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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之事,按《大師》「掌六律、六同、五聲八音」 ,以其無目,於聲音審。本職雖不言縣樂器,文寄於此,明縣之可知。眂瞭為之者,以有目也。

凡樂事相瞽。

鄭康成曰:「相謂扶工 。」 王昭禹曰:「瞽無相,倀倀然其何之哉?」 眂瞭之設,正謂是也。

大喪,廞樂器,大旅,亦如之。

賈氏曰:「樂器,謂明器。」 《司干》疏云:「眂瞭所廞,謂鼓與磬。」 《鍾師》不云廞,則鍾亦眂瞭廞之。《瞽矇》。《大師》《小師》皆不云廞者,以其無目。《瞽矇》所云柷敔等,皆眂瞭廞之也。不云奉而藏之,文不具也 。黃氏曰:「廞與陳義本同,而廞則有感動悲戚之意,陳則陳列之而已。」 鄭康成廞皆為興,廞為興訓,則當為興起之興,所謂感動悲戚也。鄭以為興作,或為興造,如大喪明器,皆可言作。大旅廞樂器,乃以為旅非常祭,於時乃興造其樂器,則何義邪?《大旅》有災故而樂不作,眂瞭祭祀正樂,故廞之,見憂戚之意。《笙師》樂器,惟笙用於祭,非其盛者,陳之而已 。王昭禹曰:「大喪廞樂器,則陳樂器於庭序也。《大旅》有大故,而祭亦陳樂器而不作」 ,故亦如之。

賓射皆奏其鍾鼓。

黃氏曰:「鍾師,凡射,王奏《騶虞》,諸侯奏《貍首》,卿大夫奏《采蘋》,士奏《采蘩》,瞽歌眂瞭,奏其鍾鼓 。」 鄭康成曰:「鼓朄以奏之。其登歌,大師自奏之。」

鼜愷獻亦如之。

杜氏曰:「鼜戒守鼓也 。」 《王氏詳說》曰:「鼓軍事者,鼖鼓也。鼜,鼓其聲也。」 按《司馬法》曰:「昏鼓四通為大鼜,夜半三通為晨戒,旦明五通為發煦。」 此三鼜也。鄭康成曰:「愷獻,獻功、愷樂也 。」 黃氏曰:「愷獻有歌,鼜亦或有歌、鼜歌」 ,今警場有歌。自大師至眂瞭,其設職皆以升歌聯下管而射。愷獻、愷有歌,故眂瞭通掌之,獨不掌九夏,謂之「金奏」 ,鐘師專職。

《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薛平仲曰:「自大師至眂瞭,既以掌奏歌之節,則夫因其聲之所合,達其聲之所寓,度數齊量,要必有托而可考。」 此典同已下之官所以繼此也。雖然,樂器之制,攷之於六律、六同,典同則掌六律、六同之和者也。律同不可偏廢,而官特曰典同,何哉?蓋樂以統同為貴,十有二律之相配,必分其六以為同,取諸陰陽之合也。陰陽合則生生之理為不息,故《典同》掌其和,以為樂器。先用以為十有二辰之鐘,次用以為十有二辰之鎛。度數齊量定於此,而後樂器從之。然以磬為聲,固眾聲之所依也,而金奏有所不可缺,則鐘次之。笙之為聲,固下管之所先也,所以鼓其金奏者有所不可廢,則以鎛鐘次之。笙磬遞發於樂作之時,鍾鎛交鳴於作樂之際,此鼓鍾必曰「笙磬同音」 ,《韶》樂必曰「笙鏞以間」 ,節奏相承,有自來矣 。鄭鍔曰:「名官不以律,而取同為名。同,陰律也。陽律主乎倡,而陰律和之。陰之為氣,憑伏而不出,其為聲忽微而難調。名官以典同,同則和,和則器可制。」

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以為樂 器。

鄭康成曰:陽聲屬天,陰聲屬地,天地之聲布於四方為作也。或書同作銅 。黃氏曰:「先鄭陰律以銅為管,陽律以竹為管,後鄭皆以銅為之。」 按《漢志》云:「黃帝使伶倫取嶰谷之竹,斷兩節,間吹之,以聽鳳之聲,其雄鳴六為律,雌鳴六為呂。」 是則制律之始,本以竹一。律有五聲,清為陽聲,濁為陰聲,是為六十四調 。劉執中曰:「律同之和,謂其長短厚薄,所容中度,得陰陽之和氣。故律同中度,則中氣之至而灰飛,氣至則聲和。所以日月會於十二次而不差,則天之陽聲順於上;陰陽合於十二辰而不繆,則地之陰聲順於下。故黃鍾之長,用之以起五度,則樂器修廣之所資;黃鍾之容,用之以起五量,則樂器深閎之所賴;黃」 鍾之重,用之以起五權,則樂器輕重之所出;黃鍾之積,用之以起五數,則樂器多少之所差;黃鍾之氣,用之以起五聲,則樂器宮商之所祖。五法循環而相受,則天地陰陽之中。聲雖失於此,或存於彼,是以為樂器者,必以律同為之本。故曰:「凡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度數,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 。」 孫氏曰:「古人本同律以作樂,又能審聲而知樂律之數度易定,聲之高下難辨。使不能辨其聲,而知其如是為宮商,如是為角、徵、羽,雖有同律之數,何自而和?故不能審聲和樂,而徒較數度之短長。此後世之議樂者常如聚訟,卒莫能斷其是非也 。」 胡氏曰:「以律和聲,則齊其輕重,不使之偏;裁其緩急,不使」 之過,陽而不散,陰而不密,夫然後宮不至於荒,商不至於陂,角不至於憂,徵不至於哀,羽不至於危,是非和吉之效與 ?王昭禹曰:「大師掌六律」 ,則曰「以合陰陽之聲而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