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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各隨所祭而服。今既不親祀,則諸臣攝事日,當從王

所祭之服,其攝事之臣,不繫其官。」又言:「《禮·祭法》曰:『王 自為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行,曰泰厲,曰門,曰 戶,曰竈。孟春祀戶,祭先脾;孟夏祀竈,祭先肺;中央土 祀中霤,祭先心;孟秋祀門,祭先肝;孟冬祀行,祭先腎』。 又《傳》曰:『春祀司命,秋祀厲』。此所祀之位、所祀」之時,所 用之俎也。《周禮·司服》:「掌王之吉服,祭群小祀,則服元 冕。」注謂宮中七祀之屬。《禮記》曰:「一獻熟。」注謂宮中群 小神七祀之等。《周禮·大宗伯》:「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此所祀之服、所獻之禮,所攝之官也。近世因禘祫則 遍祭七祀,其四時則隨時饗分祭,攝事以廟卿行禮, 而服七旈之冕,分太廟牲以「為俎,一獻而不薦熟,皆 非禮制。請以立春祭戶於廟室戶外之西,祭司命於 廟門之西,制脾於俎;立夏祭竈於廟門之東,制肺於 俎;季夏土王日祭中霤於廟庭之中,制心於俎;立秋 祭門及厲,於廟門外之西,制肝於俎;立冬祭司命及 行,於廟門外之西,制腎於俎。」皆用《特牲》,更不隨時饗 分祭。有司攝事,以《太廟令》攝。禮官服必元冕,獻必薦 熟,親祀及臘饗,即依舊禮遍祭之。神宗詔「改定小 祀,以四立祭司命、戶、竈、中霤、門,厲行。」季夏土王日, 祀中霤。

元豐三年太常禮院請禘饗遍祭七祀詔從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云云。

徽宗政和三年班五禮新儀定七祀祭禮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三年四月,班《五禮新儀》。按 《禮志》,政和新儀:「定太廟七祀,四時分祭如元豐儀,臘 饗、祫饗則遍祭,設位於殿下橫街之北道西,東向北 上。」議禮局言:「《周禮》小司徒之職:『凡小祭祀,奉牛牲, 羞其肆』。又《肆師》云:『小祭祀用牲』。所謂小祭祀,即宮中 七祀之類是也。後世以有司攝事,難於純用太牢,猶 宜下同大夫禮,用羊、豕可也。」又言:「社稷五祀,先薦爓, 次薦熟,至於群小祀,薦熟而已。請宮中七祠,止薦熟。」 從之。

高宗紹興二十七年詔太廟臘饗祫饗並祭七祀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七年六月戊午,初命太 廟臘饗祭七祀,祫饗亦祭之。」按《禮志》,南渡後,七祀 仍舊制。

章宗承安四年六月祭中霤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四年六月乙巳祭中霤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元制,「七祀之禮」,附祭於廟庭中街之東。

按《圖書編》,「元制,附祭七祀神位於廟庭中街之東,西 向。其分為四時之祭,並與宋同。惟中霤則附於七月 之祭,特祭則遍設之。每位籩豆各二,簠簋各一,尊二、 俎一。」

按:《續文獻通考》:「元無五祀之禮。」

太祖洪武二年定歲終臘饗歲暮饗太廟並祭五祀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年尚書崔亮奏周官天子五祀曰門曰戶人之所出中霤人之所居曰竈曰井人

之所養。故杜佑曰:「『天子諸侯必立五祀,所以報德也』。 今擬《周官》五祀止於歲終、臘饗,通祀於廟門外。」從之。 歲暮饗太廟時五祀並列廟西廡下,東向,太常寺官 行禮。

洪武二十六年、定「厲壇祀典。」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府州縣每歲春清 明日、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祭無祀鬼神。其壇 設於城北郊間。府州名郡厲,縣名邑厲。祭物牲用羊 三、豕三,飯米三石,香燭、酒紙隨用。其儀注:先期三日, 主祭官齋沐更衣,用常服,備香燭、酒果,詣本處城隍 發告文。通贊者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詣神位前跪, 進爵、獻爵、奠爵,俯伏,興、平身復位;鞠躬;拜,興;拜,興,平 身。焚告文,禮畢。至日,設城隍位於壇上,祭物用羊一、 豕一;設無祀鬼神於壇下左右,如府,則曰:「本府境內 無祀鬼神」,祭物用羊二、豕二,解置於器,同羹飯等,鋪 設各鬼神位前。執事者陳設畢,通贊唱:「執事者各就 位,陪祭官各就位。」主祭官就位,鞠躬;拜興、拜興、拜興、 拜興、平身詣神位前跪三獻酒俯伏,興、平身復位。讀 祭文訖,鞠躬,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以祭文同紙 焚訖。贊「禮畢。」

洪武 年。令庶人得祀竈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 年定五祀祀典

按《明會典》:「五祀舊制,每歲孟春遣內官祭司戶之神 於宮門外道左,南向。孟夏遣內官祭司竈之神於內 府大庖廚前中道,南向。季夏遣司禮監官祭中霤之 神於文樓前,西向。孟秋遣守門內官祭司門之神於 午門前西角樓,東向。孟冬遣內官祭司井之神於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