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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不謂之合矣。二謂兩主宜毀而瘞之,臣」不謂可。禮,天

子七廟,一壇一墠,遷主皆藏於祧,雖百代不毀,祫則 太廟享焉。魏晉以來,始有毀瘞之議,不見於經。唐家 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猶在壇墠,可毀瘞而不禘 祫乎?三謂二祖之主,宜各遷諸陵。臣不謂可。二祖享 太廟二百年,一日遷之,恐眷顧依違,不即享於下國。 四謂宜奉主祔興聖廟,而不禘祫,臣不謂可。禮祭如 在景皇帝,雖太祖於獻懿子孫也,今引子東向,廢父 之祭,不可為典。五謂獻懿宜別立廟京師,臣不謂可。 凡禮有降有殺,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 墠為鬼,漸而遠者祭益希。昔魯立煬宮,《春秋》非之,謂 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復築宮以祭。今議正同, 故臣皆「不謂可。古者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 皆自為帝。又世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始祖得東向也。 景皇帝雖太祖,於獻、懿子孫也,當禘祫。獻祖居東向 位,景從昭若穆,是祖以孫尊,孫以祖屈,神道人情,其 不相遠。又常祭眾,合祭寡,則太祖所屈少而所伸多。 與其伸孫尊,廢祖祭不以順乎?」冕又上《禘祫議證》十 四篇。帝詔尚書省會百官、國子、儒官明定可否。左司 郎中陸淳奏:「按《禮》及諸儒議,復太祖之位正也。太祖 位正,則獻、懿二主宜有所安。今議者有四,曰藏夾室, 曰置別廟,曰各遷於園,曰祔興聖廟。臣謂藏夾室則 享獻無期,非周人藏二祧之義。置別廟論始曹魏,禮 無傳焉。司馬晉議而不用。遷諸園,亂宗廟之制,唯祔 興聖廟,禘若祫一祭,庶乎得禮。」帝依違未決也。 按《舊唐書禮儀志》,貞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太常 卿裴郁奏曰:「禘祫之禮,殷、周以遷廟,皆出太祖之後, 故得合食有序,尊卑不差。及漢高受命,無始祖,以高 皇帝為太祖太上皇,高帝之父,位廟享祀,不在昭穆 合食之列,為尊於」太祖故也。魏武創業,文帝受命,亦 即以武帝為太祖,其高皇太祖處士君等,並為屬尊, 不在昭穆合食之列。晉宣創業,武帝受命,亦即以宣 帝為太祖,其征西、潁川等四府君,亦為屬尊,不在昭 穆合食之列。國家誕受天命,累聖重光。景皇帝始封 唐公,實為太祖。中間世數既近,於三昭三穆之內,故 皇家太廟,惟有六室。其弘農府君宣、光二祖,尊於太 祖,親盡則遷,不在昭穆之數,著在《禮志》,可舉而行。開 元中,加置九廟,獻、懿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 帝未得居東向之尊。今二祖已祧,九室惟序,則太祖 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代不遷,而 居昭穆,獻懿二祖,親盡廟遷,而居東向。「徵諸故實,實 所未安。請下百寮僉議。」敕旨依。

貞元九年十一月甲申朝享於太廟。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貞元十二年,議廢太廟朔望祭。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韋彤為太常 博士,貞元十二年十月,與博士裴堪上疏,議太廟朔 望饗祭曰:「臣等謹按《禮經》,前代故事,在廟無朔望祭 食之儀,於陵寢有朔望上食之禮。國家自貞觀至開 元,修定禮令,皆遵舊典。」天寶十一年閏三月,初別令 尚食朔望進食於太廟。自太祖以下,每室奠享。其進 奠「之儀,在臣禮司,並無著令。」或當時禮官王璵不本 禮意,妄推緣生之義,請用宴私之饌,此則可薦於寢 宮,而不可黷於太廟。一時之制,久未變更,至今論禮 者貶王璵之議。伏請今月八日進止,令宗正與太常 計會辨集者。伏以陛下虔奉宗廟,齋心自中,事歸有 司,各合盡敬。然後詳議故實,臣得竭誠。謹按《禮·祭統》 云:「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心怵 而奉之以禮。」由是牲牢有定制,籩豆有常數,罄天生 地長之物,極昆蟲草木之異,苟可薦者,莫不咸在。先 王以此饗宗廟,交神明,全孝敬也。若王之食飲膳羞, 八珍百品,可嗜之饌,隨好所遷,美脆甘旨,皆為褻味。 此先王以此宴賓客,接「人情,示慈惠也。」則知薦饗宴 食,於文已殊,聖人別之,以異為敬。今若以熟食薦太 廟,恐違禮本。又《祭義》曰:「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敬。 祭不欲疏,疏則怠,怠則忘。」是故礿祠烝嘗,感時至饗, 此聖人俯就之制也。今陵寢每月二祭,不為疏也;太 廟每歲五饗,不為數也。則人臣執事,在數疏之間,得 盡忠也。若令牲牢俎豆之司,更備膳羞盤盂之饌,月 朔月半,將以為常。環四時之中,雜五饗之禮,為數既 甚,黷亦隨之。雖曰不然,臣不信也。夫聖主之制,必師 於古訓,不敢以孝思之極而過於禮,不敢以肴膳之 多而褻於味。伏願陛下遵《開元》萬代之則,省天寶權 宜之制。陵寢之上,得極珍羞;宗廟之中,請依「正禮。臣 等忝司禮職,敢罄愚衷。」帝令宣示宰臣曰:「此禮已經 先帝所定,朕未敢遽有改移,待更商量,期於允當。」 貞元十五年,歸崇敬諫置東都太廟木主。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禮儀志》:「貞元十 五年四月,膳部郎中歸崇敬上疏,東都太廟不合置 木主。謹按典禮,虞主用桑,練主用栗。重作栗主,則埋 桑主。所以神無二主,猶天無二日,土無二王也。今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