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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二年夏四月癸亥,定正旦御殿儀。秋七月戊寅, 詳定朝會儀。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正月朔,不視朝。五月,詔:「伏內五日一御前 殿,罷常朝正衙橫行之儀。」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三年春正月乙丑朔,以大行 太皇太后在殯,不視朝。二月丙辰,始御崇政殿視朝。 五月乙丑,詔自今三伏內五日一御前殿。 按《禮志》, 元豐既定朝參之制,侍御史知雜事蒲中行上言,「文 德正衙之制,尚存當朝之虛名,襲橫行之謬例,有司 失於申請,未能釐正。」兩省、臺官、文武百官赴文德殿, 東西相向對立,宰臣一員押班,聞傳不坐,則再拜而 退,謂之「常朝。」遇休假併三日以上,應內殿起居官畢 集,謂之「橫行。」自宰臣、親王以下,應見、謝、辭者,皆先赴 文德殿,謂之「過正衙。」然在京釐務之官,例以別敕免 參。宰臣押班,近年已罷,而武班諸衙,本朝又不常置。 故今之赴常朝者,獨御史臺官與審官「待次階官而 已。今垂拱內殿,宰臣以下既已日參,而《文德常朝》仍 復不廢,舛謬倒置,莫此為甚。至於橫行參假,與夫見 謝、辭官,先過正衙,雖沿唐之故事,然必俟天子御殿 之日行之可也。」詔下詳定官制所言:「今天子日聽政 於垂拱,以接執政官及內朝之臣,而更於別殿宣敕 不坐,實為因習之誤。兼有執事升朝官,五日一赴起 居,而未有執事者,反謂之參,疏數之節,尤為未當。又 辭見謝,自己入見天子,則前殿正衙對拜為虛文。其 連遇朝假,則百官司赴大起居,不當復有橫行參假。 宜如中行言。」於是常朝、正衙、橫行之儀俱罷。

元豐 年,詔「侍郎以下不許獨請奏事,三省、樞密院 奏事日無得過三班。」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豐中,詔尚書侍 郎同郎官一員奏事,郎中員外郎番次隨之,不許獨 留身。侍郎以下亦不許獨請奏事。其左右選非尚書 通領者,聽侍郎以上郎官自隨。祕書殿中省諸寺監 長官視尚書,貳丞以下視侍郎。又詔三省樞密院獨 班,奏事日無得過三班。若三省俱獨班,則樞密院當 請奏事,其見任官召對訖,次日即朝辭回任聽旨。 元豐五年春正月癸未朔,不受朝。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六年。春正月丁丑朔。御大慶殿受朝。始用新樂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八年二月,詔:「在京釐務者望參,不釐務者朔參。」 三月,太皇太后垂簾聽政,定《起居奏事儀注》。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八年二月癸巳,三省樞密院 入見,請立皇太子,及請皇太后權同聽政,許之。三月 戊戌,皇太子即皇帝位,太皇太后權同處分軍國事。」

按《禮志》:「元豐八年二月,詔諸三省御史臺寺監長」

貳、開封府推、判官,六參。職事官赤縣丞以上寄祿升 朝官在京釐務者望參,不釐務者朔參。哲宗即位, 太皇太后權同聽政。三省、樞密院按《儀注》,未釋服以 前,遇隻日皇帝御迎陽門,日參官並赴起居,依例奏 事。每五日遇隻日,於迎陽門垂簾,皇帝坐於簾內之 北。宰執奏事,則權屏去左右侍衛,事有機速,許非時 請對,及賜宣召,亦許升殿。禮部、御史臺、閤門奏討論 御殿及垂簾儀制,每朔望六參,皇帝御前「殿,百官起 居。三省、樞密院奏事,應、見、謝、辭班退,各令詣內東門 進榜子。」皇帝雙日御延和殿,垂簾日參官起居,太皇 太后移班少西起居,皇帝並再拜。三省、樞密院奏事, 三日以上四拜,不舞蹈。候祔廟畢,起居如常儀。簾前 通事以內侍,殿下以閤門吏部磨勘。奉舉人垂簾日 引應見、謝、辭臣僚,遇朔、望參日不坐,並先詣殿門,次 內東門應抬賜者並門賜之。於是帝御迎陽門幄殿, 同太皇太后垂簾,宰臣、親王以下合班起居,常制分 班十六。至是合班,以閤門奏請故也。禮官請「如有祥 瑞、邊捷,宰臣以下紫宸殿稱賀皇帝畢,赴內東門賀 太皇太后。」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正月朔罷朝賀五月詔文彥博班宰臣之上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五月壬午,詔文彥博班 宰相之上。 按《禮志》,元祐元年五月,詔「太師、平章軍 國重事文彥博,已降旨令獨班起居,自今赴經筵、都 堂,同三省、樞密院事並序位在宰臣之上。」

按《文獻通考》。哲宗即位。禮部言。冬至正旦在諒闇。當 罷朝賀。欲令群臣于東上閤門內東門表賀。從之。 元祐二年十二月丙戌。興龍節。初上壽於紫宸殿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三年春正月己酉朔,不受朝。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四年正月朔,不受朝。八月,詔「今後太禮毋令表 賀。」十月,詔常參官兼赴朔望六參。十一月,卻元旦賀 禮。十二月,更定朝儀、二舞。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四年春正月壬申朔,不受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