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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經亦多以朝覲為主。至於會同之發禁施政,又因朝覲之時而行其禮,故經亦謂之「大朝覲。」 此朝、覲、宗遇之名雖異,先王行禮之意一也 。王氏《詳說》曰:「《大宗伯》《大司馬法》與《大行人》載此,各相為異。同《宗伯》言朝覲之禮,《行人》言朝覲之事。至於《司馬法》謂『春以禮朝諸侯,圖同事,夏以禮宗諸侯,陳同謨。覲遇會同,亦如』」 其說。言朝而必言「禮」 ,言事而必言同事,蓋同者有同與不同之義焉,此所以為《司馬法》。

《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謂之侯服,歲壹見,其貢 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甸服,二歲壹見,其貢嬪 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男服,三歲壹見,其貢器物。 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采服,四歲壹見,其貢服物。又 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衛服,五歲壹見,其貢材物。又其 外方五百里謂之要服,六歲壹見,其貢貨物。

易氏曰:「邦畿言畿而六服言服,內外大小之辨也。」 周之邦畿即《禹貢》之甸服,周之侯服、甸服即《禹貢》之侯服,周之男服、采服即《禹貢》之綏服,周之衛服、蠻服即《禹貢》之要服,周之夷服、鎮服即《禹貢》之荒服。是《禹貢》之與周制,其九州之地皆五千里,無可疑者。《職方氏》所載,雖時有損益,而皆不改乎《禹貢》之舊,孰謂其廣地於《禹貢》九州之外耶?然而夷服、鎮服不列於六服者,以其為《禹貢》之荒服,非天子巡狩之地。然在九州之內,則其待之也,實與要服同。其禮。惟此六服朝畢十二年王乃巡狩,則是王巡狩之禮止及六服故也。鄭鍔曰:「此言侯服、甸服、男服、采服、衛服、要服來見之歲,與所貢之物。」 康成謂「六服隨服來朝,六年一遍。」 孔安國據《左傳》「歲聘以志業,問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 之文,以為諸侯三年一朝,六年一會,十二年一盟,是周之正朝法。其《大行人》依服數見者,是諸侯遣使貢獻而見耳。今考此文,言歲一見,二歲一見,三歲一見,則正言諸侯來朝之歲數。《大宗伯》云:「春朝夏宗,秋覲、冬遇」 ,與夫時見、殷見者,皆言諸侯見王之名。知此所言非指遣使明矣。諸儒所以紛紛者,正以見而貢物疑之耳。《大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司會》以九貢之法致邦國之財用。王朝所以仰給者,諸侯之貢為多。若一歲來者始貢祀物,二歲來者始貢嬪物,以至六歲來者始貢貨物,則王朝所須,無時而可具。又況《小行人》令諸侯春入貢,為每歲之常,安有如此之希闊乎?先儒謂九州諸侯依服數來朝,因有貢物,與《大宰》九貢及《小行人》「春入貢」 別。彼二者,是歲之常貢也。余以為先王制貢之法初無異也,顧讀經者不深考耳。竊謂此《行人》言見與貢,自是二事,非聯之也。侯服歲一見也,其所常貢,則祀物、甸服,二歲一見也。其所常貢,則嬪物、男服,三歲一見也。其所常貢,則器物、采服,四歲一見也。其所常貢,則服物、衛服,五歲一見也。其所常貢,則材物朝見,固有歲數之不同。若貢物則是其服每歲之常,安可以為來朝始有貢乎?見者自其君之親來貢,則每歲或遣使而入耳。說者合而為一,茲所以紛紛也。「侯貢祀,甸貢嬪,男貢器,采貢服,衛貢材,要貢貨」 者,亦以內外遠近為之緩急輕重也。內而近者,宜貢其物之急而重者,用物之尤急,則欲其致之速。凡重而大者取諸近,則力所能致也。故祀物、嬪物、器物,使侯、甸男貢之。祀者奉祭祀之物,《包茅》之屬是也;嬪則嬪婦所化治之物,絲枲是也;器則祭祀之器,宗廟樽彝之類是也。其用急,其物重,責於內而近者宜矣。外而遠方宜貢之緩而輕者,用物之尤緩,則不欲其致之速,凡輕而小者取諸遠,亦量其力之所能致也。故服物、材物,貨物則使采衛要貢之服,則織纊纖縞之類;材則珠象金玉之類,貨物則物之輕而可寶者,龜貝之類。其用緩,其物輕,責於外而遠者,宜矣。然九貢所致,有幣貢,有斿貢,有物貢,不見於此。六服之外,誰貢之哉?蓋王所責於諸侯者,惟服食器用之物而已,若夫燕游之所須,雜物之無名幣帛以將意,皆不可立為定名以責之也。諸侯自有享上之誠,欲自致於王則可也。《大宰》言致,亦使之自致耳。此言貢,使以為歲事之常,故所致之敘與此不同,則知行人為一定之制,而大宰非一定之制矣 。黃氏曰:「《九服職方》,已見此,又見朝節貢物著於此。違禮則刑,不王則誅,六官所以合治也。」

《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壹見,各以其所貴寶為摯。

《易》氏曰:「夷、鎮二服,實在九州之內。」 蓋先王以其荒遠,非巡狩所至,使不列於六服。鄭氏徒見此二服不列於六服,遂概以為九州之外,曰九州之外,夷服、鎮服、蕃服也。《經》止言蕃服,鄭氏乃加之以夷、鎮二服,非也。且弼成五服至於五千,乃舜之十二州;禹治水成功,別為九州。塗山之會,執玉帛者萬國,則亦九州內之「五服。」 在周則「夷服」 、「蠻服」 以上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