝 迄今,代有損益,宮室制度,每越舊章;重屋規模,獨虧 前典。文祖過土階之儉,世宗踰卑宮之陋,配天致極, 理必未安。伏惟陛下以上聖之英靈,承皇天之眷命, 一六合而光宅,得萬「國之懽心,九譯之貢既陳,明堂 之位仍闕,永言殷薦,誠感自中。」臣等親奉德音,預參 大議,思竭塵露,增崇山海。凡聖人有作,義重隨時,萬 物斯睹,事資通變。若據蔡邕之說,則至理失於文繁; 若依裴頠所為,則大體傷於質略;求之情理,未臻厥 中。今之所議,非無用捨。請為五室重屋,上圓下方,既 體有「則象,又事多故實。下室備布政之居,上堂為祭 天之所,人神不雜,禮亦宜之。其高下廣袤之規,几筵 尺丈之度,則並隨時立法,因事制宜,自我作故,不必 師古。圖像備陳,決之聖慮,廓千載之疑議,為百王之 懿範。不使泰山之下,惟聞黃帝之法;汶水之上,獨稱 漢武之圖,則通乎神明,庶幾可俟。」子來經始成之。不 日謹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