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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賓對曰:「某不敢 為儀,固以請。」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聞 吾子稱贄,敢辭贄。」

「不得命」者,不得見許之命也。走猶出也。稱,舉也。辭其贄,為其大崇也。云「辭其贄,為其大崇也」者,凡賓主相見,惟此新升為士,有贄,又初不相識,故有贄為重,對重,相見則無贄為輕。是以始相見辭之為大崇故也。

賓對曰:「某不以贄,不敢見。」

「見于所尊敬而無贄嫌」,大簡。此士相見,惟是平敵相抗。按《曲禮》云:「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並不問爵之大小,惟以相尊敬為先後,故雖兩士,亦得云相尊敬,不敢空手,須以摯相見。若無摯相見,是則大簡略也。

主人對曰:「某不足以習禮,敢固辭。」

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按:上經賓云「某不以摯,不敢見」,是賓以崇禮來見主人。今主人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故變文。言不足以習禮,故鄭云:「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也。」

賓對曰:「某也不依于贄,不敢見固以請。」

言依于贄謙自卑也。凡相見之禮,以卑見尊,必依贄。《禮記檀弓》云:「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贄請見之」者,是下賢,非正法。今士相見云不依于贄,不敢見,謙自卑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出迎于門外, 再拜。賓答再拜。主人揖,入門右,賓奉贄入門左,主人 再拜受,賓再拜送贄出。

右,就右也。左,就左也。「受贄于庭」,既拜受送則出矣。不受贄于堂,下人君也。凡門出則以西為右,以東為左;入則以東為右,以西為左,依賓西主東之位也。知「受贄于庭」者,以其入門左右,不言揖讓而升之事,故知在庭也。云「既拜送則出矣」者,欲見賓拜送贄訖,而言出則去,還家無意,得待主人留己也。云「不受贄于堂下人君也」者,《聘禮》賓升堂,致命授玉,又下云「君在堂,升見無方階」,亦是升堂見君法,故云「不于堂下人君」也。

主人請見,賓反見,退。主人送于門外,再拜。

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賓反見,則燕矣。下云「凡燕見于君」,至「凡侍坐于君」,子博記反見之《燕義》。臣初見于君,再拜奠贄而出。鄭解主人留賓之意。云「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則執贄來見也。云「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者,正謂入門拜受拜送時,賓主俱矜莊相敬,歡心未交也。云「賓反見,則燕矣」者,上士冠禮賓、士昏納采之等,《禮記》皆有禮賓、饗賓之事,明此行禮,主人留必不虛,宜有歡燕,故曰則燕矣。以贄相見,非聘問之禮。燕既在寢,明前相見亦在寢之庭矣。若諸文有留賓者,多是禮賓之事。知此不行禮賓而云燕者,彼諸文皆是為餘事相見,以其事重,故為禮賓。此直當身相見,其事輕,故直有燕矣。是以諸文禮賓,此燕賓,故直云請見也。云「凡燕見于君」至「反見之燕義」者,凡燕見,或反見,或本來侍坐,非反見。下註云「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是也。侍坐于君子之下,乃有侍坐問夜膳葷賜食爵之等,不引證燕見者,彼直是侍坐法,非燕見之禮故也。云「臣初見于君,再拜奠贄而出」者,鄭欲見自燕見于君下至凡侍坐于君子,皆反見《燕法》,其中仍有臣見于君法,臣始事見于君法,禮畢奠贄而出,君亦當遣人留之燕也。若然,下有「他邦之人則還」《贄》雖不見反燕,臣尚燕,他邦有燕可知,但文不具也。

主人復見之,以其《贄》,曰:「曏者吾子辱使某見,請還贄 于將命者。」

「復見之」者,禮尚往來也。以其贄,謂曏時所執來者也。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也。云「復見之者,禮尚往來也」者,鄭解主人還贄之意。云:「禮尚往來」,《曲禮》文。五等諸侯,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以其圭璋重,不可遙復,朝聘訖即還之。璧琮財輕,故不還。彼朝聘用玉,自為一禮,有不還之義。其在國之臣,自執贄相見,雖禽贄皆還之,臣見于君則不還,義與朝聘異,不可相決也。云「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也者,謂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一也。故《聘禮》與《冠義》皆云:每一門止一相,是謂擯介為相也。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賓對曰:「某也非敢求 見,請還贄于將命者。」

言「不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當也。云「嫌褻,主人不敢當也」者,曰:向者主人見己,今即來見主人,賓王頻見,是褻也。今云非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更相見也,故不敢當。相見之法,直云還贄而已。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固辭』。賓對曰:某不敢以 聞。」「固以請于將命」者,「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