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8 (1700-1725).djvu/96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

社,未曉此旨也。太社,天子為百姓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以群姓之眾,王 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也。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 里所為名。《左氏傳》「盟于清丘之社。」是眾庶之社既已 不稱太矣,若復不立之,京師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 「王為群姓立七祀,王自為立七祀。」言自為者,自為而 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太社與七祀,其文正 等。說者窮此,因云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按祭,五 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 之屬也。景侯解大厲曰:如周社,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今云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 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 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當見思惟,景侯之解,亦未易 除也。前被敕《尚書·召誥》乃社於新邑,惟一太牢,不二 社之明義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 以明社之無二,明稷無牲矣。說者曰:舉社則稷可知。 苟可舉社以明稷,何獨不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 祀與戎。若有二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況存之有義, 而除之無據乎?《周禮封人》「掌設社壝」,無「稷」字。今帝社 無稷,蓋出於此。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周禮》: 「王祭社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所掌壝 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謂宜仍舊立二 社,而加立帝社之稷。時成粲議稷,景侯論太社,不立 京都,欲破鄭氏學,咸重表以為如《祭法》之論。景侯之 解,交以此壞。《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 也』。」景侯解《詩》,「『即用此說。《禹貢》『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 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王者 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復為立京都也』。不知此論何從 而出,而與解乖,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臣雖 頑蔽,少長學門,不能默已,謹復續上。」劉實與咸議同。 詔曰:「社稷一神而相襲,二位眾議不同,何必改作。」其 便仍舊,一如魏制。

太康十年六月庚子復置二社。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按《禮志》,「『『摯虞奏以為臣按 《祭法》,『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周 禮》大司徒『設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社稷』,則太社 也』。又曰:『封人掌設王之社壝』。又有軍旅,宜乎社,則王 社也。太社為群姓祈報,祈報有時,主不可廢,故凡被 社釁鼓,主奉以從』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 尊。」以《尚書·召誥》「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詩》稱「乃立冢土」, 無兩社之文,故廢帝社,惟立太社。《詩》《書》所稱,各指一 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禮》之明典,《祭 法》之正義。前改建廟社,營一社之處,朝議斐然,執古 匡今。世祖武皇帝躬發明詔,定二社之義,以為永制。 宜定新禮,從二社。詔從之。

元帝建武元年立二社一稷

按《晉書元帝本紀》,建武元年春三月,立宗廟社稷于 建康。按《禮志》,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 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乃建太社,保 祐萬邦。悠悠四海,咸賴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 載,邦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景福來 造。

宋制,以歲二月、八月二社日祀社稷。

按《宋書禮志》:「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歲二月、八月二 社日祠之,太祝令夕牲進熟,如郊廟儀。司空、太常、大 司農三獻也,官有其注。」《周禮》王親祭。漢以來有司行 事。

南齊

武帝永明元年十二月日蝕不廢社祭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永明元年十二 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臘祀太社稷,一日合朔。日蝕既 在致齋內,未審於社祀無疑不?曹檢未有前准。」尚書 令王儉議:「《禮記曾子問》,『天子嘗禘郊社』。五禮之祭,簠 簋既陳,惟大喪乃廢。至於當祭之日,火日蝕則停。尋 伐鼓用牲,由來尚矣。而簠簋初陳,問所不及。據此而 言,致齋初日,仍值薄蝕,則不應廢祭。」又初平四年,士 孫瑞議,以日蝕廢社而不廢郊,朝議從之。王者父天 親地,郊社不殊,此則前准謂不宜廢。詔可。

永明十一年,何佟之請正社稷祀儀。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永明十一年,兼 祠部郎何佟之議。案《禮記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 也。君南向於北墉下,答陰之義也。」鄭元云:「答猶對也。 北墉,社內北牆也。」王肅云:「陰氣北向,故君南向以答 之。」答之為言,是相對之稱。知古祭社,北向設位,齋官 南向明矣。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並東向,而 齋官位在帝社壇北,西向,於神背後行禮。又名稷為 「稷社」,甚乖禮意,及未知失在何時,原此理當未久。竊 以皇齊改物,禮樂惟新,中國之神,莫貴於社,若遂仍 前謬,懼虧盛典。謂二社,語其義則殊,論其神則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