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4 (1700-1725).djvu/35

此页尚未校对

「覲,受之於廟」 者,按《曲禮》下經言之。春夏朝宗,在朝不在廟,而言四時朝覲皆在廟者,朝宗雖在朝,受享則在廟,故并言之。云「此謂時會殷同也」 者,以《司儀職》云:「將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 ,與此為一事,則合者,合諸侯也。故知此為壇見諸侯,謂時會殷同時也。案《大宗伯》云:「時見曰會,殷見曰同。」 鄭註云:「時見者,言無常期」 ,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征討之事,則既朝覲,王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事焉。《春秋傳》曰「有事而會,不協而盟」 是也。殷猶眾也。十二歲王如不巡守,則六服盡朝。朝禮既畢,王亦為壇,合諸侯以命政焉。所命之政,如王巡守,殷見四方。四方,四時分來,終歲則遍,若如註,則時會殷同,亦有朝覲在廟,而獨云「四時朝覲在廟」 者,以其《周禮·大行人》「諸侯依服數來朝,時會無常期。」 假令當方諸侯有不順服,則順服者皆來朝王。其中則有當朝之歲者,復有不當朝之歲者。若當朝之歲者,自于廟朝覲。若不當朝之歲者,當在壇朝。若十二年王不巡守,則殷朝。亦云「既朝乃於壇」 者,六服之內,若以當歲者即在廟,則依服數,十二歲合有侯服。年年朝者,在廟朝覲,其五服,自甸、男、采、衛要五服。若以十二歲王巡守,總合朝服,不得獨在廟,在壇朝,故鄭《會同》皆言既朝覲,乃為壇于國外也。朝事儀,未在壇朝,而先言「帥諸侯拜日」 ,亦謂帥已朝者諸侯而言也。云「為宮者,于國外,春會同則于東方」 云云者,經直言為壇,鄭知逐四方為之者,案《司儀》云:「將合諸侯,則令為壇三成。」 鄭註云:「合諸侯,謂有事而會也。為壇于國外以命事。天子春帥諸侯拜日于東郊,則為壇于國東;夏禮日于南郊,則為壇於國南;秋禮山川丘陵于西郊,則為壇于國西;冬禮月與四瀆于北郊,則為壇于國北。既拜禮而還,加方明于壇上而祀焉。」 鄭引此文,下及朝事儀而言,故知為壇皆依方為之。但四方之壇,並宜在四郊之內,以其拜日之等,于近郊退來就壇,明壇在近郊之內,但去城不知遠近,或四方皆依成數。東方八里,南方七里,西方九里,北方六里,四方,此其定分。案《職方》,王會同或出畿,在諸侯之國,故《職方氏》令諸侯供待之事,則無常數。云「八尺曰尋」 者,依《考工記》云「殳長尋有四尺」 ,從軫差之,知尋長八尺。云「三重」 者,自下差之為三等,而上有堂焉。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者,此以下基九十六尺,上下三等,每等兩相各丈二尺,共二丈四尺。三等總七丈二尺,通堂上二丈四尺,合九丈六尺也。云「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 者,謂合木為上下四方,故名方。此則神明之象,故名明。此樂解得名方明神之義也。云「所謂明神也」 者,所謂《秋官司盟之職》云「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 是也。云「則謂之天之司盟有象」 者,案《春秋》襄十一年經書,公會晉侯、宋公之等伐鄭,鄭人懼,行成。秋七月,同盟于亳。范宣子曰:「不慎必失,諸侯乃盟。《載書》曰:『凡我同盟,毋薀年,毋壅利,毋保姦,毋留慝,救災患,恤禍亂,同好惡,獎王室。或間茲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明神殛之』。」 註云:「二司,天神、司盟、司慎,不敬者盟、司察盟者。是為天之司盟也。」 云「有象者,猶宗廟之有主乎」 者,以其宗廟木主,亦上下四方為之,故云猶宗廟之「有主」 ,無正文約同之,故云「乎」 以疑之。雖同四方為之,但宗廟主止一神而已。此下文以六色為六神,用六玉,禮之有此別,但取四方同而已。云「王巡守至于方岳之下,諸侯會之,亦為此宮以見之」 者,案下文「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瘞」 ,鄭註云:「升沈,必就祭者也。」 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 者,是王巡守在方岳,亦為此宮可知。是以《司儀》註云「王巡守殷國而同。」 則其為宮亦如此與?以其與宮同也。案《司儀》云:「王合諸侯令為宮」 ,據時會而言。其巡守據王就方岳殷國,此王有故不行,諸侯同來。此二者,其壇文約與時會同,故云與以疑之。是以鄭註《大宗伯》云:「殷同,王亦為壇于國外」 ,亦時會有文者也。引《司儀》者,彼此同是一事,但文有詳略。此文言者,取《司儀》以足之。云「南鄉見諸侯也」 者,王在堂上,公于上等,侯伯于中等,子男于下等。奠玉拜,皆升堂,授玉乃降也。

《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設六色,東方青,南方赤,西方白, 北方黑,上元下黃。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 北方璜,東方圭。

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禮之。上宜以蒼璧,下宜以黃琮,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設玉者刻其木而著之。

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于《宮尚左》,公侯伯于男皆就 其旂而立。

「置于宮」者,建之,豫為其君見王之位也。諸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諸侯,東階之東,西面北上。諸伯,西階之西,東面北上。諸子門東,北面東上。諸男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