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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季歷來朝,王賜地三十里,玉十玨,馬十匹。」

帝辛二十一年春正月諸侯朝周

按《史記殷本紀》不載。按《竹書紀年》云云。

帝辛三十六年春正月,諸侯朝於周。

按《史記殷本紀》不載。按《竹書紀年》云云。

《周制》,「朝覲、會同,六官之屬各掌其事,以辨等威,以親 諸侯。」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大朝覲會同,贊玉幣、玉獻、玉 几、玉爵。」

鄭康成曰:「時見曰會,殷見曰同。大會同或於春朝,或於秋覲,舉春秋則冬夏可知。助王受此四者。玉幣,諸侯享幣也,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幣云。玉獻,獻國珍異,亦執玉以致之。玉几,王所依也。立而設几,優尊者。」 玉爵,王禮諸侯之酢爵,王朝諸侯,立依前南面,其禮之於阼階上 。愚案:朝覲、會同贊導威儀,其大者宗伯之事,其細者司儀行人之職。冢宰與君同體,鎮撫諸侯,乃其道也。而下與交際之禮曰大朝覲會同,非周家細事,所謂坐明堂以朝諸侯,昔者武王克商,所未舉也。成王新立,周公攝政,則一切舉行之,不特五等諸侯咸在,八蠻、五戎、六狄、九貉,環列而會,所以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也。此一代希闊之典,故大宰於此不得視為微文末節進而贊之,所以成天下之大禮,章一王之盛事。

《小宰》之職,「以灋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

鄭康成曰:「法謂禮法也。戒具,戒官有事者所當共。」

《易》氏曰:「法,式也。天下之事不豫,則不立朝覲會。」

《同》《賓客》皆國之大事,不先具則必有緩不及事之患。故平居之際,戒其所當為之事,具其所當用之物,《小宰》皆以式法掌之而待其事焉。

「凡賓客,贊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幣之事。」

賈氏曰:「凡賓客,贊祼者,《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 ,謂諸侯來朝,朝享既畢,王禮之有,此灌酢之禮也。

《鄭鍔》曰:「凡此言贊,皆贊王也。受爵,謂王受賓客。」

之玉爵受幣,謂王受賓客之玉幣。凡此二事,亦贊王受之。先儒以為助大宰,非也 。王氏《詳說》曰:「大宰於幣爵言贊不言受,此言受又言凡,所以見小宰之治其小也。」

宰夫之職,「掌治朝之灋,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 吏之位,掌其禁令。」

鄭康成曰:「治朝在路門之外 。」 黃氏曰:「掌治朝之法者,冢宰掌邦治,故王眂治朝,則冢宰贊聽治,而宰夫掌其法,以正王及諸臣之位。法」 ,謂其事當聽於治朝者,若今三省取旨軍司引見公事,禮部奏進士名,三衙進呈軍器之屬。是則皆有其法矣。王位,若今御坐與臨軒也。公卿大夫之位,其進退升降各有據。鄭言「其位,司士掌焉,宰夫察不如儀」 者,非也。司士,朝儀之位,蓋常朝也。宰夫,治朝之位,王聽治,當時王者位於此也。群吏府史,府主藏,史主書,將有所治,故亦有位 。陸氏曰:「治朝之位,孤卿東面。外朝之位,左,孤卿,右。公、侯、伯、子、男、射人,孤東面,卿、大夫西面,皆尚右。內外之禮異也 。」 孫氏曰:「案《司士》,朝儀之位,王族」 ,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左,南面東上。大僕、大右,大僕從者,在路門之右,南面西上。則知皇居之重,宿衛之眾,皆屬司馬而治之以軍政,惟大宰之贊聽治,所謂「一相在內,無所不統」 者也。使其令不行於朝廷,則相權輕而朝綱紊,故不盡委諸司馬。必使宰夫掌治朝之法,而申以禁令之嚴,敘群吏之治,而待其命令復逆之至,然後提綱振領,皆歸一相,奔走禦侮,各效臣節。若夫燕朝則師氏司之,外朝則司寇聽之,大宰皆不得而參,何哉?蓋燕朝者,居宮中之隱,非禮貌大臣之地,燕安鴆毒,乃遊逸淫樂之所從生,左右非人,則讒諂面諛所必至。於是臨之以師保,正之以僕臣,友之以史氏,詔媺諫惡,有箴規之益;左右先後,無便辟之私。見聞日廣,志意日修,則大宰雖不身親乎其列,而以人事君,莫大於此。外朝者,其地廣遠,諸侯諸吏之所赴,州長百姓得而入,皆隸於司寇。先王之時,官各有守,而不容以相奪。地官掌教,則六卿皆受法於司徒。宗伯掌禮,則朝覲會同為上相;《夏官》掌政,則軍旅之戒令,雖地官之屬,亦惟司馬之聽焉。司寇之職,得專行於外朝,又何嫌哉?

凡朝覲、會同、賓客,以《牢禮》之灋,掌其牢禮、委積、膳獻、 飲食、賓賜之飧牽與其陳數。

鄭康成曰:「牢禮之法,多少之差,及其時也,三牲、牛羊、豕具為一牢。」

《掌次》:「諸侯朝覲、會同,則張大次、小次。」

賈氏曰:「與諸侯張之也。若四時常朝,在國內。」 今言朝覲、會同,為會同而來,故在國外,與《大宰》大朝覲、會同一也 。鄭康成曰:「大次亦初往,所止居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