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百八十卷目錄
執贄部彙考
書經〈舜典〉
禮記〈曲禮 冠義〉
周禮〈春官 夏官 秋官〉
儀禮〈士昏禮 士相見禮 聘禮〉
執贄部總論
春秋繁露〈執贄〉
說苑〈修文〉
白虎通〈文質〉
杜佑通典〈天子上公及諸侯卿大夫士等贄〉
儀禮逸經〈士相見義〉
圖書編〈贄禮說〉
執贄部紀事
執贄部雜錄
禮儀典第二百八十卷
執贄部彙考
《書經》
《舜典》
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覲東后, 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禮,五玉,三帛,二生一 死,贄如五器。卒乃復。
〈孔傳〉五玉五等,諸侯執其玉三帛,諸侯世子執纁,公之孤執元,附庸之君執黃,二生,卿執羔,大夫執鴈,一死,士執雉。玉帛,生死,所以為贄以見之,卒終復還也。器謂圭璧,如五器,禮終則還之。三帛,生死則否。〈疏〉正義曰:《周禮·典命》云:「凡諸侯之適子,誓于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之禮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之下。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是諸侯世子,公之孤執帛也。附庸雖無文,而為南面之君,是一國之主。春秋時,附庸之君適魯,皆稱來朝,未有爵命,不得執玉,則亦繼小國之君同執帛也。經言三帛,必有三色。所云「纁元黃」者,孔時或有所據,未知出何書也。王肅云:「三帛,纁元黃」也。附庸與諸侯之適子,公之孤執皮帛,其執之色未詳。或曰:「孤執元,諸侯之適子執纁,附庸執黃。」王肅之注《尚書》,其言多同。孔傳《周禮》:「孤與世子皆執皮帛。」鄭元云:「皮帛者,束帛而表之,以皮為之飾。皮,虎豹皮也。」此三帛不言皮,蓋于時未以皮為飾。鄭元曰:「羔,小羊,取其群而不失其類也。鴈,取其候時而行也。雉,取其守介死不失節也。《曲禮》云:『飾羔鴈者以繢』。謂衣之以布而又畫之,雉執之無飾。士相見之禮,卿大夫飾贄以布,不言繢,此諸侯之臣與天子之臣異也。」鄭之此言,論周之禮耳。虞時每事猶質,羔、鴈不必有飾。贄之言至,所執以自至也。玉帛生死,皆所以為贄以見君,與自相見其贄同也。五器,《周禮·大宗伯》云「以玉作五器。」知器謂圭璧,即五玉是也。如,若也,言諸侯贄之內,若是五器,禮終乃還之。如三帛生死,則不還也。《聘義》云:「以圭璋聘,重禮也。已聘而還圭璋,此輕財而重禮之義也。」《聘義》主于說聘,其朝禮亦然。《周禮司儀》云:「諸公相見,為賓還圭,如將幣之儀。」是圭璧皆還之也。《士相見禮》,言大夫以下見國君之禮,云「若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贄,己臣皆不還其贄。」是三帛,生死則否。〈蔡注〉五玉三帛,二生一死,所以為贄而見者,此九字當在「肆覲東后」之下,「協時月正日」之上,誤脫在此。言東后之覲,皆執此贄也。如五器。劉侍講曰:「如,同也。五器,五禮之器也。卒乃復者,舉祀禮覲諸侯,一正朔,同制度,修五禮如五器。數事皆畢,則不復東行,而遂西向,且轉而南行也。」〈大全〉《朱子》曰:「卒乃復,是事畢而歸,非是以《贄》為復也。」
《禮記》
《曲禮》
凡摯,「天子鬯,諸侯圭,卿羔,大夫鴈,士雉,庶人之摯匹」, 童子委摯而退。野外軍中無摯,以纓、拾、矢可也。
〈陳注〉摯與贄同,執物以為相見之禮也。鬯,釀秬黍為酒曰秬鬯,和以鬱金之草則曰鬱鬯。不以鬱和則直謂之鬯,言其芬香條暢于上下也。天子無客禮而言摯者,用以禮見于神而已。圭,命圭也。公桓圭,侯信圭,伯躬圭,子穀璧,男蒲璧,此不言璧,略也。羔,取其群而不失類且潔柔也。鴈,取其知時且飛有行列也。雉,取其性之耿介且文飾也。匹讀為鶩。野鴨曰鳧,家鴨曰鶩。不能飛騰,如庶人之終守耕稼也。童子不敢與成人為禮,或見師友而執贄,則奠委于地而自退避之也。纓,馬之繁。纓即馬鞅也。拾,射韝也。矢,箭也。或野外,或軍中,隨所有用之也。
婦人之摰、椇、榛、脯、脩、棗、栗。
〈陳注〉椇形似珊瑚,味甜美。一名「石李。」榛,似栗而小,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