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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詔 可。

孝建三年,第四皇子出繼,備告七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孝武帝孝建三 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叡為 後。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敕二學禮 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 「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 紹廣漢殤王後,告於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 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今既共堂, 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 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 宜告禰廟。祠部朱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 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云『古禮 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 安。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兼古丞、殿中郎徐爰議,以 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皇子出嗣,不得謂小。」昔第五 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有司奏章皇太后廟無事殷祭詔仍行祫祭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二年二月 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后廟。」高堂隆議:魏 文思后依周姜嫄廟禘祫,及徐邈答晉宣太后殷薦 舊事,使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 邑,設廟祧壇,墠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是故王 立七廟,遠廟為祧。鄭云:『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 祧中,祫乃祭之』。」《王制》曰:「祫禘。」鄭云:「祫,合也。」合先君之 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祫, 謂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二年,大事 於太廟。《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 合食太廟。」《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統》曰:「有事於 太廟,則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倫。」今殷「祠是合食太 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若迎主入 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 為位。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祫大祭 合食序昭穆之義。邈云:『陰室四殤不同祫就祭』。」此亦 其義也。《喪服小記》:「殤與無後從祖祔食。」《祭法》:「王下祭 殤。」鄭元云:「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既從祖食於 廟奧,是殤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今章太后廟 四時饗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祫,獨祭別宮,與四 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祫合食之 文,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高堂隆《答魏文思后》, 依姜嫄廟禘祫,又不辨祫之義,而改祫大饗,蓋有由 而然耳。「守文淺學,懼乖禮衷。」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 祫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推尋。祫之為名,雖在 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夫以孝饗親,尊愛罔極, 因殷薦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譬有事於尊者,可以 及卑,故高堂隆所謂獨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 文思,晉之宣后,雖並不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 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殤不祫,就而祭之,以為別 饗之例,斯其證矣。愚謂章皇太后廟亦宜殷薦。」太常 丞孫緬議以為「『祫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 為詳。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 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殤以證 別饗。孫武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尋事雖同廟,而 祭非合食。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祔厥 祖,既豫祫,則必異廟而祭。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 祠部朱膺之議閟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云:周人祫 歲,俱祫祭之』。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 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詔曰: 「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 盛祠。閟宮遙祫,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範無替。宜述 附前典,以宣情敬。」

大明三年。以皇女夭,議停嘗祭。又議四時廟祠有故。 孟月擇吉。惟入致齋,及侵仲月節者。有司行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三年六月 乙丑,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后廟, 輿駕親奉,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 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舉 祭。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 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皇太子有 撫軍之道,而無專御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 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尸』。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別父 子』。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 可亂』。又云:『有故則使人』。准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札,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設今得 祀令,猶無親奉之義。」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奉社稷 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 監國之重,居然親祭。皇女夭札,時既同宮,三月廢祭, 於禮宜停。二議不同,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詔可。 三年十一月朔,有司奏:「四時廟祀,吉日已定,遇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