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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二年立漢社稷

按《漢書高祖本紀》,「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 漢社稷。」按《郊祀志》:「高祖初起禱豐枌榆社。二年,令 縣為公社。」

鄭氏曰:「枌榆,鄉名也。」 師古曰:「以此樹為社神,因立名也。」

按《蕭何傳》,「漢二年,何守關中,立宗廟社稷。」

高祖六年,令治枌榆社,常以時春羊彘祠之。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按《郊祀志》,「六年天下已定, 詔御史令豐治枌榆社常以時,春以羊彘祠之。長安 置祠祀官、女巫,其梁巫祠天社。」

高祖十年,制「以羊彘祠稷,民里社自裁以祠。」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按《郊祀志》:十年春,有司請 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 以祠。制曰「可。」

按《文獻通考》:「漢舊儀:官大社及大稷,一歲各再祠。太 祀令常以二月八日,以一太牢使者監祠,南向立,不 拜。」

平帝元始三年夏立官稷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按《郊祀志》,王莽言,「帝王建 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廟,王者所居,稷者百 穀之主,所以奉宗廟,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 莫不尊重親祭,自為之主,禮如宗廟。《詩》曰:『乃立冢土』, 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禮記》曰:『惟祭宗廟社稷,為 越紼而行事。聖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 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 稷,稷種穀樹。徐州牧歲貢五色土各一斗。

師古曰:「冢,大也。土,土神;謂大社也。田祖,稷神也。」 臣瓚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漢社稷,禮所謂大社也。時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謂王社也。見漢《祀令》,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

後漢

世祖建武元年八月壬子祭社稷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

建武二年正月壬子建社稷於洛陽。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按《祭祀志》,建武二年,立 大社稷於雒陽,在宗廟之右,方壇無屋,有牆門而已。 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孝經 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穀之長也。」《禮記》 及《國語》皆謂「共工氏之子曰句龍,為后土官,能平九 土,故祀以為社。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植百穀。」疏「自夏 以上祀以為稷,至殷以柱,久遠而堯時棄為后稷,亦 植百穀,故廢柱,祀棄為稷。」大司農鄭元說:「古者官有 大功則配食其神,故句龍配食於社,棄配食於稷。郡 縣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惟州所治,有社 無稷,以其使官。古者師行平,有載社主,不載稷也。」

章帝章和元年遣使祠豐枌榆社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章和元年「八月,南巡狩,戊子,幸 梁,己丑,遣使祠豐、枌榆社。」

明帝景初 年更立大社大稷並特立帝社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晉書禮志》,「漢至魏,但太 社有稷,而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

按杜佑《通典》,「明帝景初中,立帝社,博士孔晁議,漢氏 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時,更立太社、太稷, 又特立帝社云。《禮記·祭法》云:『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 言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立社,非自立。今並立二社, 一神二位,同時俱祭,於事為重,於禮為黷。宜省除一 社,以從舊典。」劉喜難曰:「《祭法》為群姓立社,若如晁議」, 當言王使,不得言「為。」下云「王為群姓立七祀」,諸侯自 立為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何得踰於諸侯而祭七 祀乎?卻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取法於天, 取財於地,普天率土,無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 以為煩黷?

武帝太康九年初并二社為一

按《晉書武帝本紀》,太康九年春三月壬辰,初并二社 為一。按《禮志》,前漢但置官社而無官稷,王莽置官 稷後復省。故漢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無稷,故常 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損益。至太康九年,改建 宗廟,而社稷祠壇與廟俱徙,乃詔曰:「社實一神,其并 二社之祀。」於是車騎司馬傅咸表曰:「《祭法》,王社太社, 各」有其義。天子尊事宗廟,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 以重孝享之粢盛,親耕故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田 而報者也。國以人為本,人以穀為命,故又為百姓立 社而祈報焉。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 之論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其論太社,則 曰「王者布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 於京都也。景侯此論據《祭法》。《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 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