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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四時薦新果。」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韋縚傳》:開元時,縚遷太 常。唐興,禮文雖具,然制度時時繆缺不倫。至顯慶中, 許敬宗建言:「籩豆以多為貴,宗廟乃踰於天。請大祀 十二,中祀十,小祀八。大祀、中祀,簠、簋、㽅俎皆一,小祀 無㽅。」詔可。二十三年,赦令,以籩豆之薦未能備物,宜 詔禮官學士共議以聞。縚請宗廟籩豆皆加十二。又 言「郊奠爵容止一合,容小則陋,宜增大之。」兵部侍郎 張均、職方郎中韋述議曰:「《禮》,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 可薦者,莫不咸在。聖人知孝子之情深,而物類無限, 故為之節,使物有品,器有數,貴賤差降,不得相越。周 制,王食用六穀,膳用六牲,飲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 品,珍用八物,醬用百有二十罋,而以四」籩四豆供祭 祀,此祀與賓客豐省不得同舊矣。且嗜好燕私之饌, 與時而遷,故聖人一約以禮,雖平生所嗜非禮則不 薦,所惡是禮則不去。屈建命,去祥祭之芰,曰:「祭典有 之,不羞珍異,不陳庶侈。」此則禮外之食,前古不薦。今 欲以甘旨肥濃皆充於祭,苟踰舊制,其何極焉?雖籩 豆有加,不能備也。若曰「以今之珍,生所嗜愛,求神無 方,是簠簋可去,而盤盂桮案當御矣;《韶》《濩》可抵,而箜 篌笙笛應奏矣。且自漢以來,陵有寢宮,歲時朔望,薦 以常饌,固可盡孝子之心;至宗廟法享,不可變古從 俗。有司所承,一升爵,五升《散禮》,凡宗廟貴者以爵,賤 者以散,此貴小賤大,以示節儉,請如故。」太子賓客崔 沔曰:「古者有所飲食,必先嚴獻,未火化則有毛血之 薦,未麴糵則有元酒之奠。至後王作酒醴,用犧牲,故 有三牲、八簋、五齊、九獻。然神尚元,可存而不可測也; 祭主敬,可備而不可廢也。蓋薦貴新,味不尚褻,雖曰 備物,猶有節制存焉。鉶俎籩豆,簠簋樽罍,周人時饌 也,其用通於燕享賓客。周公乃與毛血元酒」共薦。晉 中郎盧諶家祭,皆晉日食,則當時之食,不可闕於祀 已。唐家清廟時享,禮饌備進,周法也;園寢上食,時膳 具陳,漢法也;職方助祭,致遠物也;有新必薦,順時令 也。苑囿躬稼所入,蒐田親發所中,皆因宜以薦。薦而 後食,則濃腴鮮美盡在矣。又敕有司著於《令》,不必加 籩豆之數也。大凡祭器,視物「所宜。故太羹,古饌也;盛 以㽅㽅,古器也;和羹,時饌也;盛以鉶鉶,時器也。有古 器而用時器者,則毛血於盤,元酒於尊,未有進時饌 用古器者,古質而今文,有所不稱也。雖加籩豆十二, 未足盡天下之美,而措諸廟,徒以近侈而見訾詆。臣 聞墨家者流,出於清廟,是廟貴儉,不尚奢也。禮部員 外郎楊仲昌」、戶部郎中陽伯成、左衛兵曹參軍劉袟 等請如舊禮便。宰相白奏,元宗曰:「朕承祖宗休德,享 祀粢盛,實貴豐潔。有如不應於法,亦不敢用。」乃詔太 常擇品味可增者稍加焉。縚又請室加籩、豆各六,每 四時以新果珍饔實之。制可。

按《開元禮》,薦新之日,太廟令帥齋郎灑掃廟之內外, 太官先饌所薦之物於神廚,謁者引太常卿入立於 門東之內道,北向。謁者贊引稱「再拜。」太常卿再拜。進 饌者奉饌入自正門,升自太階,各詣於神座前訖,降 自東階以出。謁者引太常卿升自東階,詣獻祖室戶 前,盥洗酌獻訖,再拜,又再拜訖,謁者引太常卿復位。 謁者贊「拜訖」,引出。

開元二十七年,議定「禘祫禮。」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睿宗崩,開元六 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自是之後,禘祫各自以年,不 相通數,凡七祫、五禘。」至二十七年,禘祫並在一歲。有 司覺其非,乃議以為一禘一祫,五年再殷,宜通數。而 禘後置祫,歲數遠近,二說不同。鄭元用、高堂隆先三 而後二,徐邈先二後三,而邈以謂「二禘相去為月六 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此最為得。遂用其說。由是一 禘一祫,在五年之間,合於再殷之義,而置祫先後則 不同焉。 按《韋縚傳》,開元時遷太常。高宗上元三年 將祫享,議者以《禮緯》三年祫,五年禘。《公羊家》五年再 殷祭。二家舛互,諸儒莫能決。太學博士史元議曰:「《春 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之二年『八月丁卯 大享』。」《公羊》曰:「祫也。」則三年喪畢,新君之二年當祫,明 年當禘群廟。又宣公八年禘,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 則後禘距前禘五年,此則新君之二年祫,三年禘,爾 後五年再殷祭,則六年當祫,八年禘。昭公十年齊歸 薨,十三年喪畢當祫,為平丘之會。冬公如晉,至十四 年祫,十五年禘,傳曰「有事於武宮」是也。至十八年祫, 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 「有事於襄宮」是也。則禘後三年而祫,又二年而禘,合 於禮,議遂定。後睿宗喪畢,祫於廟,至開元二十七年, 禘祭五,祫祭七。是歲縚奏:四月嘗已禘,孟冬又祫。《祀 禮叢數》「請以夏禘為大祭之源。」自是相循五年再祭 矣。

按杜佑《通典》:開元六年秋,睿宗皇帝喪畢,祫享於太 廟。自後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計年,不相通 數。至二十七年,凡經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訖,冬又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