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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具劍、玉佩、朱襪之制,已中《禮令》,無復改為則法服 有稽,《祭禮》增重,復詔禮院再詳以聞。而內侍省奏,謂 「景祐中已裁定,可因而用也。」從之。

神宗熙寧元年詔禁銷金服飾並令六品以上犯罪者勿用章服又令陞朝官及嘗奉使者聽改服色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冬十月戊辰,禁銷金服 飾。 按《輿服志》:熙寧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 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從之。 按《文獻通考》,熙寧元年,見任陞朝官衣綠,正郎上已 衣緋,二十年者並改服色,此特恩也。又令臣僚嘗奉 使北朝及接押伴使人到關,起居赴宴,曾借服者,聽 服入朝。

熙寧八年,賜岐王、嘉王玉帶,辭,不許,並詔以玉魚賜 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熙寧八年,岐王 顥、嘉王頵言「蒙賜方團玉帶,著為朝儀,乞寶藏於家, 不敢服用。」神宗不許,命工別琢玉帶以賜之,顥等固 辭不聽,請加佩金魚以別嫌,詔以玉魚賜之。親王佩 玉魚自此始。宗旦、宗諤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謝,特賜 毬文方團金帶、佩魚。自是宗室節度帶同平章事者, 著為例。

熙寧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云云。

元豐元年定郊祀冕服及諸臣服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輿服志》:「元豐元年詳定 郊廟禮文所言,凡冕板廣八寸,長尺六寸,與古制相 合,更不復議。今取少府監進樣,如以青羅為表,紅羅 為裏,則非《弁師》所謂元冕朱裏者也。上用金稜天板, 四周金絲結網,兩旁用真珠花素墜之類,皆不應禮。」 伏請改用朱組為紘,玉笄玉瑱以元紞垂瑱,以五采 玉「貫于五色;藻為旒,以青、赤、黃、白、黑五色備為一玉。 每一玉長一寸,前後二十四旒,垂而齊肩,以合孔子 所謂『純儉之義』。」又古者祭服、朝服之裳皆前三幅、後 四幅。前為陽以象奇,後為陰以象偶。惟深衣、中襌之 屬連衣裳,而裳復不殊前後。然以六幅交解為十二 幅,象十二月。其制作莫不有法,故謂之「法服。今少府 監袞服,其裳乃以八幅為之,不殊前後,有違古義。伏 請改正祭服之裳,以七幅為之,殊其前後。以今太常 周尺度之,幅廣二尺二寸,每幅兩旁各縫殺一寸,謂 之削幅,腰間辟積無數。裳側有純謂之綼,裳下有純 謂之緆,綼緆之廣各寸半,表裏合為三寸。群臣祭服 之裳倣此。」從之。 諸臣祭《服詳定禮文》所言:「國家服 章,視唐尤為不備。於《令文》,《祀儀》有九旒冕、七旒冕、五 旒冕。今既無冕名,而有司仍不制七旒冕,乃有四旒 冕,其非禮尤甚。又服之者不以官秩上下,故分獻四 品官皆服四旒冕,博士、御史則冕五旒而衣紫檀,太 祝奉禮則服平冕而無佩玉,此因循不謹之失也。且 古者朝祭異服,所以別事神與事君之禮。今皇帝冬 至及正旦御殿,服通天冠、絳紗袍,則百官皆服朝服, 乃《禮》之稱;至親祠郊廟,皇帝嚴裘冕以事神,而侍祠 之官,止以朝服,豈禮之稱哉?至於景靈宮分獻官皆 服朝服,尤為失禮。伏請親祠郊廟、景靈宮除導駕、贊 引、扶侍、宿衛之官,其侍祠及分獻者並服祭服,如所 考制度,修製五冕及爵弁服,各正冕弁之名。又國朝 祀儀,祭社稷、朝日、夕月、風師、雨師,皆服袞冕,其蜡祭 先蠶、五龍亦如之;祭司命、戶、竈、門厲行,皆服鷩冕,壽 星、靈星、司中、司寒、中霤、馬祭,皆服毳冕。」皆非是。今天 子六服,自鷩冕而下,既不親祠,廢而不用,則諸臣攝 事,自當從王所祭之服。伏請依「《周禮》,凡祀四望山川, 則以毳冕;祭社稷、五祀,則以絺冕;朝日、夕月、風師、雨 師、司命、司中,則以元冕。若七祀、蜡祭百神、先蠶、五龍、 靈星、壽星、司寒、馬祭,蓋皆群小祀之比,當服元冕。」從 之。是年,公服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 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武臣內侍 皆服紫,不佩魚。《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 並聽服綠。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 或以年格,或以特恩。

按《玉海》,元豐元年十一月癸酉,詳定禮文所言:「後漢 用曹褒之說,係白玉珠為十二旒。國朝沿漢舊,景祐 中,以叔孫通漢禮器制度為法,青表紅裏,非《弁師》所 謂『元冕朱裏也。請改用朱組為紘,玉笄、玉瑱,以元紞 垂瑱,以五采玉貫五色藻為旒。《記》曰:『天子佩白玉元 組,綬韋彤』』。」《五禮精義》:「漢乘輿黃赤綬四采,皆不合禮, 又有大小之別。今袞冕有六采織綬,請改製。」從之。又 詳定禮文所言:「古者祭服,元衣纁裳,以象天地之色, 裳之飾有藻、粉米、黼、黻。今祭服上衣以青,其繡於裳 者,藻、粉米五采圓花藉之。黼用藍,黻用碧,黃、虎、蜼、粉 米異章而畫,不應於古制。請下有司制五冕之服章, 袞冕之章九。」

衣繪龍、山、華蟲、火虎蜼,裳繡藻、粉米、黼黻。

《鷩冕》之章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