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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 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 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鄭元云:『君雖不親,祭禮無 闕,君德不損』。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 文。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 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鄭君曰:「王有故,行 其祭事也。」臣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 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晉太始七年 四月,世祖將親祠於太廟,庚戌,車駕夕牲。辛亥雨,有 司行事。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礙也。求之古禮,未乖周 制。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 未殺則廢。」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 重耳。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推此 而降,可以理尋。今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哀甚 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 日,夫何以疑?愚謂散齊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唯 入致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 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 用。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 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縱有故,則 使人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 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晉世祖 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 不足為准。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迺可遷日。至於 舉哀小故,不宜改辰,眾議不同。參議既有理據。且晉 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准。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 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唯入致齋及侵仲 月節者,使有司行事。」詔可。

大明四年,詔「宣王所生夫人得列祀於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四年丁巳, 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 薦饗,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太學 博士傅郁議應廢祭。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 代祭』。鄭元注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又云:『為慈 母後者,為祖庶母可也』。注稱:『緣為慈母後之義。父妾 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考尋斯義,父母妾之 祭,不必唯子。江夏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裔,遭 時不幸,聖上矜悼,降出皇愛,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 國為祖。始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 哀敬得申。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祭安陸,即事求 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於廟,二 議不同,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五年,以太子妃喪,廢烝祠。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五年十月 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有皇太 子獻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 祭必有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 降。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 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博士司 馬興之議:「『夫緦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 義。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 而猶云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尋此語意, 非使有司。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 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領 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理不俟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 嘗。至尊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 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緦不祭,蓋惟通 議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復異。《祭統》云『君 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應祭,君不得齊祭,不可闕,故 使臣下攝奉。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事也。晉咸寧四 年,景獻皇后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祀,雖名 號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 之比。既未山塋,謂烝祠宜廢。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 闕烝為允。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詔可。

大明六年,有司以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議「國臣除 服後立廟,常使上卿主祭。」詔從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六年十月 丙寅,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 國臣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 為主?」太常丞庾蔚之議:「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而 釋,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 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 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 暫祔食祖廟。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 新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左 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議立宣貴妃廟,殷祀用孟秋。復議巡蒐獲 肉薦廟,以太尉行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七年正月 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