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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曰:「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 者,蓋典同掌其聲以作樂器,欲其度數齊量之不亂,故其詳有及於天地四方之位。大師用其聲以施於樂,故合十有二聲,欲其高下清濁之克諧。其合之也,則兩之以陰陽而已。

凡聲:高聲䃂,正聲緩,下聲肆,陂聲散,險聲斂,達聲贏, 微聲韽,回聲衍,侈聲筰,弇聲鬱,薄聲甄,厚聲《石》。

鄭鍔曰:「器莫大於鍾」 ,於是言鍾之病 。王昭禹曰:「凡聲生於形,形異則聲異。高,則鳧氏所謂鍾小而長;小而長,其形高,其聲尚藏,袞然如裡,則其發也舒正則上下直,其形不高不下而適於正,其聲緩而不速;下,則鳧氏所謂鍾大而短;大而短,其形下,其聲發散,疾而短聞 。鄭康成曰:『高鍾形大;上上大也 』。又曰:『下謂鍾形』」 大下。下,大也。下則聲出去放肆。陂讀為險陂之陂。陂謂偏侈,陂則聲離散也。險謂偏弇,險則聲斂不越也。達謂其形微大,達則聲有餘若大放也。微謂其形微少,韽聲小不成也。回謂其形微圜,回則其聲淫衍無鴻殺也。侈謂中央約,侈則聲侈迫筰出去疾也。弇謂中央寬,弇則聲鬱勃不出也。甄猶掉。鍾微薄則聲掉,鍾大厚則如石扣之無聲 。杜氏曰:「韽讀為闇不明之闇。」 王昭禹曰:「形侈則聲散而不斂,鍾形薄,聲動搖,甄掉 。」 劉執中曰:「以《鳧氏》之法為鍾,則無病於聲中,於律同,而協天地四方陰陽之和矣 。」 薛氏曰:「䃂聲生於高,為天之陽;肆聲生於下,為地之陰。謂天蓋高,而下者,高之配也。故䃂聲為陽而肆聲為陰。石生於厚而為地之陽,甄生於薄而為地之陰。謂地蓋厚而薄者,厚之配也,故石聲為陽而甄聲為陰;贏為東方之陽,而衍為東方之陰。」 蓋作於春而萌者盡達則將復還其所達,此達所以主陽,而回所以主陰也。緩為南方之陽,而韽為南方之陰,蓋陽盛於夏,而重明以麗乎正,則陰「微進而韽。此正所以主陽,而險所以主陰也。以《筰》為陽而鬱為陰,則西方之聲也。夫陽於南為正,過乎西則侈矣。陽雖尚侈,然陰已斂質而奠,故侈與弇之聲則主於西方。斂為陰而散為陽,則北方之聲也。夫陰至西而伏於北,則已斂矣;陰雖斂,然陽已潛動而施矣,故險與陂之聲則主於北方 。」 黃氏曰:「諸家之說皆臆耳。」 按經典同本以律辨聲,而為樂器。律十二,故聲亦十二。所謂「高、正、下、陂、險、達、微回、侈、弇、薄、厚」 ,即十二聲。故為樂器,皆以此十二律為之度數,皆以此十二聲為之齊量。《典同》之下遂列磬、鍾、笙、塤、籥、簫、篴、管,皆樂器也。今獨以為此十二聲者,由鍾形不中法,故病其聲如此,則《典同》樂器,專為鍾耳。此以為未敢盡然。攷二《記》,《鍾人》固曰:「已厚則石,已薄則播,侈則筰,弇則鬱然。」 《磬人》亦曰:「已上則磨其旁,已下則磨其端。」 已上豈非所謂聲之高而甚焉者乎?已下豈非聲之下而甚焉者乎?十二律皆有五聲,分清濁而宮為正,所謂中正以平之者。然則高、正、下、陂、險、達、微、回、侈、弇、薄、厚,皆其律之中聲也。「䃂」 「緩」 肆散,斂贏韽衍、筰鬱甄石,皆其聲之形容也。不然,則聲之病也。其度數齊量,非過則不及,故皆病其聲,而其故為可求,故《磬人》曰「摩其旁,摩其端」 是也。諸儒鍾說此,又以為未必不然,何也?以為盡然,則於經誠未合。要之此等當有所受,乃可傳信,臆必疏。

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以十有二聲為之 齊量。

鄭鍔曰:「既言聲之病,於是又言為器之法。為樂器者,用十有二律以為度數,則長短多寡由此而生;用十二聲以為齊量,則小大輕重由此而準 。」 王氏曰:「數本起於黃鍾,始於一而三之,歷十二辰而五。數備其長,則度之所起。其餘律皆自是而生。故凡為樂器,以十二律為之數度。䃂聲生於高,肆聲生於下,甄聲生於薄,石聲生於厚」 ,高下薄厚之所屬,所制則有齊矣。「贏聲生於達,衍聲生於回,筰聲生於侈,鬱聲生於弇」 ,達回、侈弇之屬,所容則有量矣。故凡為樂器,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

凡和樂亦如之。

黃氏曰:「鄭謂調其故器,非也。其數度齊量皆合,則聲可和 。」 鄭鍔曰:「和樂之法,亦出乎此。為樂制之於未成之初,和樂調之於已成之後。」

《磬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

鄭鍔曰:「先儒謂磬為西方之音,又以磬音象萬物之成,蓋立秋之音至清,惟清故難調。夔特以擊石拊石,百獸乃率舞,詩人作樂,特曰『依我磬聲』。此所以設磬師之官,教擊之之法。」

掌教擊磬,擊編鍾。

黃氏曰:「視瞭,掌擊頌磬、笙磬,故鄭謂磬師以教視瞭。」 然視瞭所擊磬有定名,頌磬,笙磬之外,他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