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1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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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音亂華,皆不可用,請悉停之。」制曰:「制禮作樂,聖人 之事也。功成化洽,方可議之。今宇內初平,正化未洽, 遽有變革,我則未暇。」晉王廣又表請,帝乃許之。牛弘 遂因鄭譯之舊,又請依古五聲六律,旋相為宮。雅樂 每宮但一調,唯迎氣奏五調,謂之五音。縵樂用七調, 祭祀施用,各依聲律尊卑為次。高祖猶憶妥言,注弘 奏下,不許作旋宮之樂,但作黃鐘一宮而已。於是牛 弘及祕書丞姚察、通直散騎常侍許善心、儀同三司 劉臻、通直郎虞世基等更共詳議曰:「後周之時,以四 聲降神,雖采《周禮》,而年代深遠,其法久絕,不可依用。 謹案司樂凡樂,圜鍾為宮,黃鍾為角,太簇為徵,姑洗 為羽。舞《雲門》以祭天,函鍾為宮,太簇為角,姑洗為徵, 南呂為羽。舞《咸池》以祭地,黃鍾為宮,大呂為角,太簇 為徵,圜鍾為羽。舞《韶》以祀宗廟。馬融曰:『圜鍾,應鍾也』。 賈逵、鄭元曰:『圜鍾,夾鍾也』。」鄭元又云:「此樂無商聲,祭 尚柔剛,故不用也。」于寶云:「不言商,商為臣,王者自謂, 故置其實而去其名。若曰有天地人物,無德以主之, 謙以自牧也。先儒解釋,既莫知適從,然此四聲,非直 無商,又律管乖次,以其為樂無克諧之理,今古事異, 不可得而行也。」按《東觀書馬防傳》:太子丞鮑鄴等上 作樂,事下防。防奏言:「『建初二年七月,鄴上言:天子食 飲,必順于四時五味,而有食舉之樂,所以順天地,養 神明,求福應也。今官雅樂,獨有黃鍾,而食舉樂但有 太簇,皆不應月律,恐傷氣類,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 月氣。公卿朝會,得聞月律,乃能感天和氣,宜應』。詔下 太常評焉。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奏寢。 今明詔復下,臣防以為可須上天之明時,因歲首之 嘉月,發太簇之律,奏《雅》《頌》之音,以迎和氣。其條貫甚 具,遂獨施行,起於十月,為迎氣之樂矣。」又《順帝紀》云: 「陽嘉二年冬十月庚午,以《春》《秋》為辟雍,隸太學,隨月 律。十月作應鍾,二月作姑洗。元和以來,音戾不調,修 復黃鍾,作樂器如舊典。」據此而言,漢樂宮懸有黃鍾 均食舉太簇均,止有二均,不旋相為宮,亦以明矣。計 從元和至陽嘉二年,纔五十歲,用而復止。驗黃帝聽 鳳以制律呂,《尚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周禮》有「分樂 而祭」,此聖人制作,以合天地陰陽之和,自然之理,乃 云音戾不調,斯言誣之甚也。今梁陳雅曲,並用宮聲。 按《禮》,「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盧植云:「十二月三管流 轉用事,當用事者為宮,宮君也。」鄭元曰:「五聲宮、商、角、 徵、羽,其陽管為律,陰管為呂。布十二辰,更相為宮,始 自黃鍾,終於南呂,凡六十也。」皇偘疏:「還相為宮者,十 一月以黃鍾為宮,十二月以大呂為宮,正月以太簇 為宮,餘月倣」此。凡十二管,各備五聲,合六十聲,五聲 成一調,故十二調。此即釋鄭義之明文,無用商角徵 羽為別調之法矣。《樂稽耀嘉》曰:「東方春,其聲角樂當 宮於夾鍾,餘方各以其中律為宮。若有商角之理,不 得云宮於夾鍾也。」又云:「五音非宮不調,五味非甘不 和。」又動聲儀,宮唱而商和,是謂善本太平之樂也。《周 禮》「奏黃鍾,歌大呂,以祀天神。」鄭元以黃鍾之鍾,大呂 之聲為均。均,調也。故崔靈恩云:「六樂十二調,亦不獨 論商、角、徵、羽也。」又云:「凡六樂者,皆文之以五聲,播之 以八音。」故知每曲皆須五聲八音錯綜而能成也。《禦 寇子》云:「『師文鼓琴,命宮而總四聲,則慶雲浮,景風翔』。 唯《韓詩》云:『聞其宮聲,使人溫厚而寬大;聞其商聲,使 人方廉而好義』。」及古有清角、清徵之流,此則當聲為 曲。今以《五引》為五聲迎氣所用者是也。餘曲悉用宮 聲,不勞商、角、徵、羽。何以得知?荀勗論三調為均首者, 得正聲之名。明知雅樂悉在宮調已外,徵、羽、角自為 謠俗之音耳。且西涼、龜茲雜伎等曲數既多,故得隸 於眾調,調各別曲。「至如雅樂,少須以宮為本,歷十二 均而作,不可分配餘調,更成雜亂也。」其奏大抵如此。 帝並從之。故隋代雅樂,唯奏黃鍾一宮,郊廟饗用一 調,迎氣用五調。舊工更盡,其餘聲律皆不復通。或有 能為蕤賓之宮者,享祀之際肄之,竟無覺者。弘又修 皇后房內之樂,據毛萇、侯苞、孫毓故事,皆有鐘聲。而 王肅之意乃言不可。又陳統云:「婦人無外事,而陰教 尚柔,柔以靜為體,不宜用於鐘。」弘等採肅、統以取正 焉。高祖龍潛時,頗好音樂,常倚琵琶作歌二首,名曰 《地厚》《天高》,託言夫妻之義,因即取之為房內曲,命婦 人并登歌,上壽並用之,職在宮內女人教習之。初,後 周故事,懸鐘磬法七正七倍,合為十四,蓋準變宮、變 徵凡為七聲,有正有倍而為十四也。長孫紹遠引《國 語》泠州鳩云:「武王伐殷,歲在鶉火,自鶉及駟,七位故 也。」既以七同其數,而以律和其聲,於是有七律。又引 《尚書大傳》「謂之七始」,其注云:「謂黃鍾、林鍾、太簇、南呂、 姑洗、應鍾、蕤賓也。」歌聲不應此者,皆去之。然據一均 言也,宮、商、角、徵、羽為正,「變宮、變徵為和,加倍而有十 四焉。」又梁武帝加以濁倍,三七二十一而同為架,雖 取繁會,聲不合古。又後魏時,公孫崇設鐘磬,正倍參 懸之。弘等並以為非。而據《周官小胥職》:「懸鐘磬,半之 為堵,全之為肆。」鄭元曰:「鍾磬編懸之,二八十六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