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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三百二十三卷目錄

 冠服部彙考七

  宋二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四則 仁宗天聖二則 明道二則 景

  祐三則 康定一則 慶曆四則 皇祐三則 至和二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三則 元豐四則

禮儀典第三百二十三卷

冠服部彙考七

宋二

真宗咸平元年京朝官亦聽敘賜緋紫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雍熙初,郊祀慶 成,始許升朝官服緋綠,二十年者敘賜緋紫。真宗登 極,京朝官亦聽敘。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並以十 五年為限。後每帝登極亦如例。

咸平五年,詔禮院改定助祭《官服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咸平五年。理丞李 坦言。「祭官六冕。衣裳畫繡。不依古制。」詔禮院詳定制 度改正。

景德元年詔賜河北河東陝西三路轉運使及校獵從官錦袍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景德元年,始詔 河北、河東、陝西三路轉運使副並給方勝練鵲錦袍, 校獵從官兼賜紫羅錦旋襴暖靴。」

按《玉海》:景德元年九月,河北轉運使劉綜言,「每歲朝 廷遣使賜邊城冬服,諸軍將校皆給錦袍,唯轉運使 副止攽皁花。丁亥,并賜河東、陝西三路使副方勝練 鵲錦袍。」

景德三年,詔「內諸司使以下不得服皁衣,內職許服 窄袍。」又詔「通犀金玉帶不得擅用。」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景德三年,詔內 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皁衣,違者論其罪,內 職亦許服窄袍。又詔通犀金玉帶,除官品合服及恩 賜外,餘人不得服用。

大中祥符元年二月詔非命婦勿服銷金十月改賜京朝官服色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丙午,申明非 命婦勿服銷金,及不許以金銀為箔之制。冬十月癸 丑,大赦,文武並進秩,京朝官衣緋綠,十五年者改賜 服色。 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 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 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幣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 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 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 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齎。金銀 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

大中祥符五年。詔方團金帶非恩賜者嚴禁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大中祥符五年。 詔曰。方團金帶。優寵輔臣。今文武庶官及伎術之流。 率以金銀倣效。甚紊彝制。自今除恩賜外。悉禁之。 大中祥符六年。詔伎術官未賜緋紫者。勿佩魚。並制 朝拜聖像單衣。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六年「五月壬辰,詔伎術 官未升朝特賜緋紫者,勿佩魚。」

按《文獻通考》:「大中祥符六年五月。朝拜聖像。時屬盛 暑。而皆褻服。有司請別制單衣。以順時令。從之。」 大中祥符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纈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云云。

仁宗天聖二年詔改通天冠為承天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天聖二年甫郊, 禮儀使李維言「通天冠上一字,準敕迴避。」詔改承天 冠。

天聖三年,詔「禁在京士庶衣黑褐、白褐及藍、黃、紫地 花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天聖三年,詔在 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並藍黃紫地撮暈 花樣。婦女不得將白色、褐色毛段并淡褐色匹帛製 造衣服。令開封府限十月斷絕婦人出入乘騎在路 披毛褐以禦風塵者,不在禁限。」

明道元年詔製后妃禮衣祭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明道元年十二月 辛丑。詔有司製后妃禮衣祭服。丙午,太常禮院言,「禮 衣請準袞服減二章,衣去宗彝、裳去藻垂珠翠二十 旒,以袞衣為名。」詔冠名儀天。

明道二年。二月乙巳。皇太后服袞衣儀天冠。饗宗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元年禁織錦刺繡為服飾軍使許借緋紫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間織錦 刺繡為服飾。西川歲織錦上供亦罷之。 按《輿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