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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高祖本紀》。十有一年春正月丁亥朔。詔定樂 章。非雅者除之按《樂志》。「十一年春。文明太后令曰。 先王作樂。所以和風改俗。非雅曲正聲。不宜庭奏。可 集新舊樂章。參探音律。除去新聲不典之曲。裨增鐘 懸鏗鏘之韻。」

太和十五年。詔簡樂官。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五年十有二月辛亥,詔簡選樂 官。」按《樂志》:「十五年冬,高祖詔曰:『樂者所以動天地, 感神祗,調陰陽,通人鬼。故能關山川之風,以播德於 無外』。」由此言之,治用大矣。逮乎末俗陵遲,正聲頓廢, 多好鄭、衛之音以悅耳目,故使樂章散缺,伶官失守。 今方釐革時弊,稽古復禮,庶令樂正《雅》《頌》,各得其宜。 今置樂官,實須任職,不得仍令濫吹也。遂簡置焉。 按《通鑑》,初魏世祖克統萬及姑臧,獲雅樂器服工人。 其後樂工浸盡,音制多亡。至是乃詔置樂官,命中書 監高閭參定。

太和十六年。詔「太樂詳採古今。考定音律。」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六年春正月戊午,饗群臣於太 華殿。帝始為王公興,懸而不樂。己未,宗祀顯祖獻文 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按《樂志》:「十六年春詔曰:『禮 樂之道,自古所先。故聖王作樂以和中,制禮以防外。 然音聲之用,其致遠矣,所以通感人神,移風易俗。至 《簫韶》九奏,鳳皇來儀;擊石拊石,百獸率舞。有周之季, 斯』」道崩缺,故夫子忘味于聞《韶》,正樂于返魯。逮漢魏 之間,樂章復缺,然博採音韻,粗有篇條。自魏室之興, 太祖之世,遵崇古式,舊典無墜。但干戈仍用,文教未 淳,故令司樂失治定之雅音,習不典之繁曲。比太樂 奏其職司,求與中書參議,攬其所請,愧感兼懷。然心 喪在躬,未忍聞此。但禮樂事大,乃為化「之本,自非通 博之才,莫能措意。中書監高閭,器識詳富,志量明允。 每閭陳奏樂典,頗體音律,可令與太樂詳採古今,以 備茲典。其內外有堪此用者,任其參議也。」閭歷年考 度,粗以成立,遇遷洛不及精盡,未得施行。尋屬高祖 崩,未幾閭卒。按《律曆志》,魏氏平諸僭偽,頗獲古樂。 高祖慮其永爽,太和中,詔中書監高閭修正音律,久 未能定。閭出為相州刺史。十八年,閭表曰:「《書》稱『同律、 度、量、衡,《論語》『謹權量、審法度』。此四者乃是王者之要 務,生民之所由。四者何?先以律為首,豈不以取法之 始,求天地之氣故也。孔子曰:『移風易俗,莫尚于樂』。然 則樂之所感,其致遠矣。今調音制樂,非律無以克和。 然則律者』」,樂之本也。臣前被敕理樂,與皇宗博士孫 惠蔚、大樂祭酒公孫崇等考《周官》《國語》及《後漢律曆 志》,案京房法作準以定律,吹律以調絲,案律寸以孔 竹,八音之別,事以粗舉,書既三奏,備在前文。臣年垂 七十,日就衰頹,恐一朝先犬馬,竟無絲髮之益,使律 法長絕,遺恨沒世。是以慺慺惓惓,不敢忘怠。近在鄴 見崇臣先,以其聰敏精勤,有挈瓶之智,雖非經國之 才,頗長推考之術,故臣舉以教樂,令依臣先共所論 樂事。自作《鐘磬志議》二卷,器數為備,可謂世不乏賢。 今崇徒教樂童書學而已,不恭樂事。臣恐音律一曠, 精賞實難,習業差怠,轉乖本意。今請使崇參知律呂 鐘磬之事,觸類而長之,成益必「深求。持臣先所奏三 表,勘《後漢律曆志》,陛下親覽以求厥衷,俱然易了。又 著作郎韓顯宗博聞強識,頗有史才,粗解音律,亦求 令時往參知。臣雖在外官,竊慕古人舉善之義,愚意 所及,不能自已。雖則越分,志在補益,願不以言廢人。」 詔許之。

太和十九年,詔改「長尺大斗。」

按《魏書高祖本紀》,「十九年六月戊午,詔改長尺大斗, 依《周禮》制度。」按《律曆志》,「太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 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黍之長,以定銅尺。」有司奏從 前詔,而劉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 末,未有諳律者。

世宗景明 年詔太樂令公孫崇等考定樂律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按《律曆志》,「世宗景明中,詔 太樂令公孫崇、趙樊生等同共考驗。」又按志,「景明 四年,并州獲古銅,權詔付崇,以為鐘律之準。」

按《隋書律曆志》,後魏景明中,并州人王顯達獻古銅 權一枚,上銘八十一字。其銘云:「律權石重四鈞。」又云: 「黃帝初祖,德帀於虞;虞帝始祖,德帀於辛,歲在大梁, 龍集戊辰,直定天命。有人據土,德受正號。即真,改正 建丑,長壽隆崇。同律度量衡,稽當前人。龍在己巳,歲 次實沈,初班天下,萬國永遵,子子孫孫,享傳億年。」此 王莽所制也。其時太樂令公孫崇依《漢志》先修尺,及 見此權,以新稱稱之,重一百二十斤。新稱與權合若 符契,於是付崇調樂。按上王顯達魏書樂志作王顯進未知孰是

正始元年詔太樂令公孫崇更調樂律并其書表付尚書考定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按《樂志》:「先是中書監高閭 引給事中公孫崇共考音律。景明中,崇乃上言樂事。 正始元年秋,詔曰:『太樂令公孫崇更調金石,燮理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