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無假復有配天之祭矣。若以親奉時祭,仍為廟見 者,自漢及晉,支庶嗣位,並皆謁廟,既同有烝嘗,何為 獨修繁禮?且晉成帝咸「和元年改號以謁廟,咸康元 年加元服又更謁。夫時非異主,猶不疑二禮相因,況 位隔君臣,而反以一謁兼敬。宜遠纂周、漢之盛範,近 黜晉、宋之乖義,展誠一廟,駿奔萬國。」奏可。
梁
武帝天監元年即皇帝位致齋於東廟祭訖遷主於太廟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即皇帝位,追尊 皇考為文皇帝,廟曰太祖。十一月己未,立小廟。 按《隋書禮儀志》,晉江左以後,乃至宋齊相承,始受命 之主,皆立六廟,虛太祖之位。宋武初為宋王,立廟於 彭城,但祭高祖已下四世。中興二年,梁武初為梁公, 曹文思議「天子受命之日,便祭七廟,諸侯始封,即祭 五廟。」祠部郎謝廣等並駮之,遂不施用。乃建臺於東 城,立四親廟,并妃郄氏而為五廟。告祠之禮,並用太 牢。其年四月,即皇帝位。謝廣又議,以為「初祭是四時 常祭,首月既不可移易,宜依前剋日於東廟致齋。」帝 從之,遂於東城時祭訖,遷神主於太廟。始自皇祖太 中府君、皇祖淮陰府君、皇高祖濟陰府君、皇曾祖中 從事史府君、皇祖特進府君,并皇考以為三昭三穆, 凡六廟。追尊皇考為文皇帝,皇妣為德皇后,廟號太 祖。皇祖特進以上,皆不追尊,擬祖遷於上,而太祖之 廟不毀,與六親廟為七,皆同一堂,共庭而別室。春祀、 夏礿,秋嘗、冬烝,并臘,一歲凡五,謂之「時祭。」三年一禘, 五年一祫,謂之「殷祭。」禘以夏,祫以冬,皆以功臣配,其 儀頗同。南郊又有小廟,太祖、太夫人廟也,非嫡,故別 立廟。皇帝每祭太廟訖,乃詣小廟,亦以一太牢,如太 廟禮。
天監三年,詔「齋日去廟二百步禁哭者。」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三年, 都令史王景之列自江左以來,郊廟祭祀,帝已入齋, 百姓尚哭,以為乖禮。佟之等奏:「案禮,國門在皋門外, 今之籬門是也。今古殊制。若禁凶服不得入籬門,為 太遠,宜以六門為斷。」詔曰:「六門之內,士庶甚多。四時 烝嘗,俱斷其哭。若有死者,棺器須來,既許其大,而不 許」其細也。到齋日宜去廟二百步斷哭。
天監四年,始議「太尉行祼尸牽牲及省牲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四年, 何佟之議。案禮,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鑊,祭日之晨, 君親牽牲。《麗碑》,後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猶必親奉, 故有夕牲之禮。頃代人君,不復躬牽,相承丹陽尹牽 牲,於古無取。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視鑊, 祭日之晨,使太尉牽牲出入也。少牢饋食,殺牲於廟 門外。今《儀注》詣廚烹牲,謂宜依舊。」帝可其奏。佟之又 曰:「鄭元云,『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祼尸之事,乃迎牲。 今儀注乃至薦熟畢,太祝方執珪瓚祼地,違謬若斯。 又近代人君,不復躬行祼禮,太尉既攝位,實宜親執 其事,而越使卑賤太祝,甚乖舊典。愚謂祭日之晨,宜 使太尉先行祼獻,乃後迎牲』。」帝曰:「祼尸本使神有所 附,今既無尸,祼將安設?」佟之曰:「如馬鄭之意,祼雖獻 尸,而義在求神。今雖無尸,求神之義,恐不可闕。」帝曰: 「此本因尸以祀神,今若無尸,則宜立寄求之所。」祼義 乃定。佟之曰:「《祭統》云:『獻之屬莫重於祼』。今既存尸,卒 食之獻,則祼鬯之求,實不可闕。又送神更祼,經記無 文,宜依禮革奏。」未報。而佟之卒。後《明山賓》復申其理。 帝曰:「佟之既不復存,宜從其議也。」自是始使太尉代 太祝行祼,而又牽牲。太常任昉又以未明九刻呈牲, 又加太尉祼酒,三刻施饌,間中五刻行儀不辦。近者 臨祭從事,實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辦。《明山賓》議謂 九刻已疑太早,況二更非復祭旦。帝曰:「夜半子時,即 是晨始」,宜取三更省牲,餘依《儀注》。又有司以為三牲 或離杙,依制埋瘞,豬羊死則不埋。請議其制。司馬褧 等議,以為:牲死則埋,必在滌矣。謂三牲在滌,死悉宜 埋。帝從之。
天監五年,更定廟中樽彝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五年, 明山賓議樽彝之制,祭圖唯有三樽,一曰象樽,周樽 也。二曰山罍,夏樽也。三曰著樽,殷樽也。徒有彝名,竟 無其器,直酌象樽之酒,以為珪瓚之實。竊尋祼重於 獻,不容共樽,宜循彝器,以備大典。案禮器有六彝,春 祠夏礿,祼用雞彝鳥彝。王以珪瓚初祼,后以璋瓚亞 祼。故春夏兩祭,俱用二彝。今古禮殊,無復亞祼,止循 其二。春夏雞彝,秋冬牛彝,庶禮物備也。」帝曰:「雞是金 禽,亦主巽位,但金火相伏,用之通夏,於義為疑。」山賓 曰:「臣愚管,不奉明詔,則終年乖舛。案鳥彝是南方之 物,則主火位,木生於火,宜以鳥彝,春夏兼用。」帝從之。 天監七年,定祭日乘玉輅及告廟之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七年, 舍人周捨以為禮,玉輅以祀。金輅以賓。則祭日應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