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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刋之制。宜憲章先聖,詳依經史。且二漢、魏、晉,歷 諸儒哲,未聞器度依經,而聲調差謬。臣等參議,請使 臣芳準依《周禮》,更造樂器,事訖之後,集議並呈,從其 善者。」詔可。芳上尚書言:「詞樂諧音,本非所曉。且國之 大事,亦不可決于數人。今請更集朝彥,眾辨是非,明 取典據,資決元凱,然後營制。」肇及尚書邢巒等奏許。 詔可。于是芳主修營。時揚州民張陽子、義陽民兒鳳 鳴、陳孝孫、戴當千、吳殿、陳文顯、陳成等七人,頗解雅 樂正聲,《八佾》、文武二舞、鐘磬、管絃、登歌聲調,芳皆請 令教習,參取是非。

永平三年。詔劉芳崔光等參定舞名併鼓吹諸曲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按《樂志》。「三年冬芳上言。觀 古帝王罔不據功象德。而制舞名及諸樂章。今欲教 文武二舞。施之郊廟。請參制二舞之名。竊觀漢魏已 來鼓吹之曲。亦不相緣。今亦須制新曲。以揚皇家之 德美。」詔芳與侍中崔光郭祚黃門游肇孫惠蔚等四 人參定舞名,并鼓吹諸曲。按《律曆志》,「永平中,崇更 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 修樂,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 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 決。

按:《冊府元龜》:芳又上言:「臣聞樂者,感物移風,調民變 俗,先王所以教化黎元,湯武所以改章功德。晉氏失 政,中原紛蕩,劉、石以一時姦雄跋扈,魏、趙、苻、姚以部 帥強豪沬趄關輔,於是禮壞樂隳,廢而莫理。大魏應 期啟運,奄有萬方,雖日不暇給,嘗以禮樂為先。古樂 虧闕,詢求靡所,故頃年以來,刱造非一,考之經史,每」 乖典制。遂使鏗鏘之禮,未備於郊廟;鼓舞之式,尚闕 於庭陛。臣忝官宗伯,禮樂是司,所以仰慚俯愧,不遑 寧處者矣。自獻春被旨,賜令博採經傳,更制金石,并 教文武二舞,及登歌鼓吹諸曲。今始較就,謹依前敕, 延集公卿,并一時儒彥,討論終始,莫之能異。謹以申 聞,請與舊者參呈。若臣等所營,形合「古制,擊拊會節, 元日大饗,則須陳列。既歲聿云暮,三朝無遠,請共本 曹尚書及郎中部率呈試,如蒙允許,賜垂敕判。」詔曰: 「舞可用新,餘且仍舊。」《鼓吹雜曲》遂寢焉。

肅宗神龜二年陳仲儒請立準更造八音以尚書蕭寶夤言罷之

按《魏書肅宗本紀》。不載。按《樂志》。「陳仲儒請依京房 立準以調八音。神龜二年夏。有司問狀。仲儒言前符 問京房準定六十之律。後雖有存。曉之者尟。至熹平 末,張光等猶不能定絃之急緩,聲之清濁。仲儒授自 何師,出何典籍。而云能曉。但仲儒在江左日,頗授琴 文。嘗覽司馬彪所撰《續漢書》。見京房準術,成數昺然。 而張光等不能定。」仲儒不量庸昧,竊有意焉。遂竭愚 思,鑽研甚久,雖未能測其機妙,至于聲韻,頗有所得。 度量權曆,出自黃鐘,雖造管察氣,經史備有。但氣有 盈虛,黍有巨細,差之毫釐,失之千里。自非管應時候, 聲驗吉凶,則是非之原,諒亦難定。此則非仲儒淺識 所敢聞之。至于準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數,調校樂器, 則宮啇易辨。若尺寸小長,則六十宮商相與微濁;若 分數加短,則六十徵羽類皆小清。語其大本,居然微 異。至于清濁相宣,諧會歌管,皆得應合。雖積黍驗氣, 取聲之本,清濁諧會,亦須有方。若閑準意,則辨五聲 清濁之韻;若善琴術,則知五調調音之體。參此二途, 以均樂器,則自然應和,不相奪倫。如不練此,必有乖 謬。按後漢順帝陽嘉二年冬十月,行禮辟雍,奏應鐘, 始復黃鐘作樂器,隨月律,是為十二之律。必須次第 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之。尋調聲之體,宮、商宜濁, 徵、羽用清。若《公孫崇》止以十二律聲,而云「還相為宮, 清濁悉足」,非惟未練五調調器之法,至于五聲次第, 自是不足。何者?黃鐘為聲氣之元,其管最長,故以黃 鐘為宮,太簇為商,林鐘為徵,則宮徵相順。若均之八 音,猶須錯採眾聲,配成其美。若以應鐘為宮,大呂為 商,蕤賓為徵,則徵濁而宮清,雖有其韻,不成音曲。若 以夷則為宮,則十二律中惟得取中呂為徵,其商、角、 羽並無其韻。若以中呂為宮,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 何者?中呂為十二之竅,變律之首。依京房書,中呂為 宮,乃以去滅為商,執始為徵,然後方韻。而崇乃以中 呂猶用林鐘為商,黃鍾為徵,何由可諧?仲儒以調和 樂器,文飾五聲,非準不妙。若如嚴嵩父子,心賞清濁, 是則為難。若依按見尺作準,調絃緩急清濁,可以意 推耳。但音聲精微,史傳簡略,《舊志》惟云:「準形如瑟,十 三絃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九寸調中一絃,令與黃鐘 相得。案盡以求其聲,遂不辨準須柱以求,柱有高下, 絃有粗細,餘十二絃,復應若為,致令攬者望風拱手。」 又案房準九尺之內,為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分。一尺之內,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復十之,是 為于準一寸之內,亦為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然則 于準一分之內,乘為二十分,又為小分,以辨強弱。中 間至促,雖復離朱之明,猶不能窮而分之。雖然,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