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9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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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子之社,壇方五丈,諸侯半之。」 說者又云:天子之社,封五色土為之。若諸侯受封,各割其方色土與之,則東方青,南方赤等是也。天子諸侯各有二社,祭法王立大社,王社,諸侯立國社,侯社是也。又各有勝國之社,此云「喪國之社」 ,是天子有之也。《春秋》亳社災,《公羊》云:「亡國之社蓋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 是魯有之也。襄三十年《左傳》「鳥鳴於亳社」 ,是宋有之也。其所置之處,《小宗伯》云:「右社稷,左宗廟。」 鄭云:「庫門內,雉門外之左右,為群姓立社者,在庫門內之西。自為立者,在籍田之中。」 其亡國之社,《穀梁傳》云:「以為廟屏戒,或在廟,或在庫門內之東。」 則亳社在東也。故《左傳》云:「閒於兩社,為公室輔。」 魯之外朝,在庫門之內,東有亳社,西有國社,朝廷執政之處,故云「閒於兩社。其卿大夫以下社,案《祭法》置社」 ,註云:「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里社是也。」 如鄭此言,則周之法,百家以上得立社。其秦漢以來,雖非大夫,民二十五家以上,則得立社,故云今之里社。又《鄭志》云:「《月令》命民社,謂秦社」 也。自秦以下,民始得立社也。其大夫以下,所置社,皆以土地所宜之木,則《論語》云「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故《大司徒》云「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 是也。其天子諸侯大夫皆有稷,故註司徒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田正則稷神也。田主尚然,故知天子諸侯社皆有稷,其亡國之社亦有稷。故《士師》云:「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 是有稷也。其社之祭,一歲有三,仲春命民社,一也;《詩》云「以社以方」 ,謂秋祭,二也;孟冬云「大割祠於公社」 ,是三也。其社主用石,故鄭註《宗伯》云:「社之主蓋用石。」 案《條牒》論,稷壇在社壇西,俱北鄉營並壇共門。或曰在社壇北。其用主無文,不可強言。今禮用兩圭有邸。丘氏曰:「社者,所在土地之名也。凡土之所在,人皆賴之,故祭之也。」 先儒以社祭五土之神,若唯祭此五者,則都邑之土人不賴之乎?《周禮·地官》唯云「辨五土之名物」 ,不云五土為社。蓋社之所祭,祭邦國郊原之土神也。社既土神,不曰祇而曰社者,蓋以土地人所踐履,而無崇敬之心,故合其字從示,其音為社,皆所以神明之也。稷既百穀之神,不言穀而云稷者,蓋直以穀言之,為人所褻慢。諸穀不可遍舉,故舉諸穀之長言之。長樂陳氏曰:「社所以祭五土之示,稷所以祭五穀之神。五穀之神而命之稷,以其首種先成而長五穀故也。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 稷,以其同功均利而養人故也。王社、侯社,國中之土示而已,無預農事,故不置稷。大社、國社,則農之祈報在焉,故皆有稷。先儒謂王社或建於大社之西,或建於藉田。然《國語》云:「王藉,則司空除壇,農正陳藉禮。」 而歷代所祭,先農而已,不聞祭社也。故《詩》曰:「春藉田而祈社稷」 ,非謂社稷建於藉田也。其言「王社建於大社之西」 ,於義或然。西漢及魏,有官社無官稷,晉之時有帝社無帝稷,類皆二社一稷。議者紛然,或欲合二社以為一,或欲異二社之所向,是雖違經悖禮,然亦二社同設於國中,未聞藉田有之也。蓋王與諸侯之社皆三,其二社,所以盡祈報之誠;其勝國之社,所以示鑒戒之理。王之大社則土五色而冒以黃。夏之時,徐州厥貢惟土五色,孔安國以社言之是也。諸侯之國,社則受其方色之土於天子,而苴以茅。漢之時有受青土赤土,蔡邕以茅社言之是也。先王之祭社稷,春有祈,秋有報,孟冬大割祠,春祈而歌《載芟》,秋報而歌《良耜》,此祭之常者也。凡天地大烖之類,祭大故,天烖之彌「祀。君行有宜,宮成有衈」 ,此祭之不常者也。祭之常者用甲,其他則唯吉而已。祭之牲以大牢,其遇天烖,則用幣而已。考之於禮,王之祭也南面,其服也希冕,其牲用黝,其祭血祭,其樽太罍,其樂應鍾,其舞帗舞,其鼓靈鼓,凡皆因其物以致其義,非夫深知禮樂之情者,孰與此哉?先儒有以王社有稷壝「原隰為稷神,有以勾龍為社而非配社,柱為稷而非配稷。後世又有以夏禹為社配,有以戌亥為社日,有以先農為帝社,有以太稷為稷社,皆臆論也。」 金華唐氏曰:「先王之祀,上下達禮,未有如社稷者也。耕耨斂藏,人力所可勉;旱乾水溢,則繫於神祇。故凡先王神祇之事,皆為民祈穀也。天尊地親,故事之不同。噫嘻!事之以誠載芟,事之以力載芟良耜」 ,人事盡矣。不敢謂人事之盡而忽於神也,故祈焉;不敢謂人事之盡而忘于神也,故報焉。祈非吾過求也,振古如茲矣,報非止於今也,欲其有繼焉。所謂以似以續,續古之人者,涖卜來歲之稼之意也。諸侯危社稷而變置者,古有之矣。旱乾水溢而變置社稷者,未聞焉。孟子謂「民為貴,社稷次之」 ,故舉是禮,以言人君固不可舍己而求之神也。《雲漢》之詩曰:「祈年孔夙,方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