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4 (1700-1725).djvu/16

此页尚未校对

《盧弘宣傳》:弘宣患士庶人家祭無定儀,乃合十二家 法,損益其當,次以為書。

《燕翼貽謀錄》:慶曆元年十一月郊祀赦文,「功臣不限 品數,賜私門立戟,文武臣僚許立家廟。已賜門戟,給 官地修建。」此循唐制也。故有兄弟同居而各置門以 列戟者,想是時必有立戟之人。特近代此制不舉,無 能舉舊事以言者,若家廟則終不能行。至皇祐二年 十二月甲申朔,復頒三品以上家廟之制,從宋庠之 請也。然一時議者欲令立廟之子孫襲其封爵,世降 一等,自國公而至封男,凡五世,而封爵之卑者僅一 二世。或又疑「襲封公爵,惟三恪先聖之後有之,此制 一行,數世之後必多。又子孫或初命卑官,不應襲公 侯之爵。」議終不決,竟尼不行。是不詳考前代之制也。 君子惜之。

《宋史宋庠傳》:庠皇祐中拜兵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 章事,集賢殿大學士。享明堂,遷工部尚書。嘗請復群 臣家廟,曰:「慶曆元年赦書,許文武官立家廟,而有司 終不能推述先典,因循顧望,使王公薦享,下同委巷, 衣冠昭穆,雜用家人,緣偷襲弊,甚可嗟也。請下有司 論定施行。」而議者不一,卒不果復。

《蘇頌傳》:「頌,皇祐五年召試館閤校勘,同知太常禮院。 至和中,文彥博為相,請建家廟。事下太常。頌議以為 禮,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是有土者乃為廟祭 也。有田則有爵,無土無爵則子孫無以繼承宗祀,是 有廟者止於其躬,子孫無爵,祭乃廢也。若參合古今 之制,依約封爵之令,為之等差,錫以土田,然後廟制」 可議。若猶未也,即請考案《唐賢寢堂祠饗儀》,止用燕 器常食而已。

《退朝錄》:皇祐中,宗袞請置家廟,下兩制、禮官議,以為 廟室當靈長,若身沒而子孫官微,即廟隨毀。請以其 子孫襲三品階勳及爵,庶常得奉祀。不報。

《石林燕語》:「士大夫家廟,自唐以後不復講。慶曆元年, 郊祀赦,聽文武官皆立廟。然朝廷未嘗討論,立為制 度,無所遵守,故久之不克行。」皇祐二年,初祀明堂。宋 莒公為相,乃始請下禮官定議。於是請平章事以上 立四廟,東宮少保以上立三廟,而其詳皆不盡見。文 潞公為平章事,首請立廟於洛,終無所考擬,不敢輕 作。至和初知長安,因得唐杜佑舊廟於曲江,猶是當 時舊制。一堂四室,旁為兩翼。嘉祐初遂倣為之。兩廡 之前,又加以門,以其東廡藏祭器,西廡藏家牒。祊在 中門之右。省牲、展饌、滌濯等,在中門之左。別為外門, 置庖廚於中門外之東南堂中分四室,用晉荀安昌 公故事,作神版而不為主。唐周元陽《祀錄》,以元日、寒 食、秋分、冬夏至為四時祭之節,前祭皆一日致齋,在 洛則以是祭,或在他處,則奉神版自隨,倣古諸侯載 遷主之義。公元豐間始致仕歸洛,前此在洛無幾,則 廟不免猶虛設,乃知古今異制,終不可盡行也。 《聞見前錄》康節先生出行不擇日,或告之以不利則 不行。蓋曰:「人未言則不知」,既言則有知,而必行則神 鬼敵也。《春秋》祭祀,約古今禮行之,亦焚楮錢。程伊川 怪問之,則曰:「明器之義也。脫有一非,豈孝子慈孫之 心乎?」又曰:「吾高曾,今時人以籩豆簠簋薦牲,不可也。」 伯溫謹遵遺訓而行之也。

《宋史王存傳》:「存以右正議大夫致仕,嘗悼近世學者 貴為公卿,而祭祀其先,但備庶人之制。及歸老築居, 首營家廟。」

《老學庵筆記》:「南豐曾氏享先,用節羹、馣鵝、刡粥。建安 陳氏享先,用肝串子、豬白割、血羹、肉汁。皆世世守之, 富貴不加,貧賤不廢也。」

《揮麈前錄》:「至和三年,宋元憲建言,慶曆郊祀赦書,許 文武官立家廟,而有司終不能推述先典,明喻上指, 因循顧望,遂逾十載,使王公薦紳,下同閭巷昭穆,雜 用家人,緣媮習弊,甚可嘆也。臣近因進對,屢聞聖言, 謂諸臣專殖第產,不立私廟,豈朝廷勸戒有所未孚, 將風教頹齡終不可復?」反復至意,形於歎息。臣每求 諸臣所以未即建立者,誠亦有由。蓋古今異儀,封爵 殊制。禮官既不講求,私家何由擅立?且未信而望誠 者,上難必責;從善而設教者,下或有違。若欲必如三 代有家嫡世封之重,山川國邑之常,然後議之,則墜 典無可復之期矣。夫建宗祏,序昭穆,別貴賤之等,所 以為孝。雖有過差,是過為孝。殖產利,「營居室,遺子孫 之業,或與民爭利,顧不以為恥。逮夫立廟,則曰不敢 寧,所謂去小違古而就大違古者。今諸儒之惑,不亦 甚乎!」於是下兩制與禮官詳定制度,而王文安以下 定官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知樞、參政、同知樞、簽 樞以上,前任見任宣徽尚書、節度使、東宮三少以上, 皆立三廟,餘官祭於「寢。凡得立廟者,許嫡子襲爵以 主祭。其襲爵世降一世,死則不得別立祔廟,別祭於 寢。自當立廟者,即祔其主。其子孫承代,不許廟祭、寢 祭,並以世數親疏遷祧。」始得立廟者不祧,以始封有 不祧者,通祭四廟、五廟。廟因眾子立而長子在,則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