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8 (1700-1725).djvu/98

此页尚未校对

係社樹三匝。」而今無樹。又《周禮司徒職》云:「設其社稷 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社之所宜木。鄭元注云:「所 宜木謂若松、柏、栗也。」此其一證也。又《小司徒封人職》 云:「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而樹之。」鄭元注云:「不言稷 者,王主於社。稷,社之細也。」此其二證也。又《論語》曰:「哀 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 人以栗,是乃土地之所宜也』。」此其三證也。又《白虎通》 云:「社稷所以有樹,何也?尊而識之也,使民望見即敬 之,又所以表功也。」案此正解所以有樹之義,了不論 有之與無也。此其四證也。此云社稷所以有樹何?然 則稷亦有樹明矣。又《五經通義》云:「天子太社、王社,諸 侯國社、侯社,制度奈何?」曰:「社皆有垣無屋,樹其中以 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物莫善於木,故樹木也。」此 其五證也。此最其丁寧備解有樹之意也。又《五經要 義》云:「社必樹之以木。」《周禮司徒職》曰:「班社而樹之,各 以土地所生。」《尚書逸篇》曰:「太社惟松,東社惟柏,南社 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此其六證也。此又太社及 四方皆有樹別之明據也。又見諸家禮圖《社稷圖》,皆 畫為樹,惟誡社誡稷無樹。此其七證也。雖辨有樹之 據,猶未正所植之木。按《論語》稱「夏后氏以松,殷人以 柏,周人以栗」,便是世代不同。而《尚書·逸篇》則云:「太社 惟松,東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如此, 便以一代之中而五社各異也。愚以為宜植以松。何 以言之?《逸書》云:『太社惟松』。今者植松,不慮失禮,惟稷 無成證乃社之細,蓋亦不離松也。」世祖從之。

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車駕至自鄴庚子告廟社

按:《北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孝靜帝天平四年遷太社石主詔用牲

按《北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天平四年四 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於社宮。禮 官云「應用幣。」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據 故事,太和中遷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遂以奏聞。於 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伯茂 據《尚書召誥》,應用牲,詔遂從之。

北齊

北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以仲春仲秋及臘祭之。 按《隋書禮儀志》:「後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於國方, 每仲春、仲秋月之元辰及臘,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 親祭,則司農卿省牲進熟,司空亞獻,司農終獻。」

北周

孝閔帝元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二月戊寅祠太社八月戊辰祠太社

按:《周書孝閔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禮儀志》:「後周社稷,皇帝親祀,則冢宰亞獻,宗 伯終獻。」

明帝元年冬十月甲午祠太社

按:《周書明帝本紀》云云。

武帝保定元年春正月乙卯祠太社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