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祔,乃於武宗室前結綵為次。英宗在上京,召禮官集 議,元用言:『古者宗廟有寢有室,宜以今室為寢,當更 營大殿於前,為十五室。帝嘉其議,授翰林待制,陞直』」 學士。

《熊朋來傳》:至治中,英宗始采用古禮,親御袞冕祠太 廟,銳意於制禮作樂之事。翰林學士元明善颺言於 朝,以朋來為薦,未及召而卒。

《吳澄傳》,「至治末,詔作太廟。議者習見同堂異室之制, 乃作十三室。未及遷奉而國有大故,有司疑於昭穆 之次,命集議之。澄議曰:世祖混一天下,悉攷古制而 行之。古者天子七廟,廟各為宮,太祖居中,左三廟為 昭,右三廟為穆,昭穆神主,各以次遞遷。其廟之宮,頗 如今之中書六部。夫省部之設,亦倣金、宋,豈以宗廟」 敘次而不攷古乎?有司急於行事,竟如舊次云。 《馬札兒台傳》:馬札兒台以仁宗寵遇之深,忌日必先 百官詣原廟致敬,或一食一果之美,必持獻廟中。 《張珪傳》:泰定元年,珪奏曰:「太廟神主,祖宗之所妥靈, 國家孝治天下,四時大祀,誠為重典。比者仁宗皇帝 皇后神主,盜利其金而竊之,至今未獲,斯乃」非常之 事,而捕盜官兵,不聞杖責。臣等議:庶民失盜,應捕官 兵,尚有三限之法,監臨主守,倘失官物,亦有不行知 覺之罪。今失神主,宜罪太常,請揀其官屬免之。 《李黼傳》:黼遷禮部主事,拜監察御史,首言「禴祠烝嘗, 古今大祭。今太廟唯二祭而日享,佛祠神御,非禮也。 宜據經行之。」

《曹鑑傳》:「元統二年,陞同僉太常禮儀院。鑑習典故,達 今古,凡禮樂度數名物,罔不周知,因集議明宗皇后 祔廟事,援禮據經,辨析詳明,君子多之。」

《陳祖仁傳》:大明兵進壓近郊,有旨命祖仁及同簽太 常禮儀院事王遜志等,載太廟神主,從皇太子北行。 祖仁等奏曰:「天子有大事,出則載主以行,從太子非 禮也。」帝然之,還守太廟以竢命。俄而天子北奔,祖仁 守神主,不果從。

《春明夢餘錄》:「景神殿在太廟東北,奉藏列聖御容。歲 六月六日,太常寺吉服詣殿灑掃。」

正德中,御史徐文華言:族無後者,祭終兄弟子孫之 身。今太廟配享諸王,未審於高皇何親?大抵非兄弟 即伯叔,至於今五世六世矣,祀宜祧。」下禮官議,不從。 《明外史黃綰傳》:方:「大禮之興也,首繼璁上疏者,為襄 府棗陽王祐,楒其言曰:『孝廟止宜稱皇伯考聖父,宜 稱皇考興獻大王,即興國之陵廟祀用天子禮樂,祝 稱『孝子皇帝某,聖母宜上徽號,稱太妃,迎養宮中。庶 繼體之道不失,天性之親不泯』』。」時世宗登極歲之八 月也。自時厥後,諸希寵干進之徒紛然而起。於是失 職武夫、罷閒小吏,亦皆攘臂怒目,抗論廟謨。即璁、萼 輩亦羞稱之,不與為伍。故自璁等八人外,率無殊擢。 至致仕教諭王价請加諸臣貶竄誅戮之刑,懲朋黨 欺蔽之罪。此其尤放言無忌者也。嘉靖四年七月,席 書將輯《大禮集議》,因言:「近題請刊布,多繫建言於三 年以前。若臣書及璁、萼、獻夫、韜所正取者,不過五人。 禮科右給事中熊浹、南京刑部郎中黃宗明、都察院 經歷黃綰、通政司經歷金述、監生陳雲章、儒士張少 連及楚王、棗陽王二宗室外,所附取者不過六人。有 同時建議,若監生何淵、主事王國光、同知馬時中、巡 檢房濬,言或未純,義多未正,亦在不取。其他罷職投 閒之夫,建言於璁、萼等召用後者,皆望風希旨,有所 覬覦,亦一切不錄。其錦衣百戶聶能遷、昌平致仕教 諭王价建言於三年二三月未經採入。今二臣奏乞 附名」,應如其請。帝從之。因詔大禮已定,自今有假言 陳奏者,必罪不宥。至十二年正月,蒲州諸生秦鏜伏 闕上書言:「孝宗之統,訖於武宗,則獻皇帝於孝宗,實 為兄終弟及。陛下承獻皇帝之統,當奉之於太廟,而 張孚敬《議禮》,別創世廟以祀之,使不得預昭穆之次, 是幽之也。」帝得奏大怒,責以毀上不道,下詔獄嚴訊, 令供主謀。鏜服妄議希恩,實無主使者,乃坐「《妖言律》 論死繫獄。其後又從豐坊之請,入廟稱宗,以配上帝, 則璁輩已死不及見矣。

《明史紀事本末》:「嘉靖八年十月朔,日食。刑部員外郎 邵經邦上言:《詩》:《十月之交》,刺無良也。意者陛下以議 禮之故,亟用張璁、皇甫專權,致召天變,則所議者不 為公禮矣。可守也,亦可變也;可成也,亦可毀也。」疏入, 帝怒。其疏末有引用茅、焦語,謫鎮海衛,與楊慎等永 遠不宥,死戍所。

嘉靖二十年夏四月辛酉,九廟災。時久暘不雨。是日 初昏,陰雨驟至,大雷雹。以風忽震,火起仁廟,烈風噓 之,須臾燬其主。延及成祖,主亦燬,遂及太祖昭穆群 廟,惟獻廟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