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2 (1700-1725).djvu/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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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是時周滅二百 餘年,古之律度當有考者。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 算,有所制作,宜不凡近。其《審度之法》云,「一黍之廣為 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先儒訓解經籍,多引以為義, 歷世祖襲,著之定法。然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 歲之中,一境之內,取以校驗,亦復不齊。是蓋天物之 生,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爾。故前代制尺,非 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晉泰始十年,荀勗 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勗等以古物 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 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 武銅尺。當時以勗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前 史「稱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 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 武銅尺相合。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 取則焉。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夫古 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歷載曠遠,莫得而詳。秦之半兩,實重八銖。 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暨 隋朝,多以五銖為號。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 鮮有同者。惟劉歆置銅斛,世之所鑄錯刀,并大泉五 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復 有兩者。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 十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 寸;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 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圍好徑二分半; 貨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 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 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較其首、足、肉好、 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可知矣。 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筭 數之妙,荀勗揆較之詳密,校之既合周尺,則最為可 法。兼詳隋牛弘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 宋尺同,以調中律,以均田度地。唐祖孝孫云,「隋平陳 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 釐。今司天監影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 其洛都舊物也。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 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論之,銅 斛、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有唐享國三百年,其間制 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今朝廷 必求尺之中,當依漢錢分寸。「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 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影表尺,與典修金石,七十 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詒謀則可。且依影表 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 制。」王朴《律準尺》比漢錢尺寸長二分有奇,比影表尺 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其逸瑗、 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彌長,出古遠甚。又 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且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 其說疏舛,不可依用。謹考舊文,再造影表尺一,校漢 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詔度 等以錢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并太常新舊 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度等言:「前承詔考太常等 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 影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影表尺施用。今被 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者總領 校定。」詔乃罷之。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依《隋書》 定尺十五種上之,藏於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 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二,晉田父玉尺 與梁法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釐三,梁表尺比晉 前尺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四、漢官尺,比晉前 尺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晉前 尺為一尺四分七釐六,晉後尺,晉江東用之,比晉前 尺為一尺六分二釐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 寸七釐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九。 後尺同。隋《開皇尺》、周氏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八 分一釐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八毫十 一。蔡邕銅龠尺同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 五分八釐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 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釐十三。太府寺鐵尺 制,大樂所裁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圭尺也, 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前尺為 一尺七分一釐,太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朴律準尺,比 晉前尺長二分一釐,比梁表尺短一釐。有司天監影 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釐,同晉後尺。有中黍尺,亦 制樂所新造也。其後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 音,祁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庶自言:「嘗得古本 《漢志》,云:『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一黍之起, 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 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 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鐘也。且 《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