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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追尊皇考為武元皇帝,廟號太祖,皇妣為元明皇 后。丙寅,修廟社。」按《禮儀志》,「高祖既受命,遣兼太保 宇文善、兼太尉李詢奉策詣同州告皇考桓王廟,兼 用女巫,同家人之禮,上皇考桓王尊號為武元皇帝, 皇妣尊號為元明皇后,奉迎神主歸於京師。犧牲尚 赤」,祭用日出。是時,帝崇建社廟,改周制,左宗廟而右 社稷。宗廟未言始祖,又無受命之祧。自高祖以下,置 四親廟,同殿異室而已:「一曰皇高祖太原府君廟,二 曰皇曾祖康王廟,三曰皇祖獻王廟,四曰皇考太祖 武元皇帝廟。」擬祖遷於上,而太祖之廟不毀。各以孟 月饗以太牢,四時薦新於太廟,有司行事,而不出神 主。祔祭之禮,並準時饗。「三年一祫」,以孟冬。遷主、未遷 主合食於太祖之廟。「五年一禘,以孟夏。其遷主各食 於所遷之廟,未遷之主各於其廟。」禘祫之月,則停時 饗,而陳諸瑞物及伐國所獲珍奇於廟庭,及以功臣 配饗。

開皇四年春正月己巳有事於太廟。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七年春正月癸巳有事於太廟。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八年,以伐陳告太廟。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八年十月甲子,將伐陳,有事 於太廟。」

按《冊府元龜》:「開皇八年,晉王廣將伐陳,內史令李德 林攝太尉,告於太廟。」

開皇十二年,有事於太廟。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二年十月壬午,有事於太 廟。至太祖神主前,上流涕嗚咽,悲不自勝。」

開皇十七年,詔「享廟日不設鼓吹,殿庭不設音樂,廟 內諸祭如舊。王公以下享廟,不得作樂。」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七年冬十月庚午,詔曰:「五 帝異樂,三王殊禮,皆隨事而有損益,因情而立節文。 仰惟祭享宗廟,瞻敬如在,罔極之感,情深茲日。而禮 畢升路,鼓吹發音,還入宮門,金石振響,斯則哀樂同 日,心事相違,情所不安,理實未允。宜改茲往式,用弘 禮教。自今以後,享廟日不須備鼓吹,殿庭勿設樂懸。」

按《音樂志》:「故事,天子有事於太廟,備法駕,陳羽葆。」

以入於次。禮畢升車,而鼓吹並作。開皇十七年,詔「不 得作音樂。」

煬帝大業元年詔議復周七廟制於固本里起天經宮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禮儀志》:大業元年,煬帝 欲遵周法,營立七廟,詔有司詳定其禮。禮部侍郎攝 太常少卿許善心與博士褚亮等議曰:「『謹按《禮記》,天 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鄭元注曰:『此周 制也。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也。殷則 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也。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 二』」昭二穆而已。元又據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立 四廟。按鄭元義,天子唯立四親廟,並始祖而為五。周 以文武為受命之祖,特立二祧,是為七廟。王肅注:「《禮 記》,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 其有殊功異德,非太祖而不毀,不在七廟之數。」按王 肅以為天子七廟,是通百代之言。又據《王制》之文,「天 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降二為差。」是則天子立 四親廟,又立高祖之父,高祖之祖,並太祖而為七。周 有文、武、姜嫄,合為十廟。漢諸帝之廟各立,無迭毀之 義。至元帝時,貢禹、匡衡之徒始建其禮,以高帝為太 祖,而立四親廟,是為五廟。唯劉歆以為天子七廟,諸 侯五廟,降殺以兩之義。七者,其正法可常數也,宗不 在數內,有功德則宗之,不可預毀為數也。是以班固 稱「考論諸儒之議」,劉歆博而篤矣。光武即位,建高廟 於雒陽,乃立南頓君以上四廟,就祖宗而為七。至魏 初,高堂隆為鄭學,議立親廟四,太祖武帝猶在四親 之內,乃虛置太祖及二祧,以待後代。至景初間,乃依 王肅,更立五世、六世祖,就四親而為六廟。晉武受禪, 博議「宗祀,自文帝以上六世祖征西府君,而宣帝亦 序於昭穆,未升太祖,故祭止六也。」江左中興,賀循知 禮,至於寢廟之儀,皆依魏、晉舊事。宋武帝初受晉命 為王,依諸侯立親廟四。即位之後,增祠五世祖相國 掾府君、六世祖右北平府君,止於六廟。逮身「歿主,升 從昭穆,猶太祖之位也。降及齊、梁,守而弗革,加崇迭 毀,禮無違舊。臣等又按姬周自太祖以下,皆別立廟, 至於禘祫,俱合食於太祖。是以炎漢之初,諸廟各立, 歲時嘗享,亦隨處而祭,所用廟樂,皆象功德而歌舞 焉。至光武,乃總立一堂,而群主異室。」斯則新承寇亂, 欲從約省,自此以來,因循不「變。伏惟高祖文皇帝睿 哲,元覽神武應期,受命開基,垂統。聖嗣當文明之運, 定祖宗之禮。且損益不同,沿襲異趣,時王所制,可以 垂法。自歷代以來,雜用王鄭二義,若尋其指歸,校以 優劣,康成止論周代,非謂經通;子雍總貫皇王,事兼 長遠。今請依據古典,崇建七廟。受命之祖,宜別立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