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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必撻以記之 。王氏曰:「《肆師》誅其怠慢,則祭以懲慢為先;《小胥》撻其怠慢,則學以懲慢為急。祭言誅之政也,學言撻之教也 。」 《易氏》曰:「比之而不敬,然後有所謂觥;觥之而怠慢,然後有所謂撻。」

《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 辨其聲。

鄭康成曰:「樂縣為鍾磬之屬,縣於筍簴者 。」 王氏《詳說》曰:「凡樂縣有鍾磬鼓鎛,此所謂金石之樂也。然磬則無所不縣,鍾與鼓鎛則有所謂縣者,有所謂不縣者。蓋周人縣鼓與鎛,惟縣一而已,是故鎛有不縣者。《磬師》云:『擊磬擊編鍾磬』」 則磬師擊之,編鍾則鍾師奏之,是鍾有不縣者,此磬所以謂眾聲之首也 。鄭司農曰:「宮縣四面縣,軒縣去其一面,判縣又去其一面,特縣又去其一面,四面象宮室,四面有牆,故謂之宮縣。軒縣三面,其形曲,故《春秋傳》曰:『請曲縣繁纓以朝諸侯之禮也』。故曰: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 。」 鄭鍔曰:「王以宮言見王德之備,周乎四方諸侯,則有所缺而不備,而況於大夫士乎 ?」 《王氏詳說》曰:「天子南面,諸侯北面。」 自宮縣以下曰軒縣則缺,南面曰「判縣」 則併缺,北面曰特縣則非,東即西。案《大射》云:「樂人宿縣於阼階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鎛,皆南陳。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鎛,皆南陳。」 是阼階、西階,其位皆北,其面在南者皆無縣。然又云「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 ,則是又有南面者,何耶?說者以為諸侯與其臣大射,其縣皆三面,所謂南面者鼓而已,曰鍾曰磬、曰鎛,則無縣焉。知此,則知大夫之判,士之特,皆無南面,所以尊天子矣。春秋之時,衛侯從仲叔于奚,曲縣之請為非禮。晉侯賜魏絳歌鍾之半為得禮 。鄭鍔曰:「既正其縣,又辨別其聲,欲其節奏之不爽。又正其堵肆之名,以見」 其等降之不同。聲不爽則樂必和,名不同則禮不僭。《官》曰「小胥」 ,其所掌豈小哉 ?《易氏》曰:「鍾磬鼓鎛,其聲不一,必待辨而後正 。」 項氏曰:「其聲所用,各有律呂,故辨其隆殺。」

李嘉會曰:「《樂縣》不同,豈諸侯大夫在國之時,其」

縣則然,亦豈朝聘之時,王燕享之,而所縣之樂若是也?蓋在國與朝王所用之樂皆然。

凡縣鍾磬,半為堵,全為肆。

薛氏曰:「杜氏以鍾十六枚為一肆,則堵者八枚矣。」 此說然也。而鄭氏以「各十六枚為一堵、鍾一簴、磬一簴為肆」 ,宜不然。《春秋傳》曰:「歌鍾二肆」 ,是三十有二枚矣。故編鍾十有六,然後一簴之鍾全;編磬十有六,然後一簴之磬全。一簴之所垂者,鍾磬各止於八,然後謂之堵。鄭氏以鍾一簴、磬一簴為肆其半者,其或有鍾而無磬,有磬而無鍾乎?其說固不通矣。又曰:「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 其說未是。但泥於十六枚為一堵之說,不知八枚為一堵之器。至論其士之特垂,則曰「天子之士,垂磬而已」 ,不知鄭氏何所見而言有磬而無鍾,不知果何以和樂?吾固謂天子之士,鍾磬各十「六枚為一肆;諸侯之士,鍾磬各八枚為一堵也 。」 鄭鍔曰:「編鍾八,編磬八,共十六枚,同在一簴,名謂之堵。堵如牆堵,謂其半也。十六編鍾為一簴,十六編磬為一簴,則謂之肆。肆如市肆之肆,謂其全也。」 《左傳》:鄭人賂晉侯以歌鍾二肆,又觀晉侯以樂之半賜魏絳,魏絳於是乎有金石之樂。晉,諸侯耳,當三面之軒縣,蓋得二肆之半,分為左右歟 。《易氏》曰:「天子宮縣,每面鍾磬各十六枚,四面各六十四枚。諸侯以下,降殺以兩。諸侯,三面鍾磬各四十八枚。卿大夫,兩面鍾磬各三十二枚;士,一面鍾磬各十有六枚。雖卑尊多寡不同,而每面皆各十六枚,故謂之肆。若諸侯之卿大夫判縣,則每面鍾磬八枚,兩」 面共鍾磬各十有六,士特縣各八枚而已,惟其得每面之半,故謂之「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