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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十八卷目錄

 樂律總部彙考十八

  宋四徽宗崇寧五則 大觀四則 政和六則 宣和四則 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十

  二則

樂律典第十八卷

樂律總部彙考十八

宋四

徽宗崇寧元年詔宰臣議大樂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崇寧元年,詔宰臣 置僚屬,講議大政。以大樂之制,訛繆殘闕,太常樂器 弊壞,琴瑟制度參差不同,簫篴之屬,樂工自備。每大 合樂,聲韻淆雜,而皆失之太高。箏、筑、阮,秦、晉之樂也, 乃列於琴瑟之間。熊羆案:梁、隋之制也,乃設於宮架 之外。笙不用匏,舞不象成,曲不協譜。樂工率農夫市 賈」,遇祭祀朝會,則追呼於阡陌閭閻之中,教習無成, 瞢不知音議。樂之臣以《樂經》散亡,無所據依,秦漢之 後,諸儒自相非議,不足取法,乃博求知音之士,而魏 漢津之名達於上焉。漢津至是年九十餘矣,本剩員 兵士,自云居西蜀,師事唐仙人李良,授鼎藥之法。皇 祐中,漢津與房庶以善樂被薦。既至,黍律已成,阮逸 始非其說,漢津不得伸其所學。後逸之樂不用,乃退 與漢津議指尺,作書二篇,敘述指法。漢津嘗陳於太 常,樂工憚改作,皆不主其說。或謂漢津舊嘗執役於 范鎮,見其制作,略取之,蔡京神其說,而託於李良。 崇寧二年,禮部員外郎陳暘上《樂書》二百卷。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二年九月。禮部員 外郎陳暘上所撰《樂書》二百卷。命禮部尚書何執中 看詳。以謂暘欲考定音律。以正中聲。願送講議司。令 知音律者參驗行之。暘之論曰:「『漢津論樂。用京房二 變四清。蓋五聲十二律。樂之正也。二變四清。樂之蠹 也。二變以變宮為君。四清以黃鐘清為君。事以時作。 固可變也,而君不可變;太簇、大呂、夾鐘,或可分也,而 黃鐘不可分。豈古人所謂尊無二上』之旨哉?」壬辰,詔 曰:「朕惟隆禮作樂,實治內修外之先務,損益述作,其 敢後乎!其令講議司官詳求歷代禮樂沿革,酌古今 之宜,修為典訓,以貽永世,致安上治民之至德,著移 風易俗之美化,迺稱朕咨諏之意焉。」 按《陳暘傳》,暘 所著《樂書》二十卷,貫穿明備。既上,遷太常丞,進駕部 員外郎,為講議司參詳禮樂官。魏漢津議樂用京房 二變四清。暘曰:「五聲十二律,樂之正也;二變四清,樂 之蠹也。二變以變宮為君,四清以黃鐘清為君。事以 時作,固可變也,而君不可變;太簇、大呂、夾鐘,或可分 也,而黃鐘不可分。豈古人」所謂尊無二上之旨哉。時 論方右漢津《絀暘議》。

按《玉海》,崇寧二年九月六日壬午,何執中奏「禮部郎 陳暘撰《樂書》二百卷,欲加優獎。暘欲考定中聲,更乞 送講議司施行,遷暘一秩。」暘樂書首采《禮記》諸經言 樂處為訓義,次取成周至本朝事為之圖論。又有《正 誤》一卷。按本紀玉海陳暘樂書俱作二百卷惟本傳作二十卷 崇寧三年,始以魏漢津言,鑄鼎及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正月甲辰,鑄九鼎。 按《樂志》: 「三年正月,漢津言曰:『臣聞黃帝以三寸之器名為咸 池,其樂曰《大卷》,三三而九,乃為黃鐘之律。禹效黃帝 之法,以聲為律,以身為度,用左手中指三節三寸,謂 之君指,裁為宮聲之管;又用第四指三節三寸,謂之 臣指,裁為商聲之管;又用第五指三節三寸,謂之物 指,裁為羽聲之管。第二指為民為角,大指為事為徵。 民與事君臣治之,以物養之,故不用為裁管之法。得 三指,合之為九寸,即黃鐘之律定矣。黃鐘定,餘律從 而生焉。臣今欲請帝中指、第四指、第五指各三節,先 鑄九鼎,次鑄帝坐大鐘,次鑄四韻清聲鐘,次鑄二十 四氣鐘,然後均弦裁管,為一代之樂制』。」其後十三年, 帝一日忽夢人言:「樂成而鳳皇不至乎」,蓋非帝指也。 帝寤大悔,歎謂:「崇寧初作樂,請吾指寸,而內侍黃經 臣執謂:帝指不可示外人,但引吾手略比度之,曰:『此 是也,蓋非人所知。今神告朕如此,且奈何』?」於是再出 中指寸付蔡京,密命劉昺試之。時昺終匿漢津,初說 但以其前議為度,作一長笛,上之。帝指寸既長於舊, 而長笛殆不可易以動人觀聽,於是遂止。蓋京之子 絛云:「秋七月,景鐘成。景鐘者,黃鐘之所自出也。垂則 為鐘,仰則為鼎。鼎之大,終於九斛,中聲所極。製煉玉 屑,入於銅齊,精純之至,音韻清越。其高九尺,拱以九 龍,惟天子親郊乃用之。立於宮架之中,以為君圍。」於 是命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為之銘。其文曰:「天造我 宋,於穆不已。四方來和,十有二紀。樂象厥成,維其時 矣。迪惟有夏,度自禹起。我龍受之,天地一指。於論《景