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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已貴

是安可以拘於古制,而使用一等之禮哉?故至和之 制,專以天子之大夫為法,亦深得制禮之意。但其自 東宮三少而上乃得為大夫,則疑未盡,而適士二廟、 官師一廟之制,亦有所未備焉耳。政和之制,固未必 深考古者天子諸侯之大夫同為一等之說,然其意 實近之。但自侍從至陞朝官,並為一法,則亦太無隆 殺之辨矣。蓋官職高下固有古今之不同,但以命數 準今品數而論之,則禮之等差可得而定矣。然此亦 論其得失而已,若欲行之,則《政和之禮》行於今日,未 之有改,凡仕於今日而得立廟者,豈得而不用哉?但 其所謂廟者,制度草略,已不能如唐制之盛,而況於 古乎?此好禮之士未嘗不歎息於斯也。然考諸程子 之言,則以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雖七廟、五廟,亦止 於高祖;雖三廟、一廟,以至祭寢,亦必及於高祖,但有 疏數之不同耳。疑此最為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 考之,雖未見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嘗之別, 則古者祭祀以遠近為疏數,亦可見矣。《禮》家又言大 夫有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則可為立三廟 而祭及高祖之驗。而來教所疑私家合食之文,亦因 可見矣。但干祫之制,他未有可考耳。墓祭之禮,程氏 亦以為古無之,但緣習俗,然不害義理,但簡於四時 之祭可也。凡此皆直據鄙見與其所聞而論之,以求 教於門下。伏唯高明裁擇,因風還賜一言,以決其是 非焉,則熹不勝幸甚。熹又嘗因程氏之說,草其《祭寢 之儀》,將以行於私家,而連年遭喪,未及盡試,未敢輒 以拜呈,少俟其備,當即請教也。

《答汪尚書》

前蒙垂諭,「廟制率易薦聞,未知中否」,不蒙辨詰,殊失 所望。然若果於合意無疑,則亦足自安矣。別紙下詢, 尤見謙德之盛,愈下而愈光。顧熹之愚,不足以有所 發耳。夫宋公以外祖無後而歲時祭之,此其意可謂 厚矣。然非族之祀,於禮既未安,而勢不及其子孫,則 為慮亦未遠曷。若訪其族親,為之置後,使之以時奉 祀之,為安便而久長哉?但貧賤之士,則其力或不足 以為此,或雖為之,而彼為後者無所顧於此,則亦不 能使之致一於所後。若宋公則其力非不足為,若為 之而割田築室以居之,又奏授之官以祿之,則彼為 後者必將感吾之誼而不敢乏其祀矣。此於義理甚 明,利害亦不難曉。竊意宋公特欲親奉烝嘗,以致吾 不忘母家之意,而其慮遂不及此耳。若果如此,則其 為後者主其祭,而吾特往助其饋奠,亦何為而不可? 伏惟高明試一思之,如有可採,願早為之,「使異時史 策書之,可以為後世法,而宋公之事不得專美於前, 則區區之深願也。」愚見如此,不審台意以為如何?

「伏蒙垂諭祭儀之闕,此間前日蓋亦有疑之者。熹竊 以為正廟配食,只合用初配一人,其再娶及庶母之 屬,皆各為別廟祠之,乃於情義兩盡,不審台意如何? 焚黃,近世行之墓次,不知於禮何據?昨見欽夫謝魏 公贈諡文字,卻只云告廟,此與近世所行,又不知孰 為得失也。更乞台諭,幸甚。」又見王彥輔麈《史記》富文 忠、李文定忌日變服事。「橫渠《理窟》亦有變服之說,但 其制度皆不同。如熹前日所定,則與士庶吉服相亂, 恐不可行。不知三家之說當從行者為是,亦乞批誨, 當續修正也。」

文衡

《宗廟略》

天子諸侯宗廟之制,《中庸》《或問》詳矣,惟大夫士之制, 則不能無疑焉。《王制》曰:「大夫三廟,適士二廟,官師一 廟。」官師陞適士,適士陞大夫。以次增立其廟,固其理 也。設若先大夫既立三廟矣,其子孫無為大夫者,而 為適士、為官師,先大夫所立三廟,今為適士、官師者, 又不當祭其廟,其主將毀之乎?將存之乎?毀之,非禮 也。存之其誰宜哉?存之而主於宗子歟?《禮》,支子不祭。 故支子之為大夫者,有事於廟,以上牲祭於宗子之 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然則支子之為 大夫者,不得立廟明矣。宗子為大夫,則支子之為大 夫者,固可因其三廟而祭設。若宗子為適士,為官師, 或一廟,或二廟,所當祭者不過祖與禰也。則支子之 為大夫,所當祭於曾祖者,宗子既不當祭,支子之為 大夫者,又不敢祭,將闕之乎?將遂以支子之為大夫 所當祭而祭之乎?闕之,非禮也;祭之,又非適士官師 之宗子所宜祭也。《禮》:大夫欲祭高祖,則省於君,謂之 干祫。今欲祭於曾祖,亦將請於君歟?又宗子為大夫, 其支子與之同行者,亦為大夫,因之而祭三廟,則固 宜也。苟宗子與支子其行不同等,所祭之曾祖禰亦 不同等,則如之何?竊料各隨見為大夫者所宜祭之 三廟而祭之,宗子但為之主祭耳。主祭者惟宗子,初 不論其行之不同等也。臆說如此,俟知禮者正焉。又 按:《曾子問》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疏曰:「宗子是士,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