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1 (1700-1725).djvu/117

此页尚未校对

反之於已,以即夫心之所安,是以紛紛多為異說。臣 嘗病其如此,每恨無以正之,不謂今者之來,適逄此 議,而「又以疾病之故,不獲祗赴。謹已略具鄙見申尚 書省,乞與敷奏,并畫成圖本,兼論古今宗廟制度得 失。因又訪得元祐大儒程頤所論,深以安石之言為 當,貼說詳盡,而所論并祧二祖、上成八世之說,尤為 明白。未知已未得達聖聽。欲乞宣問,詳賜覽觀,并下 此奏,別令詳議,以承太祖皇帝尊祖敬宗、報本反始 之意。上延基祚,下一民聽,千萬幸甚。」《取進止》。

《貼黃》

臣竊見今者群臣所議奉安四祖之禮,多有未安。蓋 不遷僖祖則百事皆順,一遷僖祖則百事皆舛,雖復 巧作回互,終不得其所安。而又當此人心危疑之際, 無故遷移國家始祖之祀,亦惑眾聽,實為非便。而或 者以為前日之議,已奉聖旨恭依,難復更改。臣竊詳 治平四年三月,議者請遷僖祖,已詔恭依。至熙寧五 年十一月,因章衡王安石等申請復還僖祖,又詔:「恭 依。蓋宗廟事重,雖已施行,理或未安,不容不改,伏乞 聖照。」

《與趙丞相書》

「熹竊以獻歲發春,伏惟丞相國公鈞候起居萬福。熹 伏蒙賜教,并示差敕,得備祠官之數,皆出陶鎔,豈不 知感!但鐫職之請,未蒙敷奏,特從所請,區區私分,深 所未安。復有祈懇,切乞留念。」熹今未敢請俸,必以得 遂為期,非若異時一再不獲,尚可黽勉冒受也。奏牘 所陳之外,又有一事,蓋向來祧廟之議,上意已自開 「納,而丞相持之不下,便將太廟毀拆,及臺諫有言,不 知只作如何處分,致後省復有」云云。據其所言,亦未 敢深以熹說為非,但云未見本議,欲乞降出,而丞相 又不降出,便從其請。以此而觀,其罪不在樓陳,而丞 相寔任之也。夫詘始祖之尊,置之別廟,不使與於合 食之列,而又并遷二祖,止祀八世,熹固以議之矣,而 亦未敢盡其詞也。今太上聖壽無疆,方享天下之養, 而於太廟遽虛一世,略無諱忌,此何禮也?熹本欲於 免奏自劾前議不明,致此疏脫,又聞彼中他議方作, 不欲以此助其指摘,姑從刊削,然不可不使丞相聞 之也。聞今別廟乃是向來二后所祔,不知是否?夫以 十世之祖考,而下列「子孫婦之廢廟,此不論而知其 得失也,相公何忍為之耶?」歸來因閱所編《奏議》,乃知 平日已不主荊公之論,此乃向來講究未精之失。今 乃不遂其非而不肯改,其誤益甚矣!熹愚暗,「不見事 機,向者誤謂丞相有相知之意,及今而後,知丞相之 大不相知,而平日相與之意,初不出於誠寔也。」然則 今日不唯得罪於人主,而丞相固亦謂其不堪言語 侍從之選矣。但恨日前不合受過恩數,不容一一回 納,故且乞收還職名,以贖後咎。若又不蒙白從其請, 則熹不得已將出下策,不復能計世道之消息盛衰 矣。然丞相以宗枝入輔王室,而無故輕納鄙人之妄 議,毀徹祖宗之廟,以快其私,其不祥亦甚矣。欲望神 靈降歆,垂休錫羨,以承國祚於無窮,其可得乎?言及 於此,令人痛心疾首,不如無生。丞相其亦念之。熹自 此不敢復通記府之問矣。周、吳二劄,亦已拜領,皇恐 之劇,專此具稟。目盲不辨白黑,不能他及。唯乞以時 為國目重,千萬至懇。

文獻通考

《天子宗廟》

楊氏曰:「愚按《祭法》與《王制》不同。《王制》『天子七廟,三昭 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祭法》則序四親廟,一祧太祖, 以辨昭穆。《王制》『諸侯五廟,與太祖之廟而五;《祭法》則 云『三親廟,月祭高、太二廟,享嘗以見隆殺。《王制》『大夫 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祭法》但有二親廟, 而高、太無廟,有二壇,以為請禱之祭而已。《王制》士一』』』』」 廟,《祭法》則分適士二廟,官師一廟。又《祭法》有考、王考、 皇考、顯考、祖考之稱,《王制》則無之。《祭法》有壇有墠,或 二壇無墠,或一壇無墠,《王制》則無之。又按三壇同墠 之說,出於金縢,乃是因有所禱而後為之,非于宗廟 之外預為壇墠也。《孝經》「為之宗廟,以鬼享之」,非去墠 而為鬼也。如晉張融之說,則《祭法》所言,難以盡信。 陳氏《禮書》曰:「廟所以象生之有朝也;寢所以象生之 有寢也。建之觀門之內,不敢遠其親也。位之觀門之 左,不忍死其親也。」《家語》曰:「天子七廟,諸侯五廟。」自虞 至周之所不變也。是故《虞書》禋于六宗,以見太祖;《周 官》守祧八人,以兼姜嫄之宮。則虞、周七廟可知矣。伊 尹言七世之廟,商禮也。《禮記》荀卿、《穀梁》皆言「天子七 廟」,不特周制也,則自虞至周七廟又可知矣。然存親 立廟,親親之至恩;祖功宗德,尊尊之大義。古之人思 其人而愛其樹,尊其人則敬其位,況廟乎?法施于民 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況祖宗乎?于是禮以義起, 而商之三宗,周之文、武,漢之孝文、孝武,唐之神堯、文 皇,其廟皆在三昭三穆之外,歷世不毀。此所謂不遷 之廟,非謂祧也。鄭康成之徒以《喪服小記》言王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