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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祭配社,以后土配坐,即勾龍也。

《社日》

或問曰:「《月令》云:『擇元日,命人社』。注云:『元日近春分前 後戊日』。《郊特牲》云『日用甲,日之始也』。與今注《月令》不 同,何也?」答曰:「《召誥》云:『越翌日戊午,乃社於新邑』。則是 今注《月令》取《召誥》為義也。不取《郊特牲》為義者,以社 祭土,土畏木,甲屬木,故不用甲也。用戊者,戊屬土也。 《召誥》《周書》,則周人不用甲也。《郊特牲》云甲者,當是異 代之禮也。」

《社始》

或問社之始。答曰:「始於上古穴居之時也。故《禮記》云: 『家主中霤,而國主社』者。古人掘地而居,開中取明,雨 水霤入,謂之中霤。言土神所在,皆得祭之。在家為中 霤,在國為社也。由此而論,社之所始,其來尚矣。」

《社樹》

《論語》曰:哀公問社於宰我,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殷 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戰栗也。」明曰:社所以依神 表域也,各隨其地所宜而樹之。宰我,謂欲使人畏敬 戰慄,失其義也。

《稷神》

先儒皆以稷祭百穀之神,鄭康成以稷祭原隰之神。 明曰:「鄭義非也。且原隰亦土也,社既祭土,何故更分 原隰而別祭之乎?又稷之名義,不與原隰相侔,縱令 鄭義有徵,亦是不分真偽。」諸儒所識,可謂不一。

《稷名》

或問曰:「稷既百穀之神,不言穀而云稷者,何也?」答曰: 「稷屬土,而為諸穀之長,故《月令》謂之首種。首種者,種 最在前也。諸穀不可遍舉,故舉其長而為言之以等 之也。若直以穀言之,則為人所褻慢也。」

《稷配》

明曰:「有能播百穀者,謂之曰正。正,長也,謂為農之長。 死後以配祭於稷,謂之后稷。后,君也,謂為穀之君。《傳》 曰:『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 為稷,自商已來祀之。祭稷配以后稷者,周棄也』。」

《稷日》

或問曰:「祭稷不別日,與社同日者何也?」答曰:「以百穀 生於土,戊屬土,故可與社同日而祭也。」

《稷始》

或問稷之始。答曰:「始有粒食之時也。故《祭法》曰:『厲山 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 繼之,故祀以為稷。」厲山,神農之號,則神農之時有稷 矣。

朱子語類

《社稷》

堯卿問:「社主平時藏在何處?」曰:「向來沙隨說,以所宜 木刻而為主,某嘗辨之,後來覺得卻是。但以所宜木 為主,如今世俗神樹模樣,非是將木來截作主也。以 木名社,如櫟社、枌榆社之類。」又問社稷神。曰:「說得不 同。或云稷是山林原隰之神,或云是穀神。看來穀神 較是,社是土神。」又問:「社何以有神?」曰:「能生物,便是神」 也。又曰:「『《周禮》亡國之神,卻用刑人為尸』。一部《周禮》,卻 是看得天理爛熟也。」

文獻通考

《論社與北郊之別》

胡氏曰:「古者祭地於社,猶祀天於郊也。故《泰誓》曰:『郊 社不修』。」而周公祀於新邑,亦先用二牛於郊,後用太 牢於社也。《記》曰:「天子將出,類於上帝,宜於社。」又曰:「郊 所以明天道,社所以神地道。」《周禮》以禋祀祀昊天上 帝,以血祭祭社稷,而別無地示之位;四圭有邸,舞《雲 門》以祀天神;兩圭有邸,舞《咸池》以祀地,而別無祭社 之說,則以「郊」對社可知矣。後世既立社,又立北郊,失 之矣。

楊氏曰:「《禮經》『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祭莫重於天 地,而社稷其次也』。」胡氏乃合祭地、祭社二者而一之, 何也?曰:「社者五土之神,是亦祭地也,而有廣狹之不 同。曰里社,則所祭者一里之地而已;曰州社,則所祭 者一州之地而已。諸侯有一國,其社曰侯社,則所祭 者一國之地,一國之外不及也。天子有天下,其社曰 『王社』」,則所祭者天下之地,極其地之所至,無界限也。 故以祭社為祭地,惟天子可以言之。凡胡氏所引,皆 天子社也,但云「後世既立社,又立北郊」,失之矣。此皆 不然。有正祭,有告祭。冬至祭天於南郊,順陽時,因陽 位;夏至祭地於北郊,順陰時,因陰位。以類求類,故求 諸天而天神降,求諸地而地示出,所謂正祭也。《匠人》 營國,左祖右社,以社與祖對尊而親之。若因事而告 地,則祭社亦可矣。《記》曰「天子將出,類於上帝,宜於社」 之類是也。說者曰:「類者,依郊祀正禮而為之也。宜者, 有事於社,求福祐也。」此所謂告祭也。知祭各有義,不 可以一說拘,則知聖人制禮精微之意矣。

《論天子諸侯及大夫州社民社之制》

陳氏《禮書》曰:「王社建於大社之西,國社亡,國社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