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4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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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齋呫嗶》:「《禮記》云:『餕餘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本 當三句,各為一義,而本注乃於『餕餘不祭』下作一義, 注云:『食人之餘曰餕,禮輕故不敢祭』。」此義是也。然於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之下別作一義,注云:「祭先也。從 卑處家,故不祭,則是以夫與父不得而祭其妻子也。」 此何義也?故朱文公先生釐正之,以為「父不祭子,夫 不祭妻,非不祭也,但明其不可以餕餘而祭耳。在《禮》, 生則婦可餕夫之餘,子可餕父之餘。既死矣,則以鬼 禮享之,當用其嚴敬,弗可以餕餘而祭之,為褻且慢 也。」此說明甚。而世儒薄夫,乃有泥古注而不祭妻子 者,是可哀也,是可鄙也,故發明朱子之說而厚俗云。 《日知錄》:陸道威著《思辨錄》,欲於祭禮之中而寓立宗 之意,謂古人最重宗子,然宗子欲統一族眾,無如《祭 法》。文公《家禮》所載祭禮,雖詳整有法,顧惟宗子而有 官爵及富厚者,方得行之,不能通諸貧士。又一歲四 合,族眾繁重難舉,無差等隆殺之別。愚意欲倣古族 食世降一等之意,定為《宗祭法》。歲始則祭始祖,凡五 服之外,皆與大宗主之。仲春則祭四代,以高祖為主, 曾祖以下分昭穆居左右,合同高祖之眾,繼高之宗 主之。仲夏則祭三代,以曾祖為主,祖考則分昭穆居 左右,合同曾「祖之眾,繼曾之宗主之。仲秋則祭二代, 以祖為主,考妣居左昭位,合同祖之眾,繼祖之宗主 之。仲冬則祭一代,以考為主,合同父昆弟,繼禰之宗 主之。」皆宗子主祭,而其餘子則獻物以助祭。不惟愛 敬各盡,而祖考高曾隆殺有等,一從再從,遠近有別, 似於古禮初無所倍。或曰:「高、曾祖考祭則俱祭,古人 具有成法,不當隨時加損。」答之曰:「凡禮皆以義起耳。 《禮》有云:『上殺、旁殺、下殺』,《中庸》言『親親之殺』,是古人於 禮,凡事皆有等殺。況《喪禮服制》,父母皆服三年,而高 祖則齊衰三月。」此今律文是《喪禮》已有等殺,何獨於《祭禮》 不可行乎?此雖刱舉,恐不無補於風教也。

《士虞禮》聲三注:「聲者,噫歆也,將啟戶,警覺神也。」《曾子 問》:祝聲三注:「聲噫歆,警神也。蓋歎息而言,神其歆我 乎?」猶《詩》「顧予烝嘗」之意也。喪之皋某,復祭之噫歆,皆 古人命鬼之辭。《正義》曰:直云祝聲,不知作何聲。按《論 語》云:「顏淵死,子曰:『噫!天喪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 古人發聲多云噫,故知此聲亦謂噫也。凡祭祀神之 所享謂之歆,今作聲欲令神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既夕禮》聲三注,舊說以為噫興也。噫興者,歎息而欲 神之興也;噫歆者,歎息而欲神之歆也。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當,而以尊臨 卑,則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當祭則有代之者矣。 此別是一條,說者乃蒙上「餕餘不祭」之文而為之解, 殆似山東人作「不徹薑食,不多食」義,即謂不多食薑, 同一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