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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十三年禁文武官奏討蟒服飛魚更定郡主儀賓冠帶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今後公、侯、伯及文武大 臣、各處鎮守守備等官,敢有違例奏討蟒衣、飛魚等 項衣服者,該科參駁,科道糾劾,部執奏,治以重罪。」 儀賓冠服、朝服、公服、常服,俱照品級,與文武官同。常 服花樣視武官。弘治十三年定郡主、儀賓鈒花金帶、 胸、背獅子,縣主、儀賓,鈒花金帶,郡君、儀賓,光素金帶, 胸、背俱虎豹。縣君儀賓,鈒花銀帶。鄉君儀賓,光素銀 帶,胸背俱彪。故違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 處儒學讀書習禮三年,方許復職

按《春明夢餘錄》:孝宗時,令禮部申禁服色。閣臣請應 禁花樣。上諭:「若蟒龍飛魚斗牛皆不許用,亦不許私 織。間有賜者,或久而損壞,亦自織用,均為不可。」又諭 云,「黃紫皁是正禁,若柳黃薑黃等色,皆須禁之。」又諭: 「元色可禁,黑綠乃人間常服,不必禁,但內人不許用。 文職官讀書明理,猶不敢僭,內官不知道理多僭,要 嚴加緝訪。」

武宗正德元年嚴服色之禁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禁商販、吏典、僕役、倡優下賤皆 不許服用貂裘,僧道隸卒下賤之人,俱不許服用紵 絲紗羅綾錦。又令軍民婦女不許用銷金衣服帳幔、 寶石、首飾鐲釧,及娼妓不許用金首飾、銀鐲釧。犯者 本身家長夫男匠作各治重罪。」

正德十六年,禁軍民穿紫花罩甲等服。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禁軍民人等如有穿紫花罩 甲等服,或禁門或四外遊走者,許緝事并地方人等 擒拿。」

世宗嘉靖六年禁官民濫服五采妝花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令在京在外官民人等,不許濫 服五采妝花,織造違禁顏色,及將蟒龍造為女衣,或 加飾妝彩,圖利貨賣。其朝貢夷人,不許擅買違式衣 服。如違,將買者賣者一體拿問治罪。」

嘉靖七年,更定冠服之制。

按《明會典》:「皇帝燕弁冠服。嘉靖七年定」,冠匡如皮弁 之制,以烏紗冒之。分十有二瓣,各以金線壓之。前飾 五采玉雲各一,後列四山,朱絛為組纓,雙玉簪。服如 古元端之制。身用元,邊緣以青。兩肩繡日月,前蟠圓 龍一,後蟠方龍二,邊加龍文八十一。領與兩袪,共龍 文五九。衽同前後齊,共龍文四九。襯用深衣之制,黃 色,袂圓,袪方,下齊,負繩及踝十二幅。素帶朱裏,青表 綠緣邊,腰圍飾以玉龍九片。履元為之,朱緣,紅纓、黃 結,襪用白。 《保和冠服》冠制,以燕弁為準,親王用九 𧚥,世子用八𧚥,郡王用七𧚥,俱去簪與五玉。後山皆 一扇為之,分畫為四。郡王長子冠如《忠靜》之制,用五 𧚥,服用青身青緣,前後方龍補各一。身用素地,邊用 雲。其補子,郡王以上采妝,郡王長子織金為之。襯用 深衣,玉色帶,青表綠裏、綠緣,履用皁綠結,白襪。 《忠 靖冠服》:忠靖冠即古元冠,冠匡如制,以烏紗冒之,兩 山俱列於後。冠頂仍方,中微起,三梁各壓以金線,邊 以金緣之。四品以下,去金邊,以淺色絲線緣之。忠靜 服即古元端服,色改用深青,以紵絲紗羅為之。三品 以上用雲,四品以下用素邊,緣以藍青,前後飾以本 等花樣補子。深衣用玉色。素帶,如古大夫之帶制,青 表綠緣邊并裏。素。履色用青,綠絛結,白襪。凡王府將 軍、中尉及左右長史、審理正副紀善、教授等官,俱以 品官之制服之,儀賓不得概服。在京七品以上及八 品以下、翰林院、國子監行人司官、在外方面官、各府 堂官、州縣正官、儒學教官及武官都督以上許服。其 餘不許。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中,上諭張孚敬曰:『茲者光澤王 奏請冠服之式,以便遵服。朕已允其言。今思其製,當 以燕弁為準,未知可否,卿其詳看來聞』。張孚敬回奏 云:『臣謹按國朝定制,天子冕冠十二旈,皮弁十二縫, 皆象十二月也。今燕弁用十縫,正如其數。又親王冕 冠九旒,皮弁九縫,今燕弁宜用九𧚥;親王世子冕冠 八旒,皮弁八縫,今燕冠宜用八𧚥;郡王冠冕七旒,皮 弁七縫,燕冠亦用七𧚥。茲以世子、郡王俱用八𧚥,郡 王長子用七𧚥。竊謂郡王冠冕皮弁既俱七旒』」七縫, 今燕冠若同親王、世子,恐燕服之制,與公服等數不 合。或宜殺用七,庶與冠弁之數相合。其郡王長子,或 宜殺用六。自鎮國將軍以下,各依原「忠靖冠品官之 制服之可也。又思燕弁冠服及《忠靖冠服》,俱欽定名, 今諸王冠服宜更定名,伏乞裁示。」上曰:「卿回奏,具見 詳明。夫朝冠公服,止於七數,間常所用,反重之可乎? 郡王之冠,仍宜七數。其郡王長子既無弁冠,只可同 鎮國將軍之制,惟冠五𧚥以分等差,一如忠靖之制 式。又其名當異於朝」廷,庶別天子諸侯也。或名之曰 「保和」,曰「寧義」孚敬,請用《保和》,從之。

嘉靖八年,更定袞冕及文武冠服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