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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必有中制,不可過也,不可不及也。若魏明之用珊瑚,六朝之用翡翠,宋人之繡《龍錦》《七星》、紫雲白鶴,皆非禮之禮也。非禮之禮,且不可以見師長,況用以祀天地祖宗哉?

《章服之辨》

《書舜典》曰:「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臣按:賜服以表功,自唐虞之世已有之。

《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

臣按:先儒謂「天命有德之人則以五等之服以彰顯之」 ,蓋爵予之以名,服錫之以器,皆所以彰顯夫人之德也。人有是德契合於天,人君承天命以彰顯之,命之以爵而必與服俱不過承天之意而已,苟以命德之服而加諸無德之人,豈不逆天意哉?

《周禮》:大司徒「以本俗安萬民,六曰同衣服。」

臣按:衣服之制皆有等差,謂之「同」 者,各隨其等而為之服,士與士同,庶人與庶人同,不得自為異制也。

《司服》:「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鷩 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 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 元冕而下如孤之服。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 服。」

臣按:先儒謂冕服之名皆取章首為義,袞冕九章,以龍為首,龍首卷然,故以袞為名。其衣五章,裳四章。鷩冕七章,華蟲為首,華蟲即鷩雉也。其衣三章,裳四章。毳冕五章,虎蜼為首,虎蜼毛淺,毳是亂毛,故以毳為名。其衣三章,裳二章,此是周時五等之爵及其孤卿、大夫、士朝祭之冕服,各有章數如此。今世古制不行,所謂「朝祭之服,無復有章數矣。」

《弁師》,「諸侯之繅斿九就,瑉玉三采」,其餘如王之事,繅 斿皆就。玉瑱玉笄,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 各以其等為之,而掌其禁令。

臣按:古者之冠,自天子而下至於大夫皆謂之冕,後世惟天子得謂之冕焉。夫古者冕服之制,上下同用之,但有命數等差耳,後世則有不然者,姑存古制以示後世,使後有作者因今之制、用古之意,庶幾有以為復古之漸。

《屨人》:「辨外內命夫、命婦之命屨、功屨、散屨,凡四時之 祭祀,以宜服之。」

臣按: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外命夫、卿、大夫、士在朝者。命屨,以王命賜之者也。功屨,冬之皮屨;服功裘者。散屨,卑者之素屨也。

《後漢志》註:「光武建武元年,復設。諸侯王,金璽綟綬;公 侯,金印紫綬。九卿以下,秩中二千石;大長秋以下,秩 二千石;校尉、都尉以下,秩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 中外官:尚書令以下,中二千石;丞;正平諸司馬以下, 皆千石;尚書、中謁者以下,秩皆六百石;雒陽市長以 下,秩四百石;以上,皆銅印墨綬;諸丞尉四百石、三百」 石、二百石,皆銅印黃綬。

臣按:此漢朝印綬之制,然所謂「金紫」 者,印與綬也,非服色也。

北朝周武帝初服常冠,以皁紗,全幅向後,幞髮仍裁 為四腳。

胡寅曰:「君子大復古,重變古,非泥於古也,以生人之具皆古之聖人,因時制宜,各有法象意義,不可以私智更改之也。以周家紗幞一事論之,此後世巾幘朝冠之所自始也。古者賓、祭、喪、燕、戎事,冠各有宜,紗幞既行,諸冠由此盡廢,稽之法象果何所則,求之意義果何所據哉?為治莫大於禮,禮莫明於服,服莫重於冠,必欲盡善,其必考古而立制。」 臣按:此後世幞頭之始。

隋文帝始服黃,百官常服同於庶人,皆著黃袍。

胡寅曰:「服章之設,所以辨上下、定民志也,莫卑乎民、莫尊乎天子,上下無所辨,民志何由定?僭亂由此而生矣。隋文儉約,施之宮閫之中、燕私之用可也,與庶人同而坐乎廟朝,儉不中禮,不足以為法矣。」

臣按:衣服者身之章、名器之所寓也,君子正其衣冠則民望而畏之,苟上下同服則混而無別,何以聳下人之觀視哉?

唐太宗貞觀四年,詔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五品服緋, 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高宗上元元年,敕文 武三品以上服紫,金玉帶;四品、五品服緋,金帶;六品、 七品緣銀帶;八品、九品青鍮石帶;庶人黃銅鐵帶。永 徽二年,五品以上隨身魚、銀袋,以防召命之詐,出內 必合之。三品以上金飾袋。咸亨三年,五品以上改賜 新魚袋,並飾以銀;三品以上,各賜金裝刀子、礪石一 具。武后時,督、刺史亦準京官帶魚袋,又改賜「佩魚」皆 為「龜」,尋復舊。開元以後,百官賞緋紫,必兼魚袋,謂之 「章服。」

臣按:此有唐一代章服之制,所謂「金紫」 者,金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