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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以子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 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於上,參詳龢議為允。」詔可。 六月丁丑,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 孝武皇帝,至尊親進觴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應 拜,及祝文稱皇帝諱。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 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文。」下禮官議正。太 學博士劉緄議:「尋晉元北面稱臣於愍帝,烝嘗奉薦, 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為後,著於《魯史》。以此而 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觴爵拜伏。其日親進章 皇太后廟,經昭皇太后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事,謂 不應進拜。昭皇太后正號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 宜稱皇帝諱。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 虔之儀,理不容備。孝武、昭后二室,牲薦宜闕。」太常丞 虞愿議:「夫烝嘗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姪弗 祀。君道雖高,臣無祭典。按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伯 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觴爵。今上既纂嗣文皇,於孝 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事。按《禮》,「過墓則 軾,過祀則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昭太后母臨四 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 帝諱。尋皇后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於孝武,論其 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又皇 后登御之初,昭后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 愚謂孝武、昭太后二室,並不復薦告。參議以愿議為 允。」詔可。

泰豫元年以在諒闇嘗祭有司行事

按:《宋書明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泰豫元年七月庚 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使。」 下禮官通議。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漢文愍秦餘 之弊,於是制為權典。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案 《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 鄭元云:「唯不敢以卑廢尊也。」范宣難杜預、段暢,所以 闕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譙周 《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緦麻之喪,於祖考有 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 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 奉者,則應禘序昭穆。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祫。故知 未祭之意,當似可思。《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 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 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內纏,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有 司祗應,祭不為曠,仰思從敬,竊謂為允。臣等參議,甚 有明證,宜如所上。」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議昭穆太后廟三公行事復議毀昭太后主宣太后室設脯醢以安神詔從之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元徽二年十月 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 皇帝及昭穆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 親執爵與不下禮官議。」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 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孝武皇帝於至尊,雖親非正 統,而祖宗之號列於七廟。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 昭皇太后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顏燮等 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肅 祖之於孝武,皆旁尊也,親執觴杓。今孝武皇帝於至 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按昭皇 太后於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 孫止,況伯父之庶母。愚謂昭后觴爵,可」付之有司。前 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並是晉帝 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事之禮。愚謂主上親 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貴,見 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饗閟宮,非唯不躬奉,迺宜 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詔緬議為允。十月,壬 寅,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下禮官詳議。太常丞韓賁 議:「按君母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薦,無間。《周典》,七廟 承統,猶親盡則毀,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 代,未見其準。」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后不係於祖 宗,進退宜毀。議者云『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 容異,應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記》云:『妾祔於妾祖姑』,無 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始章太后於昭太 后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伏 尋昭太后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后即 安於西廟,並皆幣告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 必告。」《禮》牲幣雜用。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元嘉十六 年,下禮官辨正。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 事用幣。」自茲而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 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又尋 昭太后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薶於 廟兩階之間。按階間本以薶告幣,薶虞主之所。昔虞 喜云:「依《五經典議》,以毀主祔於虞主,薶於廟之北牆」, 最為可據。昭太后神主毀之「薶之後,上室不可不虛 置,太后便應上下升之,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 神。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遷毀事大,請廣詳訪。」左僕 射劉康等七人同匪子、左丞王諶重參議,謂:「以幣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